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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草原法》为保障 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

日期: 2003-03-06 13:50 作者: 来源:农民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郝益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已于31日起施行,对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改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内蒙古草原是欧亚大陆草原的重要组成部分,总面积13.2亿亩,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74.5%,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10.2亿亩,占草原总面积的77.3%
  
由于超载过牧、乱垦乱挖等各种对草原掠夺性经营的现象比较突出,我区草原退化、沙化、荒漠化的趋势不断加剧,草原生产力持续下降,草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目前,全区荒漠化土地面积占到总面积的60%。其中,草原“三化”面积就达5.8亿亩,占全区可利用草原面积的56.3%,并且每年还以1000万亩的速度继续扩大。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严重制约着我区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威胁着自治区和“三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
  
新《草原法》的出台,对依法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加快我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时期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中,要积极推行草原禁牧、休牧工作,通过实施禁牧、休牧,可以用较少的投入,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草原生态,取得较大的生态效益;要加快草原围栏化进程,实现以户为单位的草原围栏化;要在目前草原生态极度脆弱区尚未完全失去恢复能力的情况下,及时实施移民工程,永久性退牧,保持社会稳定,边疆长治久安;2000年开始国家实施天然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项目,该项目备受牧民的拥护和欢迎,今后要进一步扩大规模,早日实现草畜平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草原法》的要求,加强草原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大对违反《草原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侵犯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执行《草原法》的各项规定,不仅要抓草原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且要抓农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抓农牧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刊登于《农民日报》200334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