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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称谓应改为“新工人”

日期: 2006-03-13 11:11 作者: 施维 来源:农民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今年“两会”期间,“农民工”问题引起了许多代表委员的关注,也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劳作条件、子女的就学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代表委员都在强调一点:“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应当给予他们切实的国民待遇。更有代表提出,农民工这个称谓有歧视性意味,应予以改变。变成什么称谓合适呢?笔者建议:应把农民工称为“新工人”。
  之所以称新工人,是因为他们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主体,人数已在60%以上。早年产业工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大部分已经被“新工人”们所替代。据统计,目前90%以上的采矿工、80%以上的建筑工、70%以上的纺织工等,都是来自农村的新工人;面广量大的餐饮服务业的服务员绝大多数来自农村;现代信息产业也有不少农民工介入。这些新工人已经成为城市公民的组成部分。在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不闪现着他们的身影。
  之所以称新工人,还因为他们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人队伍有所不同。他们的就业与待遇,几乎完全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配置,没有铁饭碗,也没有大锅饭。他们是一个新的工人阶层。
  称农民工为新工人,有利于让全社会对他们有新的认识,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使他们从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结构中解脱出来,与城市居民实现真正平等,享受到完整的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