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台两地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比较研究的启示
2005年参加了由台湾同盟北京市委员会组织的《借鉴台湾农民合作组织经验,促进京郊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调研课题,以北京平谷区为重点调研区县,并与平谷区有关区、乡镇领导到台湾考察,和台湾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进行交流。今年7月平谷区邀请了台湾专家和优秀产销班班长到平谷进行讲学和交流。通过一系列活动,深感台湾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进程中,有很多理念和实践经验、做法,很值得我们在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工作中重视和借鉴。
考察台湾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几点有益的启示
经过对台湾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历程、现状的考察,对比北京郊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情况,感到京台两地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有着不少共同点和差异。两地农业都属小规模农户经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联合起来提高产品竞争力、抗御市场风险、增加收入的内在需求;在合作组织发展类型、环境条件、发展途径和农民素质等方面,有不少差异。
启示之一: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是高度市场化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台湾农会的主要特点有:农会是为分散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性服务的农民团体。农会主要从事公益性推广事业、经营性经济实体和农村金融服务活动,具有农业推广、供销、信用及家畜保险几大业务功能;农会是农产品批发市场重要的交易主体,水果、蔬菜等产品的交易量占到50%左右。农会盈余主要来自经济实体和农村金融服务,法律规定农会盈余的62%要用于推广事业,保证了农会作为公益法人,不以赢利为目的。
农会体系下还有农业合作社、产销班。农业合作社在农、林、渔、牧四大产业开展合作经营。农业合作社还分为专业和兼业两种类型。专业合作社一般只经营一种业务,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市场竞争力;兼业合作社以合作农场为代表。产销班虽然属于农民组织的一种,但不具法人地位,都是附属在各地方基层农会或农业合作社(场),由这些基层农民团体协助辅导运作。
近几年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现了社会多种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发展的好形势,但怎么进一步组织引导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构建一个与都市型现代农业相适应的产业组织体系来满足广大农民致富增收的需求,是很值得研究和需要探索的一个问题。
启示之二:台湾的农业合作社和产销班的实践做法和产生的绩效,很值得我们重视研究和借鉴。
台湾合作社是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以共同经营谋求社员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台湾《合作社法》规定,从事同一经营业务7人以上,就可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注册成立合作社。合作社的内部组织主要包括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社务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由理事选举的理事会主席对外代表合作社,理事会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可聘请经理及专业人员经营管理合作社的业务,并对理事会负责;治理结构与分配机制与国际一般通行的原则差不多。
为了壮大合作社的力量、形成组织体系和网络,法律规定合作社之间可以组织起来,建立联合社。联合社按照其功能可分成两类,一是业务性联合社,以联合运销各合作社的农产品和联合采买共同需要的生产资料,提供市场信息,提高竞争力为目的而建立。另一类是社务性联合社,此种联合社经济上的联系比较松散,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宣传合作思想、培养合作人才、代表所属合作社与有关方面交涉、维护合作社的权益等。
台湾的农业产销班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生产及营销组织,是目前台湾最基层的农民组织团体,在台湾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产销班主要功能:以共同运销为核心,使分散经营农户实现了共同经营及产销一体化,实现了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化经营,达到了提高品质、创立品牌、增加收入的目的。产销班的运作还起到了以下几个作用:一是共同利用生产设备及劳动力,降低了生产成本;二是引进和推行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技术,提高了农产品品质;三是集中办理共同运销,做到了均衡供货,增强了竞价能力;四是班组织的运作及训练培育了一批现代化的农民及领导人才。
我们在台湾参观考察看到,产销班极其重视农产品的品质管理,而这一关键环节是在集货场完成的。班员生产的产品必须在集货场经过农药残留检验和分级包装后共同运销。经过农药残留检验、分级包装管制和建立可行的标准化生产作业流程,以及在生产环节实行的统一品种、科学管理、控制肥料和农药等手段,能够缩小班员间产品品质的差异性,从而达到产品品质均一、建立品牌、提高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所得的目的。
台湾农业合作社和产销班实践所产生的绩效,给我们最突出的启示有两点:
一是通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共同运销,克服了分散小规模经营农户的诸多弱点,使小农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成为有规模的企业化经营,这个理念和实践所取得的绩效,非常值得我们重视。
二是有效地提高了产品行销规模和竞争能力。通过按产业类型进行横向整合,就是把一个乡镇甚至一个县(市)所生产同样产品的产销班整合起来,成立产业策略联盟,加强产销班的资讯、产品标准、产期调节、批量生产的资源整合,从而突破农业发展的“瓶颈”,实现有规模的企业化经营,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启示之三:台湾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和农产品流通制度建设紧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通过农民合作组织引导农产品联合运销,减少中间环节的利益流失,增加农民生产经营的收入。
我们在台北农产品第二批发市场、台东县成功镇新港水产品拍卖市场和嘉义县中埔乡高山茶农产品批发中心等现场参观时看到:(1)第二批发市场每日交易1600吨左右果菜,大部分是各地农会、省青果合作社、省农会联合会运来参与销售的。(2)交易手段十分现代、快捷。每日1000多吨果菜,早上4点半开始交易,7点钟左右就全部结束了。交易采取会员制,现代的电子拍卖方式,有移动式和坐席式两种方式进行,看样、报价、竞拍、签约、付款、提货,流水作业,交易快捷,秩序井然,公开、公平、公正。(3)台湾的农产品流通制度经过多年改革建设,目前采取批发市场流通制度。同时,为了减少产品销售中间盘剥,有些合作组织还倡导农产品直销制度,镇农会以高出批发市场40%的价格向产销班农民收购,将水果经分级包装直接运销到日本、新加坡和文莱等国外市场,这个过程中,农会组织提留10%的管理费用,使农民明显增加了经营收入。他们的经营理念是“照顾农民利益,嘉惠消费者”。
当然,这种农产品在批发市场采取电子拍卖和直销模式的推行,其背后要有许多基础性工作做支撑,这就是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储藏运输、品牌、促销等一系列工作。所有这些,提高农户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以多种形式使专业农户联合起来,是最重要的。
近些年北京市在推进现代都市农业进程中,农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精品农业、特色农产品快速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程度快速提高,但农业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相对滞后,突出表现在分散经营农户与市场之间出现种种不协调现象,农户生产经营中产后的商品化处理一整套事情包括产品分级,包装、冷藏、储运、品牌、产品营销等环节薄弱。北京已发展的10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真正实行产品联合共同运销的,数量还不很多。台湾农民合作组织非常突出产品行销、市场拓展的功能,通过产品共同运销使农民增加更多的收益,这方面经验和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启示之四:健全的法律、政策供给,是农民合作组织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确保各类农民合作组织不同的运作机制,较规范地发展。
