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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日期:2003-04-25 16:28 作者: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涨价行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二是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教育负担。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要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今年秋季入学前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三是深入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十五”期间,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目前,要集中力量坚决纠正农村用电乱加价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坚决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继续抓好对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清理整顿工作,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他所有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继续加强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管理。

  四是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严禁利用办理农民外出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将建立农村监督网络作为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和重要措施。

  六是继续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农民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对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务必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中央的各项政策,努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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