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0天后施行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已达1100余个,入社农户近26万户,占全市从事一产农户总数的43%左右。从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开始施行。6月19日,有关专家告诉记者,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有了这部法律做依据,农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们是合作社的主人!”
农民成员占大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人数和结构方面,规定5名以上成员,包括农民(农户),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成员。农民至少应当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为了交易便利,法律规定要有章程确定的住所,这意味着甚至于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也可以登记为其住所地。
重大事项要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社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依法登记办社,法人资格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建立个人账户,保障社员权益;入社依章履行手续,退社提前三月告知;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一次,重大事项保证共同决议;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理监事由社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监督日常经营。
盈余分配有规矩
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要为每位入社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成员账户主要包括记录成员出资情况,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等内容。这些记录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成员账户还可以分别核算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可以为成立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经营所得盈余,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盈余分配主要根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并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另外,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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