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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草原法》 开创草原工作新局面

日期: 2003-03-06 13:48 作者: 来源:农民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农业部副部长  齐景发

 

新《草原法》于3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草原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全面贯彻实施《草原法》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开创草原工作新局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把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一、把《草原法》列入“四五”普法规划,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草原法》是我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草原的法律武器。学习和宣传这部法律,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是贯彻实施《草原法》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这部法律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把这部法律的宣传同贯彻“三个代表”要求,落实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同新时期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部法律,使其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认真做好《草原法》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使其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为正确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做好充分准备。草原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努力成为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模范,尤其是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干部,要做学法的表率,带头学好这部法律,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二、切实履行《草原法》赋予我们的各项职责,认真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的管理工作。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依法履行这部法律赋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职责。当前,要突出强调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征占用草原审批制度、禁止开垦草原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活动。

有权必有责,这是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国家行政管理提出的迫切要求。法律赋予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既是一种职权,同时更是一种责任。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各地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草原行政执法中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要认真研究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效能。

三、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制,积极推行草原家庭承包。草原家庭承包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大政策,通过草原家庭承包,明确草原建设与保护的责、权、利,可以有效地调动广大牧民发展牧业生产、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使草原保护建设与广大牧民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草原家庭承包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管理,规范承包合同内容,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保护牧民合法权益。对已承包到户的,坚持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对尚未承包到户的要尽快承包到户。

四、强化草原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要突出强调用好草原生态建设资金,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监理、报账和稽查制度,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当前要特别做好退牧还草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草原建设项目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程。项目建设要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特别是改善西部地区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畜牧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草原生产力,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要突出强调全面提高草原生态建设质量,严格执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草原建设科技支撑的力度。

五、贯彻落实草原基本制度,加强草原资源管理。全面实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统一规划制度,草原调查制度,草原统计制度,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制度和草原分等定级制度。各地要加快地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定期开展草原调查和统计工作,抓紧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及时为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要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的管理工作,加大对草原野生经济植物的管理力度,对采集、调运、收购、加工实行规范化管理。

六、贯彻实施《草原法》,促进农牧民增收。《草原法》是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基本法,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也是草原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法。农牧民增收问题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的重大问题,农牧民致富达小康是我国顺利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在实施《草原法》的过程中,一定要以农牧民不断增收为根本目标,实现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刊登于《农民日报》200331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