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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土配方施肥专刊35号(2009)——江西省“三统一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

日期: 2009-10-14 15:08 作者: 来源: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联席会议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为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江西省农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于2004年印发了《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暂行办法》(赣农发[2004]1号),建立了耕地质量验收制度,确定了工作程序和验收标准,积极主动参与补充耕地验收工作。截至2009年9月,全省已验收补充耕地面积53万亩,检测土壤样品7万多个。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做法可以概括为“三统一分”:

  (一)统一验收依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以《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暂行办法》(赣农发[2004]1号)和《江西省补充耕地管理暂行规定》(赣国土资发[2006]25号)为依据,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配合,推动省内各级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

  (二)统一操作规程。质量验收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定工作流程,即:“申请与受理—勘测与抽样—检测与评价—评定与验收”,省内各级农业部门均按此程序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土壤采样统一为每10亩取一个土样,确保土壤样品的代表性。土样统一分析化验全氮、有机质、酸度、速效磷、速效钾、阳离子交换量6个指标。土壤样品检测统一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土样承检单位必须是通过计量认证的土肥质检机构,确保检测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参与验收工作的专家由省级统一确定,省农业厅在全省土壤肥料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土肥技术专家,组建江西省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参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的专家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统一评价标准。根据《江西省耕地质量评价技术方法》和《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办法》,按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内容、耕地等级评价、划分方法、验收评定标准等技术要点,系统确定耕地质量评价的组织方式、技术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报告格式与编写、农户调查资料的处理与应用、化验室质量控制方法、数据分析、处理及汇总等规范内容。

  (四)分市开展验收。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按照“县级参与、市级负责、省级把关”的总原则,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由省农业厅授权各设区市农业局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验收工作。验收采取“谁签字谁负责,市农业局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各设区市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具体工作由农业局委托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