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农业部向全国各级草原管理行政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力度,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坚决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草原法》施行一年来,我国依法管理草原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草原保护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也有一些地方对《草原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视不够,执法监督不力,许多法定制度和措施不落实,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依法保护建设草原的任务依然艰巨。
通知指出,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是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保障。各地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
农业部要求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把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宣传普法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依法保护和建设草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依法护草、依法治草、依法兴草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学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依法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制度;严格草原的征占用审批程序,严肃查处非法批准征占用草原和未经批准征占用草原的违法案件;坚决杜绝各种名义的毁草开荒现象,严肃查处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的违法案件;切实加强草原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草原建设项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广大农牧民是草原保护和建设的主体。农业部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坚决维护广大农牧民和草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依法确认并保护农牧民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确保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并依法打击各种侵犯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定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的具体措施,完善有关征占用草原的审批程序,落实对牧民补偿的各项政策。
通知中还强调,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宏观指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和机构队伍建设,并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按照《草原法》的规定,抓紧制定适应本地区草原保护建设工作需要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和规章,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