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正言顺走市场
说起专业合作社,在沙县夏茂镇儒元村种田的胡建财用“靠山”来形容它。
去年,胡建财种植的水稻收成3万多公斤,正是有了这个‘靠山’,不仅种田安心,技术有人指导,销路不用愁,收购价格还比市场价高,每百公斤的谷子销售价格比市场价高出0.4元。更令他惊喜的是,今年初,他拿到了合作社的800多元分红。
胡建财的“靠山”,就是沙县夏茂康福稻米专业合作社。参加了稻米合作社,除了保护价敞开收购外,社员户还可按粮食定购量赊账化肥、农药等农资,交稻谷结算时扣回不计利息。目前,合作社在夏茂镇10多个建制村有60多名社员,带动农户300多户,发展稻米生产基地8000多亩,占全镇水田面积的五分之一。
沙县夏茂康福稻米专业合作社运作模式,只是福建省农民专合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缩影。
专合组织发展迅速
近年来,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记者从省农业厅经管处了解到,目前福建省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700多个,相对比较规范、有开展活动的有1176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394个。专业合作组织拥有成员总数36万人,带动农户数59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8.7%。从农业部和农业厅这几年扶持的42个示范点看,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收入增幅要比一般农户高出1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及畜牧、水产、林竹、园艺四大主导产业和9个特色优势农产品,覆盖各县(市、区)的大多数乡镇。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
小组织发挥大作用
省农业厅经管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提高了农产品竞争力,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
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模式。“龙头企业与千家万户的农户直接签订合同,面对农业的自然与市场的双重风险,公司和农户如果缺乏紧密的利益关系,信用程度和约束力不强,难免在产品标准、质量、采收时间、收购价格等方面发生纠纷,农民或企业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效地解决了龙头企业与农户对接难的问题,使农户与企业之间有了一个桥梁和纽带,既维护农民的利益,又使企业有了稳定的原料来源,还降低了与单个农民交易的成本。
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厦门如意食品集团公司牵头,于2004年领办了厦门市如意果蔬经济联合社,使公司、联合社和农户三者间结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联合社按照公司要求,组织农户发展蔬菜标准化生产,并提供种苗、资金、技术指导以及合同订单收购等系列化服务,提高了农民的种菜收入,入社农户每人年可增收1500多元。如意集团年出口蔬菜从2004年的2300万美元增加到2006年3800万美元。
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龙岩市和新罗区生猪产业协会通过服务引导带动3218户养殖户运用循环技术,实行“五统一”管理,生猪养殖成本比同行低0.15元/公斤,销售价格比市场价高0.25元/公斤,会员养殖户因此节本增收1300多万元,并带动了全市饲料兽药产业和有机肥产业的发展。永春县柑橘同业公会积极协调铁路、海运等运输部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仅去年为会员节省运输成本1000万元,并在全国50多个大中城市的市场信息网络,为450多个会员和1000多农户提供服务,年销售的芦柑占全县总产量的6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避免会员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降低了市场风险,增强了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促进了农民增收。武平县东留乡农副产品营销协会吸收会员1203人,并在深圳、广州、厦门、上海、浙江等沿海地区设立28个营销网点,今年共销售农副产品11万吨,营销额达1亿多元,增加会员收入600多万元。坤口大棚蔬菜协会努力开展大棚蔬菜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实行了统一品种提供、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价格的“三个统一”服务,协会年销售蔬菜5万吨,销售额6500多万元,平均每公斤蔬菜价格比邻近乡镇、村高出0.3元左右,为菜农增加差价收入700万元。目前,大棚蔬菜已成为坤口村的主导产业,大棚蔬菜收入占村民人均纯收入的40%。
促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形成。尤溪县八字桥乡金柑佛手瓜专业合作社,在上海、苏州、杭州、广州等16个大中城市建立农副产品营销网点,并根据市场需求,以“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统一商标、统一品牌”方式,组织全乡2200多户种植佛手瓜12万藤、金柑1.2万亩,年销售佛手瓜9000吨,金柑6000多吨,销售收入1300万元,是远近闻名的佛手瓜生产基地。
合作社借法律升级管理
虽然,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与农民们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例如,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专业合作层次不高等。
省农业厅经管处负责人表示,1日实施的《农合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和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在《农合法》规定的政府职责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唯一明确的政府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将当好法律的讲解者和宣传员,让更多的农民群众积极踊跃兴办、加入、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广大基层干部更加重视、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认真抓好培育扶持的一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让这些示范项目真正发挥作用;发挥农业部门的专长,主动介入,在工商登记、财务会计、章程制订、审计监督等方面给予指导,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发挥农业部门的优势,尽可能多地为合作社提供信息、技术、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服务,让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以法律实施为契机走向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