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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施行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11-21 09:23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做好船舶进出渔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船舶进出渔港的基本情况,落实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船舶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管理,我部拟施行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81220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boffad@agri.gov.cn

  2.    真:010-59192929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 农业农村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 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

  关于施行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81120

  附件

  关于施行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船舶进出渔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船舶进出渔港的基本情况,落实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船舶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施行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出我国渔港水域的大中型(12及以上)渔业船舶(含渔运船,以下简称船舶)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管理主体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依据本通告负责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报告责任

  船舶应当在进出渔港前主动报告。船舶报告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船长为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经报告擅自进出港或报告虚假信息的船舶,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在系统中标记追踪,重点检查。管理部门在对船舶实施重点检查中,发现船舶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报告程序

  报告应通过我部统一开发的进出渔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船舶首次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前,应当登陆系统进行在线注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船舶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船舶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

  船舶成功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系统将对其进行校验,校验后的提示信息也将反馈至船舶。出港船舶系统校验不合格的,应主动停航整改,系统校验合格方可出港,严禁擅自出港。

  船舶在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主动联系拟抵达渔港或者驶离渔港的管理部门获取反馈信息管理部门发现未报告或未经系统校验合格而擅自出港的船舶,要及时勒令其返航。

  船舶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进出港报告手续。

  五、设备要求

  所有适用船舶应当始终保持船载电子通导、监控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通导设备,确保渔船动态监控平台能够准确定位。因设备故障导致渔船动态监控平台无法定位的,视为船舶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六、危险物报告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当至少在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应当在驶离出发港前),向拟进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拟进港时间。收到管理部门同意的决定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装卸。

  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至少在装船2天前向装卸货渔港所在地管理部门报告。收到管理部门同意的决定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作业。

  七、其他事项

  进出渔港的非渔业船舶应参照本制度主动向渔港所在地管理部门报告。

  内陆船舶和船长12以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报告制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规定。

  本通告自xxxx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