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执法总队关于打击侵犯农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和农业部《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方案》,按照省农牧厅的统一部署,我队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方案,安排部署,组织落实,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经过半年多的不懈努力,已经按计划完成了专项行动要求的有关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我队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扎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我队成立了以白树明队长为组长,执法一科、执法四科全体工作人员及有关执法人员参加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动员,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为认真组织实施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我队于2010年11月连续两次召开职工大会,组织大家学习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和农业部《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方案》,并就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目标等进行了全面宣传,动员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为推进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三)制定方案,保证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按照省厅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总体要求,我队组织执法人员在认真学习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和农业部《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方案》的基础上,从我队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提出了及时调查植物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事件、植物侵权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的硬指标,以此保证专项行动的有序开展。
(四)安排部署,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为了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队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决定从2010年11月开始将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列为2010—2011年上半年全队工作重点,采取非常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全力保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执法一科以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全面搜集相关信息,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真抓实干,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一是严厉查处植物侵权违法行为。针对2009年10月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下发的《2009年甘肃省开展玉米制种基地品种权执法抽检样品真实性检测报告》和群众举报的9起涉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线索,我队执法人员在相关市农牧局的大力配合下,对检测报告和举报涉嫌侵权的九家制种企业开展了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其中有四家企业被立案调查。最终有两家企业存在玉米种子侵权的违法行为,我队依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两家侵权企业与品种所有权人在我队执法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了调解处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是与厅农产品质量监管处和农产品质量监管单位积极配合,对全省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违法经营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案件14起,及时责成市县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三是协同省农药管理鉴定所对天水、陇南、庆阳、平凉四市十个县(区)的农药经营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取样品92个,对发现的不合格农药责成市县农业部门进行了依法查处。
四是成功召开全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甘肃执法现场会。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在省农牧厅的领导和武威市农牧局的大力支持下,2011年3月上旬我队在武威市成功举办了全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甘肃执法现场会,此举对于宣传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违法行为、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等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是开展对有关企业涉嫌生产经营仿冒雷同玉米种子情况的调查。今年初,我队接到省厅要求调查核实有关企业套牌经营玉米种子的指令后,先后派出3批执法人员赴酒泉、张掖、武威、白银、金昌五市,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最终查明:除甘肃天禾种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外(涉嫌违法的玉米种子由金昌市、金川区种子管理站监督进行了转商处理,2010年底该公司向省、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其余5家种子企业均不存在生产经营仿冒雷同玉米种子的事实。之后,我队向省农牧厅提交了调查报告。
六是开展了玉米品种真实性抽样工作。今年4月初,我队接到《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玉米品种真实性抽检工作的通知》后,4月11日召开相关会议,成立了工作小组,制定了抽样方案。4月中旬派执法人员分别赴酒泉、张掖、武威、白银兰州市从31个种子生产企业、21个种子经营门市部共抽取玉米种子样品102个,4月21日将所抽样品送往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处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见侵权人没有出售种子,所以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这样就不能对侵权人进行处罚。
2.如果侵权人有违法所得,但经调解达成协议,这个行为是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的,此时已发出调解协议书,侵权案可以说已经结束。但在调解协议书中,不能规定处罚的条款,此时就对违法行为没有了处罚。
3.侵权案的处理中有责令不得销售已获得的繁殖材料,但没有如何处理种子的条款。现在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协调由请求人收回合格种子,但如果发生请求人不收回种子,或者种子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时,种子应该如何处理?规定中没有没收种子的规定。
4.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由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路途远,成本高,浪费时间和精力。但在达成协议时,有相关费用的分担,但在处理决定书中没有此项。
5.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遇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不好确定赔偿金额,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法部门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侵权案件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有失执法的公正性。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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