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出农村经济发展新气象
近年来,浙江省仙居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农民自愿组建起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创建品牌,开拓市场,有效增加了社员收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浙江省仙居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发展迅速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出现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为克服“游兵散勇”闯市场的种种困难,各地均审时度势,采取“典型示范,政策扶持,政府引导”等措施,大力培育发展合作社。
截至2006年11月底,我县已建有工商确认、组织机构比较健全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60家,现已达到市级规范要求的20家,省级示范合作社3家。全县合作社入社1929户,带动农户18156户,注册和合伙资金576万元。合作社固定资产总额4000万元,年销售农产品量1.2万吨,年服务经营收入9000万元,平均每家合作社150多万元,初步建成了产权清晰、运行规范、机制灵活、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的一些特点和不足,如区域分布集中、产业结构单一、组织方式多元、经营形式多样等。这些合作社的建立,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据了解,我县大部分合作社都制订了地方和行业标准,并获得了浙江省和农业部的无公害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合作社在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规模化、专业化,提高农业效益,帮助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粮食订购合同政策的取消,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管理,由过去政府下任务、定品种转变为政府引导对产业进行调整,产品进入市场、适应市场调节,合作社的成立带动农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由过去单一的种粮转变到发展高效益的农产品种植,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增收。
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重潜力大
“说起我县的合作社,就不能不提福应果业合作社。”县农业局有关人员介绍说,该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中的佼佼者。目前已有社员300多人,其中认购股份的社员106人,工商注册社员50人,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商标“乡泉”牌,种植面积10000余亩,规范化基地2000多亩。合作社现有技术人员11人,建立了党支部,现有党员10人,预备党员5人,流动资金10万元,固定资产500万元。主营水果种植和销售,年产鲜果1000多吨,年销售收入2000多万元。合作社的杨梅、桃、梨3大主产品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为绿色食品,产品以卓越的品质和上乘的风味深得消费者青睐,远销全国各地,认证产品带动农户1200余户,幅射面积20000多亩,合作社建有5000多平方米,集办公、学习培训、收购加工、冷藏、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大楼2座,每年安排科技培训4次,增强了农户科技水平和文化知识。合作社建有300多吨保鲜库一座,形成了市场+合作社+社员(基地)———辐射农户的一体化经营机制。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显示了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的正确方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带动了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
2005年,该合作社还被中国企业合法经营维权保护办公室、中国名牌市场部推荐消费组委会授予“浙江省百家消费者放心单位”。2006年,被浙江省农业厅评为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被台州市农业局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被中国商品质量名优品牌推广中心、《商品与质量》消费市场调查中心评为中国绿色科技农业名优品牌单位;乡泉牌梨被浙江农业博览会组委会评为金奖,桃被浙江农业博览会组委会评为优质奖。
福应果业合作社只是一个缩影,但它却有力地告诉大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大有作为。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不断加强对合作社这一新生事物的扶持力度,坚持“不限数量,不限速度,不限区域,不限规模,不限主体”,积极引导,做好指导服务,鼓励发展;坚持农民“自愿、自主、自治”和“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做大、做强、创品牌。我县现有的合作社绝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品牌,各级政府鼓励扶持合作社申报省、市级示范和建设项目,创品牌,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然而,从整体而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还不够长,辐射面还不够宽,未能让多数农民真正尝到甜头,发展潜力还是十分巨大。
县农业局相关领导告诉记者,合作社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了,我县将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规范建立多形式、多层次、与农民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社。在发展重点上,要围绕我县的主导产业,加快产业化步伐,以解决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的难题。上接市场,下联农户,将农民自愿地联合起来,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及产、供、销服务,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从而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就是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合作社永葆活力之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性定位定向明确市场主体地位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合作社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一项空白。它的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
县农经办有关人员介绍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界定”,即定性、定位、定向。定性,就是调整的对象定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中“互助性”和“经济组织”的表述,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成员是合作社的“主人”。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定向,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一直是困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且允许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以一个法人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一来,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将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中的新形式。大企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培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化水平。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将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及产业政策等方面制定鼓励措施,同时,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成立、运作、解散等流程更加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