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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85期:绍兴市推行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日期: 2010-04-01 10:30 作者: 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为确保鲜活农产品消费安全,绍兴市全面实施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探索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

  一、强化市场索证索票制度,实行农产品全程追溯

  一是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及其它鲜活农产品经营户必须建立鲜活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供货凭证,建立进货台账。市场主办单位与相对固定的鲜活农产品养殖地或供货商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退出条款。二是落实供证供票制度。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在销售农产品时必须向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环节提供销售凭证,详细填写市场名称、售货单位、售货日期等内容,并与质量合格证明和供货凭证一同登记备案。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环节经营户应主动索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并建立销售台账,以便全程追溯。

  二、加强质量检测,严控不合格农产品上市

  一是加强政府部门抽检。农业、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销售的鲜活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及信息。市场经营者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检测。农业部门如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并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强化市场自检。批发市场、200个摊位以上的农贸市场、超市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部门报告。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的,市场主办单位及时报告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对未设立或者未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对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农业部门的批发市场,由农业部门依据法则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是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户及超市,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主体进行公示,将之列入不诚信经营户黑名单。三是对流通环节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溯源,其来源涉及其他地区流通环节的,由工商部门通报相关地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其来源来自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农业部门通报相关地农业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推进现代管理,引进先进管理手段

  要求各批发市场与农业、工商部门实现检测数据网上传输。各市场积极引入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进入市场,对有追溯标识农产品进入市场交易予以优先安排。用“场地挂钩”协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协议等方式,推动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开展。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监控的技术含量。实行电子结算,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