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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开始对全国低质量船舶进行专项治理

日期:2005-04-22 09:46 作者:龙飞 来源:农业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本网记者4月21日从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京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从即日起,四部委在全国联合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此次专项治理的对象是非法违规造船厂(点)、低质量船舶和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作业的渔船。专项治理的目标是改善低质量船舶安全技术条件,将不合格船舶清除出航运市场或停止其渔业生产;坚决打击非法造船,制止违规造船,堵住低质量船舶生产源头。

  农业部总经济师薛亮在讲话时指出,渔业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是在渔业船舶的自身安全上。目前,我国渔船总体装备水平低,对渔船制造和安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无资质造船和“沙滩船厂”造船屡禁不止,低质量渔业船舶还在不断产生,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薛亮强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以及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交通、船舶工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四部委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首先,要加强对渔业船舶修造厂(点)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对未经农业部资格认定或超资格认定范围擅自修造渔业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获得农业部资格认定的渔船修造厂(点),要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善造船生产条件,规范造船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已出台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禁止无图施工、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使用非船用材料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坚决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其次,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船舶建造的初次检验,做好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和船舶开工前检查,强化船舶建造质量控制,对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其整改;对未经检验从事捕捞活动的渔船,要进行强制检验,补办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安全航行的渔船,应监督其进厂修理,直至其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对擅自改变渔船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及航区的渔船,要依法予以查处。第三,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渔船出港关,切实加强渔船航行安全检查,对不按标准配备、擅自更换或拆除航行、信号、消防、救生、无线电设备或者安全设备失效的,以及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渔船要坚决滞留,责令配齐设备和职务船员;对未取得渔船检验机构颁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渔船,要进行滞留并及时通知渔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凡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渔船一律限制离港。

  薛亮最后强调,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将有关精神传达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把渔业船舶修造厂(点)及船东作为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低质量船舶造成的危害、专项治理的意义及其目标和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还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农业部渔业局报告,并抄报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同时,要针对实际情况,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做好充分准备。

 

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交通部  国防科工委  农业部  安全监管总局

  近年来,随着国内水运和渔业经济的发展,造船市场兴旺,滩涂造船在部分地区呈蔓延趋势,大量低质量船舶进入运输和生产领域,成为水上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在全国联合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行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针对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隐患,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遏制不合格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和从事渔业生产,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促进水运、渔业经济和造船工业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对象和治理目标

  (一)治理对象:

  1、非法违规造船厂(点)。指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或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以及不按国家现行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船舶生产的造船厂(点)。

  治理范围为滩涂造船厂(点)。

  2、低质量船舶。指无审批图纸,或未按图施工,或造船工艺达不到船检法规和规范要求,或建造质量低劣,或未完成必须的建造检验项目而生产出来的船舶。

  治理范围为滩涂造船厂(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低质量船舶。非水网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治理范围。

  低质量船舶治理重点为滩涂造船厂(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60米的海船、船长大于50米的河船(以上称重点治理船舶)。

  3、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作业的渔船(2,3项统称专项治理船舶)。

  (二)治理目标:通过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改善低质量船舶安全技术条件,将不合格船舶清除出航运市场或停止其渔业生产;坚决打击非法造船,制止违规造船,堵住低质量船舶生产源头。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治理活动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体现为民服务。

  坚持宣传教育与治理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有效制止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工作,形成行业内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船舶质量、有利于专项治理活动开展的舆论氛围。宣传教育工作应结合具体的治理措施贯穿治理活动始终。

  坚持普遍要求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由四部委联合发起,提出总体方案和实施要求。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整治重点。低质量船舶问题突出的地区应重点整治,重点地区重点督查。

  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持续半年多时间,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好专项治理活动,保证日常管理和治理活动扎实有序进行。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治理活动统一、有序地开展,成立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海事局。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徐祖远(交通部副部长)

  张广钦(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牛盾(农业部副部长)

  梁嘉琨(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员:刘功臣(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

  张相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三司副司长)

  王朝华(农业部渔检局副局长)

  苏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司长)

  办公室主任:李青平(交通部海事局副局长)

  专项治理联络人:李恩洪(交通部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处长)

  陈颖涛(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三司副处长)

  刘立新(农业部渔检局质管处处长)

  赵瑞华(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处长)

