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辽宁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辽宁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辽宁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ADV_CONTENT见》已经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7月1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以下简称中央《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明确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1.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委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中央《意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同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远程教育、报刊等宣传工具,向基层党员干部传达中央《意见》精神,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开办专题栏目、编写宣讲材料、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文件精神深入人心。
2.抓紧组织干部培训。要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干部培训规划。各市、县(市、区)要有计划地举办县、乡领导干部培训班和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紧密联系实际,深入学习文件,研究工作措施,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各县(市、区)、乡(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培训。
3.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干部深入农村基层和群众,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以及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总结典型经验,研究工作措施。
要通过学习宣传和调查研究,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意义,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制定有效措施,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要求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
1.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制。适应农村特点,编写简易读本,制作教育课件,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等载体开展廉政教育。积极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优秀农村基层干部。注意加强对农村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2.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大力倡导“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
3.大力加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和形式主义,防止和纠正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和纠正没有实质内容的达标升级、评比检查活动;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和办事不公,防止和纠正野蛮执法、优亲厚友、贪占集体财物、欺压群众等行为。同时要支持和鼓励农村基层干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保护其在改革发展和创业中的积极性,表彰和激励那些廉洁勤政、作风扎实、积极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层干部。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1.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推行村干部“双述双评”、廉政建设监督小组、村民听证会和村民询问质询等制度。积极研究制定对非中共党员村干部的监督办法。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和理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乡财县管”制度。完善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等制度。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健全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管。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稳妥地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3.深化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在全省实施乡(镇)、村领导班子素质建设工程,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总结一些地区公开推选的经验,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积极推行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大力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及“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在选举中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全省乡(镇)级接待一律在乡(镇)机关食堂,不得到社会商业性酒店,全省村级一律取消招待费,实行公款“零接待”制度。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四、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1.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省负责编制乡(镇)政务公开目录,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充实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站所要以公正、便民、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重点公开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农村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偿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县(市、区)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督促村级组织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特别是机动土地出让、集体资源发包、村账目往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偿,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情况,纳入公开的内容。计划生育指标和宅基地审批等事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直接到村进行公开。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的地区,由代理服务机构直接到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要实行公示制、实名制。继续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健全村务公开协调机构,充分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
3.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办事公开。农村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共服务的有关事项要纳入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全程办事代理和服务承诺制度。规范办事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明确办事标准、程序和时限。制定和完善对农村基层站所办事公开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并将评议结果向有关部门反馈。
4.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党组织要把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事项,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
五、认真抓好对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1.围绕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等落实情况的检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支农资金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透明、规范的程序安排支农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支农项目。推广“一卡通”等简便、直接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加强审计和稽查,防止和纠正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及支农项目安排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2.围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大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土地征收征用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切实纠正和查处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3.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增加编制,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搞暗箱操作等问题。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有关部门要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解决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制止乡(镇)、村发生新债务的有关规定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新债务责任追究和乡(镇)、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杜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举债搞建设的行为,凡不能及时清理消化旧债而继续发生新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1.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持在全省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及考核,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计划生育、办证办件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坚决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低保、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深入治理企业违法排污、乱砍滥伐林木、过度开采矿产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并选择典型,认真剖析,公开处理。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和村民群体上访问责制,对于滥用职权、作风粗暴、工作推诿,致使村民越级大规模上访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追究其责任。
七、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协调机制。各市要选择部分县(市、区)、乡(镇)作为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市、区)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乡(镇)党委、政府要明确责任,着力抓好落实。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组织、宣传、政法、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委、林业、水利、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3.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综合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统一组织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加大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县以下分片组建纪工委,强化工作职能,充分发挥纪工委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和惩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协调联动的监督网络。加强县(市、区)、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对农村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