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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概况及分析

日期: 2007-04-03 00:00 作者: 来源:内蒙古农业信息网 【字体: 打印本页

  一、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概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 〔2004〕1 号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 中发 〔2005〕1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内政字〔2005〕195号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牧业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逐渐发展起来,全市已形成了一些有注册品牌、带动性强、运作规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树湾养鱼协会、黄陶勒盖养猪协会、敏盖白绒山羊协会、蓿亥图西瓜协会、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者协会、城川镇辣椒协会、铜川镇蘑菇协会等,为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收入的增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6年底,鄂尔多斯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已发展为240多个,成员总数为3 万多人,占农牧民总数的4.2%;带动农牧户数 3.5 万户,占农牧民总户数的17.5%;年创产值41593万元,会员人均增收最高2千多元,最低零元。

  从现有的240多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看,按从事的行业划分:种植业61个,畜牧业 113个,渔业8个,其他 62个;按服务内容划分:产加销综合服务 102个,加工服务为主21个,运销服务为主19个,技术信息服务35个,其他67个;按设立人身份划分:农民147个,农技服务组织及农技人员 35个;按注册登记划分:已注册登记的 33个,其中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28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 5个,未登记注册的有200多个。

  从鄂尔多斯市现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服务功能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农村能人、大户牵头型。这类组织主要是由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农牧民为了使自己的农畜产品销售出去而由少数的大户或能人组织成立的。这类型协会由于与农牧户联系紧密,在种养植、生产、销售等环节上组成比较紧密的链条,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为会员组织产品销售,指导标准化生产,提供并引进更新品种、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组织技术培训,负责产品贮存等。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只向会员收取少部分费用做为必要的办公经费。如达旗大树湾养鱼协会,于1997年由30多家养鱼大户发起成立,2003年正式注册,协会现已发展养鱼户138户,拥有会员292人,养殖面积2400亩,协会于2003年通过了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

  2、龙头企业带动型。这类型的组织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生产同类产品为基础,由农牧民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进行农畜产品的种养植和销售订单。龙头企业实行保护价收购,会员风险比较小,这类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向加工企业销售农畜产品为主,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要求、统一收购的方法收购农牧民按订单种养植的各类农畜产品,运行格局为企业+协会+农户。如乌审旗黄陶勒盖养猪协会、东胜区铜川镇蘑菇协会等。

  3、技术服务型。这类组织主要依靠当地的科研、技术推广部门,在协会区发展生产基地,通过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价值。如达旗真金种业、准旗蓿亥图西瓜协会,会员主要是种植大户。

  二、 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特点及作用

  (一)运行特点

  1、在合作方式上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利,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

  2、在经营内容上,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往往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农牧民和组织组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中也往往出现从事的产品或产业名称。如伊旗纳林希里奶牛养殖协会、准旗巨合滩养渔协会等。

  3、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民主办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牧民自愿组成,只要符合加入条件,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在办会宗旨上,以对内服务为宗旨,对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成员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资供应,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参与市场竞争,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5、在利益分配上,让会员充分得到实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偿、低偿为会员开展技术培训、技术辅导、信息发布,甚至无偿提供良种等;帮助会员进行产品销售,或者按不低于市场价格统一收购后销售;加工销售环节中产生的收益按交售量实现二次分配返利,给会员带来实惠。

  (二)作用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加快了农村经营特制的创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断改变家庭经营,特别是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围绕发展专业化生产,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实现了劳动者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构建了农村合作组织新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2、加快了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进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牧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了桥梁与纽带作用,实现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有效对接,降低了农畜产品的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农牧户的市场谈判地位。近年来,凡是开展农畜产品销售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不但及时出售了会员的产品,还卖出了较好的价钱。

  3、加快了农牧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步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新观念、新品种、新技术送到千家万户,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农牧业经济效益。

  4、加快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民主管理的特点和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农村资金、技术、劳动力、设施等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聚合分散的农村生产力,使农业和农村结构更加合理和优化,实现农业增效、农牧民增收。

