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何日才能“同价”?
记者对近年来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同命同价’”的建议和提案做了一个不完全统计:在2005年和2006年的“两会”上,重庆市交通科研设计院院长张力代表连续两年提出同样的建议;在2006年“两会”上提出类似建议的还有湖南爱平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爱平代表和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姚守拙委员;在2007年“两会”上提类似提案的是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副会长李玉玲委员;而在今年的“两会”上,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代表又提出了类似建议。连续4年全国“两会”,年年有代表、委员提出类似的建议、提案,足见这一现象的社会关注度之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业已修改了2年,却依然“难产”。
城乡赔偿的差距愈拉愈大
“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2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因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本来就差距较大,因此前者的死亡赔偿金往往至少是后者的3倍多,而且经济越发达地区差距越大。
谈起“同命不同价”,安徽省砀山县白蜡园村党支部书记刘瑞莲代表有些愤愤不平:“不是经常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不能因为户籍身份的不同,在赔偿时就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这样的规定不是人为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吗?”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代表认为,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这些方面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在遭受意外事故要补偿时也应该是平等的。
秦希燕代表发现,如果不修改《解释》,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差距会越拉越大。他以湖南省2005年、2006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作比较算了一笔账:按2005年的标准,农民比市民获得的赔偿额少12万多元;而按2006年的标准,农民比市民要少15万多元。秦希燕对记者说:“虽然生命是无价的,但如此规定,实质上造成了市民的生命比农民的生命贵,并且越来越贵,这是对基本法律原理和宪法权力的颠覆。”
曾经有合理性,如今不合时宜
张晓山说,原来的《解释》考虑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生活成本有所不同,但是现在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民的实际职业、居住地、生活消费方式等发生了很多变化,而且城乡互动良性融合也是我们政策所鼓励的,所以损害赔偿也应该向均等看齐。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代表认为同命不同价的提法不确切,“生命权遭到侵害以后给予的赔偿,不是针对生命权被侵害本身的赔偿,而是针对死者死亡之后造成的对其近亲属财产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生命本身是无价的,也是不能继承的,赔偿是一种交易的行为,这样的提法等于否认了生命无价,精神损失显然不能有所区别,关键是在进行财产损失赔偿时是否要区分农村和城镇值得探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代表也认为这个提法不确切,人人生而平等没有错,但司法是一种实践,要讲究可操作性,就像每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一样,当初的《解释》考虑到了地区差异,就现在而言确实构成了对农民工和农民精英的歧视,的确应该修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认为,法律上的赔偿必然是要把一些无价的东西最后量化为有形有价的赔偿,它总得有个依据,就过去而言城乡差别比较大,所以按照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生活区域不同,日常的生活支出和收入标准不同来确定赔偿金额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城乡不断融合,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民工的主要收入和消费地都在城市,如果还因为身份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赔偿额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
不宜一刀切,但应区域性统一标准
王利明主张不宜一刀切制定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异,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但这个标准不是以农村和城镇来区分,而是一定区域内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他说:“最高法曾几次就此征求我的意见,我一直就是这样的观点,而且全国人大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将会对这个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张文显认为,不应该按人的身份来区分赔偿标准,而应该在一个基本标准之上根据当事人的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考量,我国的地域差距确实比较大,出台一个适用全国各地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是很难的,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制定适用各地的赔偿标准。吕忠梅希望新的司法解释能够打破身份的界限,不因当事人的身份而区别对待。她说:“最高法的《解释》并不是立法层面的东西,最好能够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秦希燕也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统一的赔偿制度,“既不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作为标准,也不以农村居民纯收入为标准,而以当地(以省、市、区为单位)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代表告诉记者:“最高法对《解释》的修改很慎重,已经拿出了一个初步方案,正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还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所以具体细节不便透漏。”
早在2006年3月,最高法的两位庭长就《解释》表示:“我们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的规定。”在2007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我们已经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规定。”时至今日,我们依然在引颈等待,希望同命能够早日“同价”,不要让我们再空等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