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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现阶段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战略选择

日期: 2002-11-27 10:03 作者: 万宝瑞 来源:农民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内容提要:我国国情决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大战略选择;劳动密集型产业有不可替代性、发展阶段性、存在广泛性和行业多样性四个特点;要把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主要载体----农村工业、非公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到应有的战略高度,并为它们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开辟合理的融资渠道;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为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江泽民同志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同时指出,增加劳动就业主要不是在工业领域,不在大企业,不在国有企业,而主要在服务业,在中小企业,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大企业资金技术密集,用人相对较少,而小企业面宽量大,又多为劳动密集型,是扩大就业的主要方面。这为我们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指明了方向。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多,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突出问题,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大战略选择。

    一、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战略意义

    (一)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我国国情的客观要求。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多,且素质较低,而资金、技术等要素相对稀缺,这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面临的基本国情。据匡算,目前我国1/3的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剩余劳动力1.5亿人左右,2001年至2010年,全国农村要新增劳动力6350万人左右。目前,全国青壮年农民4亿多人,近1/4是文盲和半文盲。剩余劳动力多、素质低是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民收入难以增加的根本原因。如果不采取措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多是“包袱”,但利用好了也是“财富”。如果我们立足于“劳动力成本低”这一基本国情和比较优势,来吸收资本、引进技术、换取其他资源,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就能够为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找到出路,促进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国际经验表明,凡是人口多、土地和资本稀缺的国家和地区,其产业结构都要经历由资源和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变这一演进过程,这既是产业结构发展演进的一般规律,也是东南亚国家和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成功经验。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及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工业化发展初期无不是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起步和崛起的。韩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战略持续了20多年,为其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经济腾飞积累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总的看,我国目前工业化尚处于初期向中期过渡的阶段,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较长时期内将占据主导地位,如果人为超越这一阶段,片面和过分追求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就可能出现高科技产业竞争力尚未形成、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又过早丧失的被动局面,欲速则不达。我们还是应当借鉴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提升产业素质,为促进我国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三)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促进农村就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吸纳更多的劳动力。据测算,每一单位固定资本所吸纳的劳动力数量,劳动密集型的轻纺部门是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部门的2.5倍,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大企业的10倍以上。乡镇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产值只占全国工业产值的1/4,但却容纳了全国工业就业人数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来的。广东省东莞市20世纪80年代中期靠“三来一补”加工出口发展起来,使当地6%的农村劳动力转入非农产业。20世纪90年代,东莞市外来民工平均每年寄回家乡的钱多达140多亿元。据有关省测算,农村人口比重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加加元。因此,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对解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拉动农村有效需求,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扩大出口、增加创汇的重要举措。我国一个重要的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力资源丰富,因而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统计,1996--2001年间,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产品(食品、饮料、土畜产品、纺织、服装、工艺品、手工编织)出口额占同期乡镇企业出口总额的60%左右。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发展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种养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我国充分发挥竞争优势、扩大出口、增加创汇的必然选择。

    (五)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关键。发展小城镇,关键在于培育小城镇经济。乡镇企业是小城镇经济最重要的支撑。目前,大多数乡镇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据统计,1996--2001年,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全国乡镇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为55.5%。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主要从事工业、建筑业、环卫、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占外出就业农民的80%左右。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农民进城能找到工作,小城镇有了产业依托,城镇化进程就能大大加快。

    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基本特点

    对于一个企业或一个产业,同一数量的劳动,所使用的资本量很大时为资本密集型,反之为劳动密集型,表示劳动使用资本量的公式为资本/劳动比率。我们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把企业或者产业链中劳动力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或每单位最终产品所消的劳动工时数量作为界定标准。由于我国劳动力价格的地区性和行业性差别,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标准应当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不同。

    从我国情况看,劳动密集型产业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不可替代性。在当前技术水平下,相当部分劳动仍然无法被技术取代,即使能取代,对于资本短缺而劳动成本相对低廉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使用技术的成本往往高于使用劳动的成本。比如现代化的屠宰厂,生产流程基本上是自动化的,但肉类不同部位的分割仍然需要人工完成;又如机收小麦在收割质量和生产成本等方面明显优于人力收割,农民大多选择资本密集型的机械收割技术;而机收玉米的成本明显高于人力收割,因而农民大多选择人工作业。特别是为了满足市场上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或者对精湛手工艺品的追求,必须保留或采用人工作业。比如个性化服装和用品、艺术陶瓷、雕刻、手工刺绣的生产等等。

    (二)发展阶段性。劳动密集型产业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全过程,逐步由占主导地位阶段向占非主导地位阶段过渡。当经济发展到劳动力资源优势的边际能力得到最大限度发挥时,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只是逐渐被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主导的产业所替代,这是产业结构发展演进的客观规律。美国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的工业化阶段持续了110年,日本持续了80年,我国台湾省持续了40年。只有认识到我国的工业化还处于从初期向中期的过渡阶段,劳动力呈典型的“无限供给”的特征,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潜能还未完全释放出来,才能看到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的工业化阶段还要持续较长的时期。