台湾各类农民组织的特点不同,运行机制各不相同,但都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台湾《农会法》明确农会是法人,并规定了农会的宗旨和21项具体任务及农会的主管部门。《农会法》对农会的设立、会员条件及内部机构、运作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各级农会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县及县以上农会侧重干业务协调与指导,乡镇级农会主要从事具体的经营业务。
台湾《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法人,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以共同经营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合作社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入社,自由退社;一人一票制;限制股息分红,年息不得超过10%;盈余按社员交易额返还;发挥合作组织功能,扩展合作经营规模,强化服务。这种运作机制与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相类似,它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将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中的一部分利润保留在农业内部,有利于农民增加收益,提高农业整体的活力。
法律还规定:从事同一经营业务且7人以上,就可申请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还可建立联合社,有业务性联合或社务性联合两种。合作社内部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社务会。
产销班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依托于农会、合作社等组织开展活动。
启示之五:农政主管部门引导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有效做法:重视立法,资金扶持,培训辅导,组织考评,高效管理,奖励先进、学理研究。
组织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需要政府行政部门做什么?台湾的实践是以上7个方面的事情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重视。这方面经验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对加快推进北京市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建议一:借鉴台湾有益做法,不失时机地加强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引导。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正在逐步成为农民增收创业的新起点,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点。目前是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好时机,要不失时机地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地组织引导广大干部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目前京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体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名称、组织形式多样,且相互渗透,很不规范。有的名为合作社,并不具备合作制性质;有的叫协会,实质是股份合作企业;有的在协会内部又成立合作社,等等。二是多数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及服务功能比较单薄,真正能实行联合销售的组织,比例还较少,使许多特色农产品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影响农民的收益。三是很多农民合作组织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规范。四是对试点单位缺乏具体的组织和辅导工作,有些地方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还不很清晰,直接影响到示范作用的发挥。
因此,突出以规范化发展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制度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使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成为新型的市场主体,构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组织体系,是新农村建设制度创新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建议二:以促进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步伐。
从指导思想上说,推进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主要是:在允许多种力量参与兴办合作组织的同时,要确保农民成员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成为合作组织的主人,建立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原则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合作组织治理结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实现合作组织高效管理和运作,不断提升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内部凝聚力和产品竞争力,为农民收入增长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构建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型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使农民合作组织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
建议三:坚持合作组织以农民为主体。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
目前京郊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出现了多样性态势:有农民自主兴办的;有龙头企业引导办的;有运销大户领头办的;也有农口服务机构及供销社牵头兴力、的。无论是哪种形式力、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都要注意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确保在合作组织中农民成员的主体性,我认为这是当前加强规范化工作中,关系到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建议四: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创新京郊特色农产品的产销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创建特色产品产销合作组织的新模式。
借鉴台湾这方面的经验,探索创建农民产销合作组织新模式,为提升京郊特色产品产业化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农民收入增长建立长效性制度保障,这是京郊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建议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有计划地重点充实农民合作组织在加工、流通环节的服务功能,引导农户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实现特色产品的联合运销,减少特色产品在流通中的利益流失,切实让农民分享到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
台湾引导有条件的产销班组织策略联盟,形成农产品有规模和批量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了产品竞争力,增加了农户收入,京郊不少特色农产品也应注重借鉴这方面的经验。
建议五: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和扶持,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从台湾的实践看,在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可以概括为“指导、扶持、服务、监督”八个字。建议着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加快推动合作社立法工作。
其次,认真做好试点示范工作。
第三,认真加强合作组织骨干及参与组织指导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四,制订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出处:摘编自 《海峡科技与产业》.-2006,(5).-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