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第74期:武汉市积极探索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武汉市在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一、深入调查研究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一是对武汉市农产品消费结构进行了调查。二是对武汉市近年的抽检结果进行了分析。三是到实行市场准入的其他城市进行了学习考察。通过调查,武汉市农业部门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起草了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方案。
二、做好组织准备
武汉市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确立以区为主,市、区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的管理体制。构建“二级三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市、区“两级”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健全“三层”检测体系。第一层是市、区两级检测机构。市级农产品检测机构采取填齐补缺、完善功能的办法,在原“市农产品检疫检测中心”的基础上,市财政投入2200多万元建设综合性的农产品质检中心;各区检测机构则充分发挥分设在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等单位的检测机构、人员和技术设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区级检测中心。第二层是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机构。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基地规模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测点,搞好产地检测,防止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第三层是农产品经营单位(包含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大型生猪屠宰场等)的自检机构。要求各销售单位的自检机构做到有检测室、有检测人员、有检测仪器。通过“三层”检测,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层层把关。
三、实施市场准入
武汉市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试行蔬菜、生猪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凡进入市场的蔬菜、生猪和水产品,必须具备县(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街、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单。二是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可作为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三是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报告单或取得相关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以上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必检。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四是对同一产地的蔬菜、水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生猪1次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产地人民政府发出协查函,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农产品3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五是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蔬菜、猪肉制品和水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和检疫证明。六是具备包装条件的蔬菜、猪肉制品和水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须符合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通过近两年的实践,武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生猪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执行的比较好,蔬菜、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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