    (三)存在广泛性。劳动密集型产业涉及一、二、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覆盖城乡两大地域,劳动密集型农业主要包括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和旅游观光农业等。此外,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包括劳动密集型工业和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即使是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一些工序,如光学、精密零件的研磨、抛光等,仍然需要人工来完成。

    (四)行业多样性。劳动密集型产业涉及到相当多行业,其中许多行业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不高,目前外出农民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2.3%,基本可以适应这些行业的需要。他们中有350万人回乡创业,主要是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创办企业,进一步促进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三、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效率优先”与“就业优先”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效率优先”的方向,加快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迎头赶上世界最新科技产业发展的浪潮;另一方面,要看到巨大的就业压力日益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效率优先”还是“就业优先”成为我们的两难选择。从国家的发展战略看,经济结构升级和充分就业两者都是我国发展的目标。要统筹考虑和协调这一对矛盾,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充分发展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促进经济结构升级的同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就业。正确的选择是,一方面集中力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跟上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带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最后达到全面升级。在这个问题上,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企制宜。必须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走我国自己的发展道路。

    (二)处理好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与采用先进技术的关系。劳动密集与先进技术在企业内的有机结合,是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最佳模式。大力发展技术含量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是发展方向。在这方面,一要淘汰那些污染环境、资源消耗较多、缺乏竞争力的落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二要对具有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技术改造,加快开发新产品,实施“品牌战略”;三要大力发展新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劳动密集与先进技术相结合的产业,围绕高科技外围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机械不能代替人工作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处理好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根据比较优势理论,东部沿海地区资金和人才都比较集中,可重点发展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而在资金、技术相对缺乏,剩余劳动力相对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则可侧重改造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新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当前,要根据西部大开发、东部大开放、中部大发展的需要,不失时机地鼓励和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通过产业结构的梯级推进,促进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

    (四)要处理好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发展小城镇的关系。国外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经济腾飞,劳动力在产业间的转移必须与空间上的转移同步推进。仅有劳动力从农村到城市、从分散到集中的空间转移,而无劳动力从农业到非农业、从传统产业到现代产业的产业转移,会导致“城市危机”或“超城市化”;仅有劳动力的产业转移,而无空间转移,会出现“半城市化”。小城镇的经济特点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既能解决当地劳动力的就业,又能促进各产业凭借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加快发展,有利于促进劳动力“产业转移”与“空间转移”的同步完成。小城镇应当成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依托,劳动密集型产业应当成为小城镇建设的经济支撑,相互倚重,同步推进。

    (五)要处理好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加快改造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当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一个紧迫课题。一是在政策方面要采取城市工业和农村工业并重、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一视同仁的政策,清理限制、抑制和歧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政策。二是在苦练内功方面,企业要强化管理、创新机制、改进工艺、更新设备、提高技能,在生产规范、质量标准、环境卫生等方面,要全面与国际接轨。三是在发展载体方面,要把农村工业、非公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提到应有高度,使其在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上起到推进和引领作用。四是在宏观控制方面,国家要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合理调整要素价格和分配数量,引导企业正确投资,坚决关闭无效益和违法的企业,规避国外不合理反倾销、反诉讼等。发展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即目前技术不能替代人工作业的,或者能够替代但成本太高的,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关键是要科学定位,避免重复建设,着力提高产品特色和竞争力。

    四、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与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并存、并重和有机结合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促进其主要载体----农村工业、非公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应该提到应有的战略高度。对不同类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该采取不同的支持与服务。对于第一产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引导和鼓励它们尽可能地选择资本密集型的技术,以期推动农业的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尽快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对于第二产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应鼓励其采用劳动密集和先进技术相结合,既发挥劳动力资源充裕的比较优势,又发挥先进技术的高效率优势,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对于第三产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则要充分发挥其吸纳劳动力多的优势,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是非公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环境。首要问题是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证,确立其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制定保护和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政府应该在税收、审批和管理制度上进一步放宽限制,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开辟合理的融资渠道。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资金支持,包括财政支持和信贷支持。

    建立“就业补贴”和“研究与开发补贴”制度。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就业补贴,是许多国家采取的一项有效制度,是一条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由政府及有关方面出资兴办信用担保机构,以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建立适合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点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确定贷款的主渠道。比如在粮食主产区,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具有季节性强、收购资金量大、时间集中的特点,粮食收储企业应享受信贷的扶持政策。

    适度放宽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劳动密集型企业是资本节约型企业,应当调整现行股票、债券发行条件中对企业规模的限制,为其提供更有利的融资环境。

    地方财政应对这类企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以奖励其对就业的特殊贡献。

    (三)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宏观调控和引导。政府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加深了解,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法规和政策;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特点,政府要帮助企业改革企业制度和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素质;帮助企业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的素质;颁布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技术选择等;发布行业发展趋势信息,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进入或退出有关市场和领域;对产品无市场、经营无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依法关停并转,以保证劳动密集型企业健康发展。

    (四)为农民外出务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认真贯彻“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使农民真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国家应设立培训基金,采取“岗前”与“岗后”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对农民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就业培训;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搞好就业信息服务;建议逐步以居住地登记制度和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制度,取消“三证”、“五证”限制;清理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外出就业农民子女上学等问题;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市场化的住房、医疗卫生和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