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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亿公顷草原有了新“法”宝

日期: 2003-03-06 14:03 作者: 夏珺 来源:人民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编者按: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草原面积近4亿公顷。我国1985年颁布的《草原法》,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原《草原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需要。3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草原法》总结了原《草原法》实施以来的经验,进一步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新《草原法》的颁布实施,对依法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提高广大农牧民生活水平,促进牧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开创草原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为宣传、贯彻新《草原法》,我们特策划组织了本专版,以飨读者。

   草原虽然广袤,并不引人注目。但她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西部、北部干旱地区维护生态平衡的主要植被,草原畜牧业是牧区经济的支柱产业———

  草地无言  功德无量

  农业部总经济师、畜牧兽医局局长贾幼陵在草原插过队,后来又主管草原工作20余载,称得上是草原行家。他接受记者采访时,打开了一张中国地图,说起草原充满了感情和自豪:“我国有近4亿公顷天然草原,你看,国土总面积里有四成是草原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宁夏……我国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啊。”草原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草原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是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又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草原的保护和建设工作能否做好,草原能否发挥出其特有的防风固沙、防治水土流失的作用,也直接关系到中部、东部地区能否免受沙漠和恶劣气候的侵袭,关系到大江大河的生态质量。
  草原的生态意义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更加突出。西部的落后从根本上说就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上的落后,因而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西部大开发的主要内容之一。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农田、森林和草原等大绿色植被生态环境的79%,西北地区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可以说,加强西部草原的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切入点,对维护国家特别是北方地区生态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与战略意义。
   从古至今,多少文人墨客为之吟颂歌唱,“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成为传诵千古的绝唱。然而,诗中所描摹的良辰美景,如今在现实中已不多见———

  草原亟待呵护

  两年前的夏天,记者兴致勃勃地去内蒙古伊克昭盟,想一睹草原的风采,结果看到的草原竟满目疮痍,没见着“风吹草低见牛羊”,看到的是“老鼠跑过见脊梁”,至今想起仍觉揪心。
  内蒙古呼伦贝尔草原是我国迄今保护相对较好的天然草地,是享誉国内外的“草原明珠”,作为世界草地资源研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基地,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据贾幼陵局长介绍,呼伦贝尔草原的生态系统也遭到破坏,退化面积已达3993万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402%。流动沙丘常常侵袭滨州铁路和牧区公路,埋没大面积草原和一些村庄,一些地方的牧民被迫搬迁。同时,降低了嫩江和额尔古纳河两大水系的生态质量,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发生。
  我国天然草原严重退化已是不争的现实。随之而来的是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江河断流,湖泊干涸,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这些,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的发展,影响农牧民收入增加,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生态安全。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对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遏制草原生态环境继续恶化,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平衡,已经成为我们进行国土治理的当务之急。
  草原退化固然有自然、社会、历史等多方面原因,但不得不承认,长期以来,我们对草原索取太多,欠账太多,而呵护不够。据统计,1978年至1999年,中央累计投资草原建设资金21亿元,平均每年每亩不到2分钱。
  令人欣慰的是,在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各级政府畜牧部门带领广大农牧民,积极开展了以水、草、料、棚、围栏和定居为主要内容的草原建设,提高了草原生产力,同时使周边草原得到休养生息。截至2001年底,全国累计种草保留面积达到1900万公顷,围栏面积达1720万公顷。同时,以防灾基地建设、草原鼠虫害防治和草原防火为主要内容的防灾减灾工作也取得明显进展,鼠虫害防治规模逐年扩大,火灾面积逐年减小,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高。尤其是近几年,随着认识的提高,国家加大了草原建设的投入力度,草原建设速度明显加快。2000年至2002年,中央累计投资草原建设资金20亿元,平均每年每亩01元钱。但目前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仍不能满足草原生态保护的需要,草原建设速度仍然赶不上草原退化的速度。
  

  依法治国,也要依法治草。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必须走法制化的轨道———

  新《草原法》:草原的春消息

  198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为加强草原管理,制止破坏草原的行为,调解和处理草原纠纷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初步改变了长期以来草原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18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如今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非18年前能比,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超载过牧严重、对草原重利用轻养护、草原投入不足、草原流转有待规范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业内人士指出,原《草原法》制定较早,比较简单、原则,一些条款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有些重要问题未作规定,尤其是对违反《草原法》、破坏草原的处罚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在实施中很难操作。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对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作明确的法律规定。18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批有关农牧林业和自然资源保护及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原《草原法》必须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以便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和协调。
  
据了解,与原《草原法》相比,新《草原法》内容上更加充实、全面,各项规定也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新《草原法》在关于草原承包经营、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草原建设、草原利用、草原保护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并对监督检查工作做了规范,对各种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增加了处罚的种类,加大了处罚力度。
  
3月,春回大地,万物复苏。随着新修订的《草原法》付诸实施,4亿公顷草原有了新的“法”宝,这无疑是献给草原春天的一份厚礼。

资料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