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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2-08-27 14:52 作者: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字体: 打印本页

国土资信办发〔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监察部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等九部委于2009年12月30日公布并予以保留的377个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表彰达标活动项目之一,也是我国信息化领域唯一保留的项目,由中国信息协会主办。为表彰和宣传国土资源信息化优秀成果,经国土资源部领导同意,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将和中国信息协会共同组织开展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

  为规范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工作,依据《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国土资源信息化特点,制定《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发展,推动国土资源信息技术进步和创新,依据中国信息协会《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是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九部委联席会议颁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中国信息协会主办的我国信息化领域唯一保留的全国性评选项目。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是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评审、择优选定和鼓励创新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

  第三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工作,由中国信息协会主办,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归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国信息协会组建的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审核批复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的立项申请,受理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结果,颁发统一制作的奖励证书或牌匾。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项目。成立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成果评选委员会专家由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专家和国土资源信息化领域专家共同组成。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依据《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和修订本《办法》,按照中国信息协会组织开展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的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从电子政务应用优秀成果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技术创新两个方面开展评奖工作。每个奖项设立一、二等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获奖成果应是在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内信息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获得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充分认可,应用一年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重要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

  第十条 参评项目应是整体协调,网络化应用程度高,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移植性和可拓展性,且对于促进管理方式转变、提高管理效能,提升管理决策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显著作用,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信息化成果。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 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且争议未解决的成果;

  (二) 涉密或违背有关政策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成果;

  (三) 在国家或省、部级正式立项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四) 政府文件(如规划文本、政策文件、法规等);

  (五) 不接受个人申报的成果。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工作包括推荐和评选等环节。推荐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包括:

  (一)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实行限额推荐;

  (二)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和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推荐单位;

  (三) 申报项目须经推荐单位初审,按照推荐指标申报;

  (四) 每个推荐单位可推荐的申报项目数量按照当届评选的具体情况而定;

  (五) 申请报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申报材料,并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数量,确定当年各奖项一、二等奖的比例。

  第十四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将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根据报送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申报材料和其他参评项目材料,以讨论及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终评。评选方法为会议评选法,采用多数票决制。

  第十五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的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提出,超过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公示期结束后,将根据公示结果,报中国信息化成果评委会审批确定表彰名单。

  第十六条 对有异议的参评项目遵循以下处理办法: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个人须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须由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备案。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申报项目事实不符)的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裁定;

  (三)对报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项目,本届评选暂不授奖;

  (四)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本届评奖的项目,须由项目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提出,并由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评审。

第五章  批准和授奖

  第十七条 评选结果经过公示后,由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批准公告。所有获奖证书由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十八条 对评选出的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授予“中国信息化成果(国土资源领域)奖”荣誉称号,由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颁发荣誉牌匾并颁发个人证书。

  第十九条 “中国信息化成果(国土资源领域)奖”是授予从事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推广应用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行政主管领导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发现单位和个人干扰正常评选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已评上的项目不予授奖,取消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三年。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中国信息化成果(国土资源领域)奖的,取消推荐资格,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主管和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专家参加奖励评审时,应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