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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退捕渔民农业农村领域就业帮扶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11-04作者:来源: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 【 字号:[打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发挥农业农村领域就近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作用,切实做好长江退捕渔民在农业农村领域就业帮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下,立足农业农村领域,统筹各类保障扶持政策,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明确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长江退捕渔民实施就业帮扶。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帮扶,通过发展产业、促进就业、支持创业和公益岗位安置等多方式多途径,千方百计增加退捕渔民就地就近就业机会。

  二、开展摸底调查

  (一)精准确定帮扶对象。充分用好退捕渔民实名制动态帮扶信息系统,重点聚焦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退捕渔民。明确将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明确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渔民列为帮扶对象。对帮扶对象的基本情况、就业意向、技能水平等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建立帮扶对象动态台账。

  (二)科学评估吸纳能力。对辖区内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摸排,将具备吸纳退捕渔民就业条件和有吸纳意愿的经营主体列为帮扶主体,逐个开展摸底调查,精准了解各个企业、组织的招工意向、岗位要求、薪资待遇、劳动保障等情况,建立帮扶主体动态台账。对接帮扶对象动态台账,做好供需信息对接,实现精准推荐、无缝衔接。

  三、发展乡村产业

  (三)发展特色种养业。因地制宜发展稻渔(虾)综合种养、池塘养殖,以及畜禽养殖、蔬菜水果种植、园林花卉培育等乡村产业,拓宽退捕渔民就业渠道。鼓励有条件的湖(库)区按照“一湖一策”等方式,积极发展生态渔业及增殖渔业,吸纳退捕渔民参与资源养护与利用,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产业发展与就业安置共促进、同发展。

  (四)发展二三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休闲渔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规定参与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增强发展能力的同时提高吸纳退捕渔民就业能力。

  四、促进就业创业

  (五)提高吸纳积极性。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落实相关奖补政策。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沿江省市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深度开发乡村特色资源。各地可在产业扶持、生产资料、小额信贷等方面,针对上述经营主体出台支持政策,提高吸纳退捕渔民就业的积极性。

  (六)对接海洋渔船生产就业。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长江退捕渔民申领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工作的通知》,准确掌握本地海洋渔业船员劳务需求,推行远程线上培训和考核、考试,充分利用“中渔学院”、“兴渔学堂”等APP,完善考证制度和免费考培服务,对接有意愿的退捕渔民到沿海地区从事海洋渔业捕捞工作。

  (七)支持渔民自主创业。支持有关县域统筹利用现有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实训基地等平台载体,为退捕渔民创业提供场地租金、水电气网费用减免优惠。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退捕渔民通过组建家庭农场、家庭渔场,或者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参与农业组织化生产经营。鼓励退捕渔民创办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快递物流、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

  (八)开发护渔员岗位。在227个重点县和水生生物保护区等重点水域设立规模适宜的护渔员公益岗位。国家制定并出台护渔员队伍建设意见,明确护渔员设置标准、主要职责等具体要求。各地应根据意见要求组建规模适度、架构合理的护渔员协助巡护队伍。退捕渔民就业安置任务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量。用好护渔员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退捕渔民予以兜底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统筹用好农村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保绿、保安等各类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好就业困难渔民,努力实现退捕渔民“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五、强化支撑保障

  (九)统筹扶持政策。在农业农村领域就业创业退捕渔民和吸纳退捕渔民就业的经营主体,除享受现行的普适性优惠政策之外,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用好渔业油补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长江退捕补助资金,加大对退捕渔民农业农村领域就业的支持力度。沿江省市可以结合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退捕渔民或退捕渔民所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十)强化就业培训。将退捕渔民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必要时可开设专班统一组织实施。落实退捕渔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惠民补贴。鼓励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十一)实行包村联户。退捕渔民集中的沿江沿湖市县,可组织就业帮扶工作队,开展进驻式帮扶。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结对帮扶制度,明确帮扶责任,指导帮助退捕渔民做好转产就业。帮扶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的村,可组织县乡领导实行分片包村,开展一对一帮扶。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多角度加强政策信息宣传,及时将劳动供需信息、培训信息、水面土地流转信息、就业帮扶政策传递给退捕渔民。鼓励以发放政策图册、张贴明白纸、组织政策进村进港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十三)做好信息调度。各级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应将退捕渔民在农业农村领域就业情况纳入专班信息调度范围,落实信息报送制度。鼓励与长江禁捕范围外的其他省份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协调机制,共享市场劳动力供需信息,全力做好长江退捕渔民在农业农村领域的就业帮扶工作。

 

 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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