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出做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指定配方肥生产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6]11号)的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省农业厅向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农业局发出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指定配方肥生产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06]173号),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配方肥的重大意义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指定配方肥(以下简称配方肥)是指在测土配方施肥财政补贴项目县区域内,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壤肥力状况、土壤供肥特点、作物需肥规律和肥效试验结果,提出合理的施肥配方,按照合理的原料配比和采用相关工艺生产的养分齐全的配方肥料。目前,广东省配方肥主要包括控(缓)释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复混(合)肥等类型肥料。做好广东省配方肥的生产应用,是测土配方施肥政策措施惠及农民的重要手段,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核心内容,各项目县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配方肥生产企业认定和配方肥供应推广工作。
二、严格执行配方肥认定程序和规定
测土配方施肥指定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要坚持自愿申请、职责共担、平等参与、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诚信为农、择优选用的原则。由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认定条件的控(缓)释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复混(合)肥料生产企业中选择1—3家企业作为本县(市)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双方本着为农服务、友好合作、双向选择、自愿结合的原则,签订配方肥生产和推广合作协议。
(一)测土配方施肥定点生产企业认定条件。
广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完善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检测手段、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近年内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没有制假售假的不良记录;复混(合)肥生产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作物专用肥厂的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有关肥料生产企业可作为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
肥料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时,必须如实提供有关申请书(可登录广东农业信息网下载)、企业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肥料产品登记证(3—5个)、肥料产品注册商标等原件及复印件、肥料产品执行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证明和质量承诺制度,目前企业的主要肥料产品及配方,近年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的技术培训和配方肥推广工作成效,作为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后配方肥的推广培训宣传的相关计划等资料。
(二)配方肥的认定程序。
各项目县在确定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有关媒体上统一发布各项目县确定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消息,各有关肥料生产企业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递交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各项目县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申请材料,做好初筛,从申请的企业中选择条件较好的10家以内的企业,并向有关企业发出受理申请通知。
3.各项目县组织人员对受理申请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对企业的产品或在本县范围内市场上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4.各项目县按有关原则和考察情况进行筛选,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在本县媒体和广东农业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各项目县在确定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后,报我厅土肥总站备案。
(三)做好配方肥的生产供应。
各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壤养分检测数据和田间肥效结果,组织专家讨论,提出适合本县不同土壤类型的施肥配方,报省测土配方施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土肥总站)备案后免费提供给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作为生产配方肥的依据。配方肥的生产配方还要根据不同时期土壤养分的变化和肥效试验结果作出相应的调整。各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主要农作物施肥配方,采用科学工艺生产出适合本项目县使用的配方肥,建立相应的生产记录制度和质量承诺制度,对其生产的配方肥质量负责,并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各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应根据配方肥加工实际成本和相关费用,合理定价,让利于农民。同时,协助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方肥的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制订和落实年度技术培训和宣传方案。
(四)扎实抓好配方肥的推广应用。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有关要求,各项目县要进一步落实镇、村和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在推广使用配方肥中的职责,创新配方肥的生产应用机制,有条件的可由县农业部门协调连锁配送中心、镇、村和农民后,把农民需要的配方肥提前统一向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订购生产。为完成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中配方肥推广使用面积任务,各项目县可选择当地信誉好、实力强大、销售肥料经验好的肥料销售商作为本县测土配方施肥指定配方肥连锁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在项目实施区域(镇、村)应建立起覆盖面广、中间环节少、方便农民的配方肥配送供应点(站),搞好配方肥供应到农民手上的配送服务,并指导农民正确使用配方肥。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要与配方肥连锁配送中心一起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在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将配方肥直接销售给农民。
三、加强对配方肥生产应用的管理
配方肥的登记管理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可在其配方肥产品包装上使用注明“广东省××县(市)测土配方施肥指定配方肥”和“××县(市)××作物配方肥”等标志字样。可在该县范围内生产应用,但不得超出该项目县以外的区域销售,更不得随意变更和转让登记证号及有关字样。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一经确认,有效期为3年,定点企业可在期满前60天,向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县农业部门应根据定点企业在本县配方肥供应使用的综合表现,做出是否继续与该企业合作决定。但如果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弄虚作假和伪造文件资料以及证明材料的、配方肥产品质量经抽检不合格的,将取消相关标志字样,并在三年内其配方肥生产定点企业的申请将不予受理,此外还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曝光。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县要加强对配方肥的质量监督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检,做好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和配方肥市场的监管,切实保证配方肥质量和价格稳定,打击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配方肥价格的行为。
建立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对保证产品质量、服务周到、农民评价高和履行好本办法所规定职责的定点生产企业给予表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对上述企业进行产品推介,并在媒体上公布。
各级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秉公办事,若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失职行为的,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我厅投诉,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纠正,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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