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趋势与发展
对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政府如何指导,相关部门如何衔接,农民们怎样来自我管理,这些都是一个紧迫的,必须面对的一个全新话题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随着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逐步完善,在广大农村,一个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新的农村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了一个全面的大发展。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从南到北广大农村先后成立了一大批各类专业合作社。第一个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定安县岭口镇“南建州乡村游专业合作社”,并于当年7月5日领取由工商部门颁发[00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执照。接着,该县龙门镇“龙门火山冷泉乡村游专业合作社”领取了营业执照,还有三亚市崖城镇“冬季瓜菜专业合作社”、“三亚市田独镇兰花专业合作社”、“琼海市万泉镇槟榔专业合作社”和定安县“龙门镇果蔬专业合作社”、“翰林镇槟榔专业合作社”等等一大批专业合作社均向工商部门申报了相关手续,还有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酝酿筹备之中。对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这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政府如何指导,相关部门如何衔接,农民们怎样来自我管理,这些都是一个紧迫的,必须面对的一个全新话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的发展趋势
随着农业产业化结构的逐步优化调整,农民的市场意识增强和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的优惠、扶持,我们必须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农村新形势下的一种发展趋势。随着市场农业的发展,先进发达地区如山东寿光等地已充分享受到市场农业的好处,而落后地区农民受狭小经营规模的局限,不能有效感知市场需求信号。“卖难”和“买难”问题交替出现,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农业增产不增收困扰着农民。由于农户经营不完全具备市场主体的要求,存在着单家独户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联合起来,自我服务,自我保护成为农户最基本最迫切的愿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载体之一。在实证研究中,多数研究者通过不同产业化模式下公司与农户连接机制的比较,运用博弈论、契约理论的方法分析农产品交易方式的差异,探讨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现实必要性。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某个农产品或者是某个行业,以从事同类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成为主体的合作组织。总体说来这种新型经济组织的好处和优势有如下几点:
1.能充分地吸收农户,有利于把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可带领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市场经济给农民带来的风险,减少中间利益的流失,引导农民按市场需要搞规模经营,实现经济效益。
2.能构造一家一户农民进入市场的优质载体。在不改变现存的所有制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前提下,专业合作社可以市场为导向,集中大家庭智慧引导农民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通过相互合作的力量抵御灾害,减轻市场风险,拉平农业与二、三产业的比较效益,让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带来的利益。
3.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在坚持以当地资源为基础的前提下,把服务延伸到生产领域的每个环节,如各种病虫害的预报、预测、预防,种苗的培育、优选,肥料的选择等等,各涉农部门能够充分展示各自优势,密切与合作社合作,达到双赢。
4.便于政府统筹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经济为杠杆,对农户的约束很强。而这种新型组织又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保护,通过这种链条既可增强政府的宏观管理能力,又可密切干群关系。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重要性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即成员账户,以便财务分别核算。成员账户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而这正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自我管理最薄弱的一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极其重要的环节。其一,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为成员参与分配提供依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作社成员享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享盈余的权力。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分配盈余的60%。而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而不是平均分配,所以交易的账目记录就必不可少。其二,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提供承担责任依据,该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不管是分红或因各种原因解散而结算财务时,成员之间的分配额度和分担的债务,都需要根据成员账户的记载情况而定。其三,为公积金的量化、转化提供依据。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积金应该按成员的出资额进行量化,反过来已经量化的公积金也可以再转化为出资额。因此,如何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管理人员,规范其内部财务管理,是每个专业合作社起步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应以重视。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目前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理解大多停留在某个单项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问题,如槟榔合作社、瓜果合作社等等。其实,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其范围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等,这其中关键是后面一句所指的范围,涵盖了很多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五花八门的专业合作社就会扑面而来。这些专业合作社从范围上有跨村的,有跨乡镇的,有跨县的,甚至会有跨省的;这些跨地区的专业合作社由谁来提供比如说法律、比如说技术指导等种种方面的服务?而从分类上将有专门从事服务性质的,有专门从事经销的,有专门从事种植业的,有专门从事养殖业的,有专门从事运输的,还有专门从事中介方面的等等。从结构上看将会出现纯农民组合的,有企业参与的,有城乡结合的,有多民族混合的。从性质上将有松散型、紧密型和半紧密型之分,其中有直接用现金入股的,有用货物折价入股的,也有用土地直接入股的。将会有各种复杂的、难以分类的形式出现,必将构成许多矛盾的出现。比如定安县龙门镇龙拔塘村委会的农民,直接以土地参股的“龙门火山冷泉乡村游专业合作社”,从名称上看这是一家从事旅游服务性质的,是由农民直接将土地登记入股,然后由开发商进行包装组合推介,再由投资商将土地承包后进行投资开发成某种类型的景区,使之成为旅游接待点,其实农民能真正得到的利益将是土地出租金。那么,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复杂的矛盾,比如土地的估价分类问题,这其中就有林地、田地、荒地、水面和宅基地等复杂类型。开始登记折算时不一定就有投资商介入,那么土地出租金谁来付?这许多方面都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实际指导运作中,对前者应组织专门的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根据每块土地的土壤、环境等综合情况逐一评估,分出甲、乙、丙三个等级。然后由社员大会对每个等级统一订出承包金,达到相对合理。对后者,只能指导合作社与农户采取土地托管形式,一旦农户土地评估后由合作社登记入账,即变成由农户的土地交由合作社托管。将来有开发投资商进入,规划用地到谁家,谁家的土地自动转成承租,只有从这时开始农户才能拿到承租金。应该说,这种土地入股形式是海南农村专业合作社比较普遍的入股形式。另外跨村联合,跨行业联合的专业合作社,在实际运作中也有许多矛盾出现,比如说某项农产品的管理、储藏、运输等环节出现的矛盾,这些矛盾有人员责任问题也有利益分配问题,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值得各级各部门认真研究,认真对待。
(作者系海口经济学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