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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乱收费问题解答

日期: 2007-03-21 10:20 作者: 来源:农民文摘 【字体: 打印本页

  编者的话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但目前一些地方涉农乱收费问题仍然突出,农民负担出现反弹苗头。现就一些读者提出的问题,特请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民负担管理处的王彩明同志予以解答。

涉农乱收费问题解答

“一费制”外增加其他项目收费合法吗

  问:我们这里中小学在“一费制”以外仍在收取保险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请问这些合法吗?山西省某县村民吴 江

  答:在“一费制”外仍在收取保险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今年1月份,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明确了收费项目:第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中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贫困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作业本费。第二,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第三,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第四,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

  《通知》还明确要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第一,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第二,如需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第三,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四是严禁收费办班、补课。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我们应承担这些筹资筹劳任务吗

  我老伴今年63岁,瘫痪在床,属于二级残疾,而2006年乡政府下达的任务是:道路集资每人30元,一事一议20元,象我老伴这样的人也应当承担这些任务吗?

  江苏泗洪县陈圩乡读者王德江

  答:首先要明确乡政府下达的30元道路集资任务是村级道路集资还是乡以上道路的集资。对乡村道路集资,中央税改政策明确规定:“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也就是说,修建乡级以上道路资金应由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支出,而不应由农民出;村级道路集资应纳入村级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是要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用途。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一是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二是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管理办法》还规定,筹资筹劳的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有关减免程序,首先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讨论通过。有两种情况可以提出申请:一是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二是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所以,根据以上政策规定,首先应当看当地收取的道路集资和一事一议是用于乡镇以上道路还是村级道路;其次,即使是属于村级道路集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事项,也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一些地方政府以下达任务的形式或以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形式,或以一事一议为名向农民收取固定费用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农民有权拒绝。

让我们交提留统筹和土地承包费怎么办

  问:2006年在我们的负担监督卡上,要求农民交提留统筹费、土地承包费,明显不合法,我们怎么办?

  湖南省某县读者 冀 明

  答:从2000年开始,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深入,主要内容:一是取消了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二是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三是取消了农业税、特产税、屠宰税、牧业税。2006年4月,国务院将烟叶农业特产税正式改为烟叶税,颁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而种植烟叶的农民不需缴纳烟叶税。四改革了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简称村级三项费用)采用财政补助的方式,由财政供给,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收取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费问题,200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因为中央1997年就已明确:除工副业、果园、渔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还是“机动地”,其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范围。既然中央税改政策已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当然就不能再收取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费了。

  可见,目前一些地方仍在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的做法,是严重违反中央规定的,农民有权拒绝。

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违法

  问:我们这里收取水资源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请问这些收费是否合法?山东省某县读者 许崇伟

  答:2003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明确对农民免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取消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特许猎捕证工本费、猎狩证工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但从目前情况看,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还在收取水资源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这是错误的。

  《农民文摘》2007年第3期[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