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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公益“一事一议”难在哪里

日期: 2008-08-06 14:30 作者: 杨苏敏 来源:农民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一事一议”制度是个新生事物,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说它更加符合村民自治的精神和要求。但在推行过程中面临具体困难,在执行中却遇到了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笔者就“一事一议”制度推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作以下分析。

  对国家为什么取消农业税,推行“一事一议”政策普遍认识不足

  老百姓单纯片面地普遍认为:国家农业税都不收取了,这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算什么,还要收取吗?另有部分群众认为:税费改革后的农田水利、修路架桥、校舍维修是政府的事,不是农民个人的事,对兴办公益事业无兴趣。一部分基层干部则认为农业税的收取是陈规,已经得到老百姓的认同,收缴方便,没必要放着现成的模式不去做,捷径不走走弯路,太麻烦;有的村干部把“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视为一般村有资金、专款不专用、急事不急办,使“一事一议”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中议事制度、程序流于形式

  许多地方“一事一议”之所以议不起来或议而不决,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健全,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有的村十几年没有开过村民会议,村民就像一盘“散沙”,对什么事都不关心;有的村即使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也只是走走形式,表决程序通过,完全由村干部直接拍板定事或少数人说了算。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了固定的收费项目

  有的地方利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的名义按预算方案收取各项费用;有的村干部认为“一事一议”政策开了口子,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向群众伸手要钱了,借“一事一议”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成了可随意支出的“储蓄罐”、“小金库”。中央取消农业税,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演变成了某些基层政府自由支配权力的借口,贯彻“一事一议”政策严重走了样,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议事”资金平调、挪用现象十分严重

  在调研中发现:只收钱不办事,“议事”资金平调、挪用的现象十分严重。在每年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使用专项审计中至少有一半的村存在不同程度的平调、挪用现象。在一些地方,村干部独断专行,暗箱操作,为了弥补村级财力不足,擅自将管理费、福利费等名目从“一事一议”专项资金中支出,随意支配“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给老百姓的印象就好象是:之前做的事都是为以后能够有钱平调和挪用,只收钱不办事的确也只能给人这种印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金成了农民陈欠的新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一些地方只要预算方案审批通过,农户的筹资筹劳金额填入负担卡后,不管是村集体最终有没有为老百姓办实事,有没有举办公益事业,最终一律变成老百姓的欠款。年复一年,老百姓的欠款越积越多,这也是为什么近些年来、税费改革后老百姓的欠款为什么越积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统一思想,扩大宣传,充分认识推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取消延续了几千年的农业税,改为在农村中推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应大力提高农村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的认识,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引导,要使农民清楚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基本素质

  通过培训,大力提高基层干部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减轻农民负担相关政策的知识水平。规范“一事一议”的征管程序,对相关征收人员应进行系统培训,严格按政策办事,切实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基本素质。

  推行“一事一议”必须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充分联系本地实际,把“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法规,应从政策上、法律上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

  推行一事一议必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应建立一个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真正有效的公共财政体制。农村一些行政事务和公益事务必须要给与高度的重视,国家财政支出制度要加大国家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使城乡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同步发展。

  创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推行机制

  在春节务工人员大量返乡之际,抓住有利时机开展“一事一议”,通过提高议事效率来降低议事成本,充分发挥“一事一议”的灵活性。对兴办本村公益性事业的劳、资缺口,鼓励群众自愿捐资,达到既不违背农民负担各项规定,又能筹集到足额的劳动力和资金,顺利实施公益性事业建设。

  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重点抓住以下工作:事前进行项目审查把关、事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事后对“一事一议”进行专项审计。严厉查处筹资筹劳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对擅自挪用、平调、挤占村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款项的要查处到底,决不姑息;确保“一事一议”资金来之于民,用之于民,顺利推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防止农民负担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