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有望改变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两会后将出台相关决定
这次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同命不同价”现象提出质疑。3月10日,本报刊登两会特稿《实现城乡“同命同价”,体现社会公平》引起广泛反响,代表委员们纷纷呼吁修改城乡与“同命不同价”相关的法律规定。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4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出台相关决定。这意味着,“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改变。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友源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悖和谐社会精神,根子还在城乡之间的差异,城乡虽然有差异,但是同命同价这个原则不应当改变。如果城市在发展的同时,兼顾农村的发展,城乡之间的差异缩小后,同命同价自然不会成其为问题。我赞同同命同价,但是大前提一定要消除城乡差异。就目前的情况看,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同命同价’这个原则上,还应当有法律来保障,公平应该体现在法律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代表举例说,山西朔州曾经发生一个交通事故,一个农民死亡,他们最高给判赔了70万元,就是依照现有的司法解释。他说,司法解释是原则性的解释,法官在判决时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力,有一定的伸缩性,对于农民这个弱势群体,就要倾斜。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建芳代表也赞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说,在农村有许多剩余劳动力,他们到城里工作和生活,有的还把孩子也接了出来,在城里学习生活,他们生活成本比较高,如果发生事故,按照农村的标准来判赔,显然不合理。
“同命不同价在司法中存在问题,主要是立法上没有解决。”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李国光代表认为,按照城乡当地的生活水平,城乡不一致,必然反映在问题的处理上。他建议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就是从立法上解决。可以考虑国务院出一个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出个部门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上加以修订和补充。我们现在适用的司法解释阶位低,应当通过修正部门法律进行,比如交通事故的索赔,就应该对交通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正。总之,人的生命是一样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事故赔偿应该一个标准,这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