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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七条措施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日期: 2009-04-03 15:09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 【字体: 打印本页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陕政发〔2009〕19号),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争取到2012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0000家。

  《意见》在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领域的同时,出台了七条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改善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认真落实登记不收费、监管不年检的规定,大力支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二是实行项目倾斜。国家和省上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三是加大财政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商标注册等服务。市、县财政也要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各种服务。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可给予表彰奖励。四是落实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是强化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贷款难问题。保险机构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六是保障用地用电。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予以解决。供电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七是加强人才支撑。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意见》还提出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争取三年内省、市、县三级示范合作社达到500家。省上将抓好示范县建设,实行项目整合、政策倾斜、重点帮扶、专业指导,努力使其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培训基地。要求各市、县要采取部门包扶、领导包抓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示范社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在农业网站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展厅,宣传推介优势农产品。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大中城市建立产品直销窗口和连锁直销店,积极开展与超市对接业务,拓展营销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较高知名度的示范典型,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