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农民工养老纳入国家养老制度一盘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将建立统一的国家养老制度。社会各界尤其是管理层、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要有统一的基本观念———这个基本观念就是无论是农民工、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他们都是劳动者,他们的养老金都是需要在自身有劳动能力时通过存储一定劳动成果而形成的。
按照现行的养老体制,我国劳动者被分成了城镇企业职工群体、农民和农民工群体、事业单位员工群体、公务员群体等类别,根据各群体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养老制度,各群体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城镇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种身份的差别越来越模糊是趋势。近期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
建立统一的国家养老制度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在“两个办法”中均有的难点就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养老待遇计发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从统一国家养老制度的高度出发,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所谓转移和接续问题均是由于人员在不同地方流动引起的,在科技手段不发达或者没有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的情况下,不同地方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联系不紧密的,甚至相互独立毫无联系,因此就产生了转移和接续问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银行实现了“通存通兑,异地存取款”,而养老金为什么就不能实现“通存通兑”?因此建议建立统一的全国养老保险总账户,农民工或企业单位职工个人身份证号为个人子账户,总账户及子账户由全国基金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人员流动,其养老金子账户不需移动,这样就不存在养老关系转移和接续的问题。至于农民工或企业人员经过多次流动后养老金计发问题,笔者认为,养老金计发的政策和标准应该是相对固定的,例如只与经济发展水平、个人子账户余额、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或财政统一补贴有关,而与参加人退休地点、所属群体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无关,这样就不存在因人员流动引起的计发问题。现在农民工养老制度正在设置,应充分吸取过去十多年养老改革的经验教训,高瞻远瞩,提前设计好制度,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成为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框架内执行的一个步骤。
为体现社会公平,现阶段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应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这是由农民工的劳动性质决定的,当今社会已发展成士商工农的强弱排列,在参与城市建设等初次分配过程中,农民工处于劣势地位,收入水平较社会其他阶层低许多,如果按照“养老金计发只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个人子账户余额、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相关”的原则,势必造成农民工养老金水平偏低跟不上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民工参与积极性。而财政补贴具有二次分配的调节功能,在缴费上给予农民工一定的财政补贴,使其缴费水平相对接近其他群体,使他们付出同样劳动价值,养老金水平不至于与其他群体差别太大。另一方面,目前国家财政对公务员群体、事业单位群体存在大量的补贴,按照社会公平原则,农民工也应得到相应的财政补贴,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国家应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随着农民工收入水平提高可以逐步降低财政补贴,直到最终与国家养老制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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