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农业农村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联合印发《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 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问:出台《意见》的主要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5年4月正式加入《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简称《协定》)。《协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简称FAO)牵头制定,旨在通过有效实施港口国措施,阻止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由港口进入国际国内市场,确保对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于2016年6月5日生效,是近年来在全球渔业治理、打击非法捕捞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文书。目前共有84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了《协定》,是缔约方最多的海洋渔业国际法律文书。加入《协定》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在持续打击非法捕捞、坚持保护渔业资源方面迈出的关键一步。
《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入港信息查证。港口国应指定并公布船舶可以进入的港口,要求船舶入港前通报有关船舶信息,并对通报信息进行查证。二是船舶进港管理。港口国根据船舶通报信息查证情况,作出准予或拒绝其入港的决定。港口国应拒绝从事非法、不报告、不管制(IUU)捕捞活动的船舶入港或使用港口服务。三是船舶进港检查。港口国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内容等对进入其港口的船舶及船上渔获物等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发送船旗国。四是船旗国监管。船旗国应与港口国合作,如收到港口检查报告,表明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从事IUU捕鱼活动,应立即全面调查,按照其法律法规采取执法行动。
为认真履行《协定》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港口国监管体系,提高打击非法捕捞能力,展现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农业农村部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移民局共同制定了《意见》。《意见》根据《协定》要求加强国内立法,确保《协定》充分有效实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细化《协定》各项要求和操作流程。指导各地共同做好《协定》实施工作。明确各部门主要职责,将部门间协调机制落到实处。
问:《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五个“坚持”,明确了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履行港口国义务,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担当。坚持依法治渔,主动适应国际规则要求,逐步完善涉渔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坚持依港管渔,充分发挥港口监管枢纽功能,严格船舶进港,强化船舶检查,规范在港服务,遏制非法渔获物通过港口流入国际国内市场。坚持防惩并举,强化我港口国综合管控,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依法处置违规船舶,主动向船旗国和国际组织通报违规信息。坚持循序渐进,综合评估港口条件和监管能力,科学确定检查范围和比例,逐步完善管理措施,切实提升治理效能。
问:《意见》提出了哪几方面重点任务?
答:《意见》对照《协定》要求,围绕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监管,提出严格实施进港审查、规范开展港口国检查、提升履约监管能力三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严格实施进港审查。《意见》要求各地根据港口的停靠条件、船舶监管和渔获物报关能力等情况公布指定港口名单。加强对进入或意图进入我国港口的捕捞渔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以及为渔业捕捞生产服务的外国籍船舶管控。规定进港涉渔外国籍船舶需提前7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信息。对于被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认定为从事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涉渔外国籍船舶,渔业渔政部门应拒绝其进港,并通知口岸查验部门不得办理进口岸手续。
二是规范开展港口国检查。《意见》提出对准许进港的涉渔外国籍船舶,各地应按原则上不低于5%的比例抽检进港船舶,重点检查曾被其他港口拒绝进港或拒绝提供在港服务、有关国家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请求检查以及有证据证明其涉嫌从事非法捕捞的船舶。检查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的检查人员当按规定程序,以公正、透明、无歧视原则实施。要求相关港口服务企业不得为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涉渔外国籍船舶提供在港服务。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要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协定》有关要求,强化港口和相关海域执法检查,对进入我国港口的上述船舶,渔业渔政部门应依法处罚,依法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三是提升履约监管能力。《意见》明确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应及时调度进港审查、港口国检查、违规行为处置等情况,由农业农村部指定有关机构向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以及有关国家通报有关情况。船籍港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涉渔中国籍船舶管理,涉渔中国籍船舶到其他国家港口停靠,应主动接受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合法合规生产。同时强调要逐步优化进港审查流程,提高我港口国检查效率,防止干扰船舶的正常生产活动。保障船舶合法权益,优先保障船舶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各类争端争议。
问:如何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确保《意见》有效实施?
答: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业务流程复杂。为此,《意见》要求从四方面予以支持保障。一是强化落实管理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加入《协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协定》义务,加强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二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地逐步建立渔业渔政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海事、海关和移民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建设部门间信息交换平台,实行多部门联检联查,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建强港口国管理工作体系。三是提高港口国监管能力。要加大投入支持力度,在涉渔外国籍船舶流量大、渔获物通关数量多的港口设置驻港检查站点,配齐配强检查力量,组织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加强设施装备建设,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效能。四是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应加强《协定》谈判履约相关工作,推动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渔业治理规则,分享我国打击非法捕捞、推进可持续渔业发展的立场理念、具体实践和经验,组建高水平专家团队,为《协定》实施提供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