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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象保护基本农田一样来保护草原——纪念《草原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

日期:2004-02-27 16:15 作者:龙飞 来源:农业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2月27日,农业部在京召开新《草原法》施行一周年座谈会,来自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地方草原主管部门领导以及草业界的著名专家学者就新《草原法》实施一年来我国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取得的成就、我国草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机遇以及新时期依法保护和建设草原的战略思路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专家提出,要象保护基本农田一样来保护草原。

  目前,我国草原保护和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只有加强草原法制建设,才能为草原的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草原投入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草原法》是一部关系到新时期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根本大法,新《草原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根本保障,是我国草原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突破,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有益补充,是推动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草原生态建设的法律基础,因此,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草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3年,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认真按照《草原法》的规定,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草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破坏草原的违法案件得到有效处理;草原项目建设步伐加快,2003年度,国家投入退牧还草工程、天然草场植被恢复与建设、优质牧草种子基地建设等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的资金超过18亿元,全国人工种草保留面积达3.2亿亩,完成围栏面积3.9亿亩;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等草原保护的各项主要制度正在逐步落实,内蒙古禁牧休牧面积近2亿亩,纳入草畜平衡管理的草场有5.2亿亩,占全区可利用草原的51%,宁夏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全面禁牧,黑龙江实施正式启动了退耕还草工程,退耕还草面积已达342万亩;全国草原家庭承包面积达2.1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原的70%;2003年草原防火减灾成绩显著,全国草原火灾比2002年减少61起,受害草原面积和重特大草原火灾次数均为1994年以来较低的,且未出现人被烧死的现象。

  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搞好草原的保护和建设,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草原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还直接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牧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长期以来,由于对草原地位的重要性、草原破坏的严重性、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紧迫性认识不足,草原工作仍然面临着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草原执法监督不力、《草原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力度不够、牧区经济结构单一,生产方式落后等许多突出的问题,“局部治理,整体恶化”仍未得到根本扭转。

  2004年是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的重要一年,农业部将重点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草原法》的重大意义,广泛深入地开展《草原法》的宣传普及,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使全社会认识到依法保护建设草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第二、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和完善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等草原保护和建设的三项主要制度。依法确认并保护好农牧民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确保草原家庭承包制度长期稳定。以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帮助和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正确处理好禁牧休牧与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关系。第三、抓紧制定全国草原保护和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的宏观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草、依法管草。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破坏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严重破坏草原的大案要案并进行曝光。重点加强草原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依法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严格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果。第四、力争年内出台《草种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禁牧休牧管理办法》,以及《草原法》释义。《基本草原管理条例》也将集中力量,抓紧起草,争取早日出台。同时督促各地按照《草原法》的规定,抓紧制定适应本地区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增强《草原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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