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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2011年第4期: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辽宁省集中整治“瘦肉精”行动成效显著

日期: 2011-04-27 15:07 作者: 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字体: 打印本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

   

2011329,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通告》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以屠宰企业监管为重点,杜绝问题肉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通告》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等有害物质;严禁养殖业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畜禽屠宰厂(点)须对屠宰的生猪、肉牛、肉羊或其产品进行瘦肉精检验;未经畜禽屠宰厂(点)进行瘦肉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动物检疫人员不得出具屠宰检疫证明;畜禽产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未取得检验合格证和检疫合同证的畜禽产品。

《通告》实施后,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发布了《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的实施意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了组织领导,制定了周密计划,开展了《通告》宣传,加大了监管力度,以期使瘦肉精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辽宁省集中整治“瘦肉精”行动成效显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1]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食安办[2011]14号)精神,辽宁省畜牧兽医局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有效遏制了非法使用“瘦肉精”的问题。

一、宣贯了辽宁省人民政府《通告》。辽宁省发动省、市、县、乡镇和村五级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积极宣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目前已完成《通告》发放和张贴235万份;利用各地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通报》836次;在屠宰厂(点)、养殖场、集贸市场等地悬挂宣传条幅5617幅;在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喷涂宣传标语50余处。在该省已形成“瘦肉精”监管群防群控的好形势。

二、开展了“瘦肉精”检测技术培训。从45日起,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对基层检测人员和屠宰企业化验员开展了10余期“瘦肉精”检测培训班,培训检测人员近4000人次,同时建立了“瘦肉精”检测技术联系人指导负责制,按照分片包干的原则派权威专家指导基层开展检测工作。

三、加强了动物收购贩运经纪人管理。为规范收购贩运经纪人行为,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与该省收购贩运经纪人签订了告知书、承诺书和保证书,并实行了收购贩运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同时要求经纪人建立购销档案,已初步建立了该省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追溯记录制度。

四、实现了瘦肉精检验与屠宰检疫同步制度。辽宁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检疫人员通过落实在出具屠宰检疫证明前严格查验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报告的规定,督促屠宰企业实施“瘦肉精”检验。截止2011415,辽宁省670家猪、牛、羊屠宰厂(点)均通过自检或委托形式开展了“瘦肉精”检验,其中有469家开展了自检,自检率达70%。目前,辽宁省瘦肉精检验与屠宰检疫同步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瘦肉精”问题已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