  专项治理办公室电话:010-65292689

  传真:010-65292884

  电子邮件信箱:msacjc@126.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负责牵头,成立由交通、船舶工业、渔业和安全监管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并设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协调、检查以及和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办公室工作联系;负责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分工。各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在4月30日前,将本省治理领导小组构成情况以及治理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报全国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治理方式与内容

  (一)宣传先行

  从2005年4月21日起,用1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宣传活动。围绕最近水上交通和作业安全出现的新情况、低质量船舶造成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以及目标与措施,广泛宣传,使造船厂(点)及船东充分理解专项治理的必要性,了解治理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依法治理低质量船舶、非法违规造船的良好外部环境。

  在专项活动的各个阶段,应及时宣传阶段性治理成果,宣传典型的治理案例,争取以点带面,加强治理效果。

  1、借助新闻媒体宣传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专项治理的政策、步骤及措施。

  2、强化站点场所宣传

  各地区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在造船厂(点)、船舶码头、签证和办证点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对非法违规造船和低质量船舶进行警示教育。

  (二)联合治理

  各地交通(海事、船检等)、船舶工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联合治理。

  1、由交通、船舶工业、渔业、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治理需要,联合打击非法造船,制止违规造船。督促造船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善造船生产条件;要求规范造船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已出台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禁止无图施工、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使用非船用材料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配合船舶工业部门进一步对造船企业实施许可制度。

  2、检验部门应加强船舶检验。

  (1)检验部门应加强船舶的建造检验。应按建造检验有关规定,加强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和船舶开工前的检查。强化建造检验质量控制,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坚决不发证。

  (2)对重点治理船舶作一次专项治理附加检验。

  船检部门对营运中重点治理船舶必须进行附加检验,主要对船体结构强度进行校核和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建造质量、船舶结构、船舶强度方面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整改合格经检验后在检验证书上做明确标注;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安全航行的,在整改完毕前应收回证书;其它专项治理船舶由船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渔检部门对未经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进行专项治理附加检验,重点解决“三无渔船”问题。

  3、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

  海事部门要把重点治理船舶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对未完成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在附加检验完成前,每2个月作一次安全检查。

  渔监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检查,重点解决渔船到期不报检及安全航行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无证渔船要加强检查和处理,并通报渔检部门进行专项治理附加检验。没有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渔船不得允许其从事渔业生产。

  六、工作步骤

  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从2005年4月21日开始,截止到11月30日,治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在此阶段,开展集中宣传,做好内部动员,统一思想,为下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05年5月21日——2005年6月1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船舶工业部门会同船检、渔检部门,对所在辖区造船厂(点)摸底排查,清理出治理范围造船厂(点),由各省船舶工业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形成《专项治理船厂名录》(见附表1)。各船检、渔检部门负责整理出治理范围船舶,按《专项治理船舶名录》(见附表2)统计列表。

  登记的各类资料6月11日前统一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由各省专项治理办公室分类汇总后,6月15日前报全国低质量船舶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低质量船舶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汇总的有关情况通报给全国各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海事船检机构,以配合低质量船舶的治理。

  第三阶段(2005年6月20日——2005年10月31日)为全面治理阶段。各省交通、船舶工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本次专项治理对象开展全面治理。各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非法违规造船厂(点)的治理进展情况书面上报,并且按照《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月度统计表》(见附表3)上报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开展情况。

  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分赴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2005年11月1日——2005年11月30日)为总结深化阶段。全面治理结束后,各部门分别进行数据统计,评估分析治理效果,并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应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总结,于11月20日前上报。全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结合督查情况对本次治理活动进行总结。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各地区在治理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始终牢记本次专项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治理低质量船舶,规范船舶建造行为,规范水上安全秩序,构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水运和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二是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本次治理活动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在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保证各项措施得到落实,把好船舶“造、检、航”的管理关。三是处理好治理与生产的关系。各个部门要做好治理工作计划,合理配置人员,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努力使治理工作与正常的生产工作相结合。

  专项治理附加检验不收费;渔船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结合例行检验进行的只收取例行检验费用。

  (二)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治理期间,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明确联络人,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并按月向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在治理期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地方政府要给予充分支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四)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如实地将应该纳入治理范围的非法违规造船厂(点)和低质量船舶清理、登记、上报,并按方案要求进行治理。对不如实清理、登记、上报的,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治理,治理结束再次出现新的低质量船舶或发生了船舶自身质量引起水上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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