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抓住时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日期: 2007-08-27 09:15 作者: 江苏省阜宁县委书记祁彪 来源:农民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是主体,村级经济是支撑。如何组织农民、壮大村级经济,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一直思考探索着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实践,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草根”经济,是农民主体地位和村级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是新农村建设的内生力量。建设新农村,必须抓住有利时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一要组织化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群众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主要是农民。受小农思想影响,农民组织水平先天不足,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民开展专业合作,希望得到有效引领和帮助。农村基层党组织直接面对农民,群众基础较好,应该成为引领农民开展专业合作的中坚力量。阜宁县新沟镇大楼村党支部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在2003年领办创立“支部+农户”型稻麦棉良种合作社,全村2600亩耕地全部主要订单生产,统一外销,农民亩均增收300元,现在不仅清还了村20多万元债务,每年还增加村积累10万元,党群干群关系十分融洽,党组织的凝集力、影响力、号召力也显著增强。在大楼村带动下,该县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到130家,入社(会)人员达3万多人,农村经济走上健康快速发展轨道。

  二要加速度发展鼓励和引导党员干部、能人大户、加工企业和专业市场,围绕优势产业、特色产品的产前、产中或产后某一环节或多个环节,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加快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合作组织发展,关键要发现和培养一批领军型人才。农村党员干部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的重要推动力量,农村乡土能人和专业大户示范作用大,号召力强,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关键力量。要善于发现一批有奉献精神、有资金实力、有管理能力的农村能人,鼓励他们牵头联合农民创办自己的组织,带领农民共同闯市场。

  三要多措施规范认真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用法律规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已建组织应对照法律规定,进行组织结构再建和治理结构再造,进一步完善章程,健全经营、财务等规章制度和议事规划。对准备成立的组织要按照法律条款,逐项规范,保证一步到位。从严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立和登记条件,切实制止个别盈利性企业混入,防止与民争利现象发生。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履行为社员提供交易服务的职能,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交易追求利润,实行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保证健康发展。创新运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的风险调节机制、合理的盈余分配机制以及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机制,保证合作社服务功能不断增强,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四要大力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弱势群体”创办的“弱势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多方面支持。强化宣传发动。目前部分农民“谈合色变”,参与积极性不高。应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原则、合作形式、职能和意义,把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主动性积极发挥出来。强化辅导培训。各级为农服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为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登记、运行等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建立辅导员制度,向基础条件好、产业关联度高的村级派出辅导员,及时搞好有效服务。采取现场培训、技术讲座等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合作知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种养技术、信息服务等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致富带头人,普遍提高一批合作社成员及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