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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创业有了法人资格 江西省工商局等部门给予政策优惠

日期: 2007-07-02 10:34 作者: 王宣海 冯秀 来源:江南都市报 【字体: 打印本页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的第一天,九江庐山区芳兰湖养鱼专业合作社、赣州寻乌县澄丰果业专业合作社等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工商登记部门领取了江西省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标志着江西省又一个新型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此诞生。

  据悉,为了解决农民单干过程中面临的种种困难,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全民创业工作,今年年初,江西省农业厅、财政厅、发改委、工商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记者从江西省工商局了解到,《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发展农合社不仅降低了贷款门槛,还实行税收优惠。

  据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将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另外,实行的税收优惠还有对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农业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放宽对合作社举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合作社举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生猪合作社社员不征收生猪增值税,对合作社收购贩运生猪的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除实行定点屠宰可委托定点屠宰办公室代征外,一律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政策,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还介绍说,只要江西省农民成立了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除了享受江西省税务部门的税务优惠、金融部门的贷款服务外,还可以享受“承接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等4项支农资金项目和政策;享受工商免费注册登记的优惠;享受农业主管部门在资金、项目、技术服务和农民培训等方面8条倾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