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首批农民合作社有了法人“身份证”
7月12日上午,海口金东生态发展专业合作社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从海口工商局个体私营科科长郑德伟手中接过营业执照,成为7月1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全省第一批获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据介绍,首批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涵括农业信息服务,生态观光农业,休闲旅游农业以及传统的养殖业和种植业等。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好处真是太多了!”海口利农水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谢崇奋告诉记者,以前自己和朋友做荔枝出口生意,因为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组织没有统一的银行账户,在小额贷款方面也常常碰壁,如今通过建立合作社,这些问题都解决了。
海口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不同于企业法人,它对内主要是提供服务,对外可以进行与农业相关的运输、加工、储藏等产业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主要意义有四个:即解决了农民小规模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使小户农民可以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农民收入;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在法律上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成员合法权益;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主体市场化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结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
海口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06年,海口约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50个,拥有会员4318人,带动农户16631人。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大多数都存在发展速度慢、规模小、层次底,资金缺乏以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海口争取到2008年前后,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