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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11-23 08:52 作者: 来源: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本网讯  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于厚森、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马有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出席新闻发布会,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农民日报、人民网等中央新闻媒体,以及北京市有关媒体的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于厚森首先向媒体记者介绍了《解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马有祥、胡伟新分别回答了有关记者的提问。

  该《解释》于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也作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我国草原面积近4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1.7%,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解释》的出台,为依法打击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附件:
草原司法解释(正式稿-20121105).wps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2112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