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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再不是当年“合作化”

日期: 2007-02-01 08:33 作者: 刘菊花 来源:半月谈 【字体: 打印本页

  对于在市场中饱尝“呛水”之苦的普通农户来说,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烦恼交给了合作社,自己就可以放心地忙生产。但是,由于长期缺乏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不规范、组织和成员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这一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在2004年至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明确提出要加快立法进程。

  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终于有法律“撑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经过3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后,2006年10月31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要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是搞“归大堆”

  在黑龙江某地,许多农民种植万寿菊。以前加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花时,平均扣杂扣水率达到32%。后来农民自己组织了万寿菊生产协会,产品集中起来销售,协会与加工企业协调,争取到了扣杂扣水率最高不超过10%的交易条件,仅此一项就使参加协会的花农每年增收50万元。

  用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李春亭的话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这部法律所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搞“归大堆”,不是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入了社,个人入社的财产权利不会变,社员在合作社中,人人地位平等,大家都是合作社的主人。”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如今合作社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放心大胆地发展生产,签合同,做买卖,合作社依法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自愿参加合作社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最大的特点。据危朝安介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通过有限责任制度、成员账户制度、盈余分配制度、退社制度等,对成员的财产权利进行保护。加入合作社,农民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仍然记载在自己的账户中,并做为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依据,如果成员因自身原因选择退出合作社,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仍然可以退还。这些规定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强制改变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做法完全不同。

  要指导、扶持、服务,而不是强迫、包办、干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立了“扶持政策”一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危朝安介绍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合作社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危朝安表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实际上就是直接扶持农民、农业、农村。

  政府部门提供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必须始终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采取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危朝安说:“需要强调的是,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借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名义,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性质和特征,不得强迫农民建立或者加入合作社,或者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盈余分配条款:为社员利益撑开“保护伞”

  法律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危朝安指出,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对于合作社而言,与一般的企业法人不同,其利润的形成既有成员出资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贡献,因此,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关键是要合理确定交易量返还与按照出资分配的界限。”危朝安说。

  法律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郑文凯为半月谈记者举了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3000公斤按每公斤11元的价格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每公斤10元付钱给农民,这样就有3000元留在合作社。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盈余。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是600元,将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交易量越高的,返还额就越高。

  “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三种,”郑文凯介绍说,“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以及转为成员的出资。”由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出资比例每年都会发生变化,每年的盈余分配比例也会不一样。因此,合作社必须每年都对公积金进行量化,而这个量化情况应当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国家扶持的资金,只能用于合作社的扩大经营,如购买更多的农业机械、加工设备,建设储藏农产品的设施、购买运输车辆等,而不能作为盈余分掉。”郑文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