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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专报2016年第7期(总第27期)

日期: 2016-04-19 09:15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字体: 打印本页

  编者按:为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条例》有关规定,近日,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禁产禁销禁用超薄地膜,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地膜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转发。

甘肃省三部门联合发文禁产禁销禁用超薄地膜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强化废旧地膜污染源头防控,进一步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甘肃省三部门联合下发了《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禁产禁销禁用超薄地膜的通知》(甘农牧发〔2016〕68号),进一步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一、全面禁产禁销禁用超薄地膜

  实践表明,不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的超薄地膜(以下简称超薄地膜)的大量使用是造成地膜残留污染的主要原因,淘汰难以回收的超薄地膜是从源头上防治地膜残留污染的关键举措,是保障废旧地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前提。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为甘肃省全面淘汰超薄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但截至目前,部分地方特别是河西及沿黄灌区仍然存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超薄地膜现象,制约了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的有效推进。各地要切实严格贯彻落实《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超薄地膜。各级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要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彻底杜绝超薄地膜在甘肃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严格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强化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地膜生产环节的管理,强化对所辖区域地膜生产企业的监管,监督相关地膜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DB62/2443-2014),生产质量达标的地膜,从源头上杜绝超薄地膜流入市场。对市场上流通的省外地膜,要依据《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DB62/2443-2014)的有关技术指标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杜绝省外超薄地膜在省内市场流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地膜经销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不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的省外超薄地膜在省内流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地膜科学施用技术指导,结合农资打假、科技下乡等活动,开展地膜产品识假辩假维权知识宣传,帮助农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农资消费观念,大力推广高标准易回收地膜,引导农民群众拒绝使用低价伪劣地膜产品,树立农业清洁生产理念。同时要加强对地膜销售、使用情况的跟踪调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联合工商、质检部门共同予以查处。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全面彻底淘汰超薄地膜需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对地膜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给予高度重视,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尤其是在每年春、秋季地膜市场流通高峰期,要通过采取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始终对不符合甘肃省质量标准要求的地膜产品采取高压打击态势,对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的要坚决依据《条例》予以查处。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和案件,加大曝光力度,突出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地膜生产企业、地膜经销商、农民群众共同杜绝超薄地膜的舆论氛围。

  

  报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总农艺师、国家首席兽医师、总畜牧师。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办),有关农业大学,各省级农业科学院

  

 
 

  抄送:

  部内相关司局和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