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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受挑战 失地农民的“三大困惑”

日期: 2004-03-08 20:25 作者: 来源:央视国际 【字体: 打印本页

  CCTV.com消息(本网记者 唐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新一轮的“圈地运动”兴起,耕地迅速大片流失,上世纪九十年代平均每年流失500万亩左右,近几年每年流失1000万亩以上,到2002年迅速增加到2500万亩,2003年竟达到3800多万亩,占耕地总数的2%。以这样的流失速度,50年后耕地将不复存在。

  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新的群体出现,那就是失地农民,“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他们,生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据农业部信访处粗略统计,近两年农民来访内容的30%多就是土地问题。失地农民同时也失去了基本的生存权,他们的出路和生计问题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为关切。

  困惑之一:征地存在土地转让差价 失地农民利益谁来维护?

  现象一:政府运用计划经济手段,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用市场经济手段,将土地高价出让。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设计上的缺陷,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上,农民丧失了双重权利:土地卖与不卖,不由农民决定;即使要卖,也没有与买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平等谈判价格的权利。土地转让差价的绝大部分被地方政府获得。地方政府能够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是“圈地”之风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国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按照这一规定,农民集体才是农村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在土地转让市场中他们才应该是真正的市场主体。

  而现实中,政府实际上成了土地交易的主体,在农村土地市场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实质是与民争利。政府角色的错位,干扰了市场秩序,背离了公共利益的本质,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孙继业认为,必须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充分尊重农民市场主体的地位,引入市场机制,让农民与开发商直接谈判,在农民愿意接受的价格下,按法定程序转让土地,并逐步实现征购并轨。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职能要由直接经营土地转向规划、调控、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

  困惑之二:为什么农民只能得到微不足道的“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现象二:补偿费由被征土地三年来的平均产值乘以若干倍,通常是六到十倍,加上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面附属物构成,而土地的增殖因素未被考虑在内,而农民个体在这有限的补偿费中最多只能拿到三成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种植结构的调整,土地收益将不断提高,特别是近郊农村,土地价格回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快速提升。现行的补偿标准并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增殖因素,标准偏低,难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无法享受到工业文明和城市化带来的升值益处。有的地方甚至为了招商引资,以“零低价”出让土地,这种“政府请客,百姓买单”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在本不合理的征地补偿费中,国家和集体又截留了70%以上,农民只得到了微小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样,从征地价到出让价之间产生的土地资本巨额增殖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获取。农民得到的补偿费,按目前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维持2年多的生活。

  这种现状让孙继业委员忧虑不已,他认为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太低是农民蒙受损失的主要原因,对征用土地仅按原用途产值补偿的做法是有失公正的。至少应考虑土地在30年内的预期增殖以及未来30年内农业经营的预期收益,给予农民补偿。另外,土地转让的收益分配应该最大限度地向农民倾斜,提高直接想农民补偿的比例。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左焕琛的建议是,对因公共利益征用的集体土地,补偿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分配,乡镇政府及村委会不应参与分配;对非公共利益征用的集体土地,补偿可在三方间进行,但要考虑适当提高农民个人补偿比例。

  困惑之三:养老、就业、教育、看病问题如何解决?

  现象三:失去土地的农民受文化素质及劳动技能的制约,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有限的补偿一旦花光之后,他们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了经济来源

  在目前农村,土地不仅仅是一般的生产要素,它除了经济功能外,还承担着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失地农民就成为事实上的失业农民,他们多数没有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看病等问题也非常突出。

  针对这些情况,左焕琛委员建议扩大对征地农民的补偿范围,一方面让农民以入股的方式参与集体资产分配,另一方面希望政府在征地农民向市民转型的过程中,实施适当的政策倾斜,如对征地劳动力就业提供免费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其创业提供贴息贷款、让其房屋拆迁享受城镇居民动拆迁的各类政策优惠等。

  骆隆森委员建议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体系,把实地农民就业纳入城市就业体系,为失地农民发放再就业证书,享受优惠政策。

  改低水平的一次性现金补偿为社会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保险制度,是孙继业委员的殷切期望。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他认为可以采取“个人交一点,集体补一点,政府帖一点”的方式共同筹集。孙委员说:“以土地换保障,这是维护农村稳定的长久之计。”

  其实,失地农民的疑问远不及此,每一个家庭都会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归根到底,他们想要的很简单:合理合法享受公平的待遇。但事实上,这又很不简单。

  所幸的是,失地农民的权益维护问题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本次“两会”上,代表、委员为失地农民呼吁的声音就非常强烈,有关的议案、提案也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