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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4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有正式"户口"

日期: 2007-03-13 08:31 作者: 张景亮 来源:水母网 【字体: 打印本页

  水母网3月13日讯  眼下,烟台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的活动正在进行,记者就此在市农业局采访时获悉,将于7月1日实行的这部法律,将正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从多个侧面保障和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专家说,这是1949年后,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告别“黑户”

  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一直是困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问题。目前,烟台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00多家,会员数量达到11.5万户,固定资产3.2亿元。 过去,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无法获得法人资格,成了市场中的“黑户”。目前烟台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仅有91个,占29.5%。其他大多数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在经营、管理、信贷和对外交流等方面遭受质疑,常常陷入尴尬境况,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自身发展和作用发挥。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获得营业执照,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并且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将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

  农民利益将得到有力保障

  市农业局有关专家分析,这部法律的显著特点,就是明确了农民在合作社的主体地位,突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而且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基本表决权制度是“一人一票”。这些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了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同时还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共同享有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也适当维护了“大户”成员的利益。

  “抱团”闯市场将获多方支持

  专家介绍,该法律专门设立了“扶持政策”一章,规定了从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其中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社,这对解决长期困扰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增添了可靠的途径。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法律同时规定,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既支持了合作社的发展,又为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新平台。

  另外,法律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