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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重要新闻)

日期:2002-11-05 03:28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新华社11月4日受权全文播发《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 
  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通知指出,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通知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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