  5、加快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头连农户,一头连龙头企业,即可以代表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又可以帮助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达到两者“双赢”的目标。

  6、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一些地方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逐步形成了政府抓农协,农协带农户,上下联动抓农牧业的新格局,把党政机关直接抓生产、管理经济的政府行为,逐步转变成由农协运用经济手段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政府及时反映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使政府从大量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服务,带领农牧民奔小康。

  三、 存在问题:

  1、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扶持指导政策,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早、发展速度慢。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到位,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不足。绝大部分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再加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法规方面的空白及政府部门缺乏在业务指导、注册登记、信贷税收方面的支持和引导,靠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脆弱性。鄂尔多斯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从1997年开始起步,到2006年发展各类农牧民专业经济组织200多个(包括已建立还未运转的),占全自治区总数的8%;真正有运转能力的只有90多个,运转可以的只有十几个。

  2、由于涉及很多部门利益,管理单位多而混乱,有人管、又无人管,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找不到娘家。

  3、组织规模小,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程度低,运行机制不建全,多数为协会组织,公益性强,运转资金缺乏,没有形成紧密的、大规模的经济联合实体,如专业合作社、专业联合社。服务层次低,市场竞争力不强,会员间的利益联系不紧密。

  4、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属于松散型,服务内容少,内部约束、外部运行机制不全,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服务能力弱,产品科技含量低,竟争力有待加强,协会内容重复,没有横向联合,形不成规范化、产业化运作,严重地制约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近几年农经部门的扶持措施

  首先,加强各旗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计信息工作,明确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统计范围,纠正了过去统计中存在的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念不清楚的问题。定期进行摸底调查,及时了解、掌握了全市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信息,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这些组织的相关情况,扩大了鄂尔多斯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高了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上级部门和领导及时提供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信息。

  第二,建立鄂尔多斯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点,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各旗区都建立起了1~2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示范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要求,协助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模式,包括组织章程、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成员权利义务等,以点带面,推动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第三,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点,积极争取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及地方的扶持资金。2000年~2006年,我们组织申报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4次,申报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7个。在全区4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指标中,2005年,达旗大树湾养鱼协会申报成功;2006年,鄂旗阿尔巴斯白绒山羊养殖协会、伊旗敏盖绒山羊生产者协会通过了自治区农牧业厅的审核。

  第四,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和部门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调研工作。2004年~2006年,国家人大、农业部、自治区人大、农牧业厅、市人大、农牧业局等相关部门和领导多次对鄂尔多斯市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立法调研。市旗两级经管站积极配合,协助上级部门组织材料,确立示范点、示范户,参观走访部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点,并与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了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意见,为全国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打好基础。

  五、对今后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工作建议

  1、强化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保护已经发展起来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组织引导、支持帮助、培植典型、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积极作用,循序渐进地扶持一批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初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标准化生产、注册登记、基地认证、知识培训、营销及奖励等;  二是实施税优政策,在专业合作经济运行的各个过程中,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改善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着重解决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要的资金,简化审批手续。四是民政、工商部门应降低注册登记门槛,减少注册登记费用。五是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做好试点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力争使每一个示范点都能够取得成功,不断发展壮大。

  2、加强宣传,强化农牧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农牧民真正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到先进地区观摩学习,吸收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农牧民宣传有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知识,使更多的农牧民了解、支持、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定期培训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会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3、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平台。由市旗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每个专业合作组织指定专兼职信息员,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发布、经验交流网站,加强专业合作组织的横向联合,在条件成熟时,引导从事同一类农牧产品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合并重组,向规模化发展。

  4、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标准化生产,发展品牌农牧业、绿色无公害农牧业。市旗两级农牧业业务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业务对口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技术指导,齐心协力、互相配合,发挥农牧业专家比较集中的优势,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和社会化服务,实现产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通过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牧户建立无公害生产基地,进行标准化生产,发展品牌农牧业,提高农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农牧民实现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