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注入8亿元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日前,黑龙江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县(市、区)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开展优势补偿,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
根据方案,从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全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全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原则上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
据了解,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4万元,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封顶线1---2万元,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仍按照30%比例报销,封顶线4万元,起付线500元。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黑龙江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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