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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江县强力攻坚畜禽面源污染治理

日期:2017-07-31 00:00 作者: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开江县在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中央、省、市关于畜禽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对县境内重点区域禽养殖场(户)强力实施关停(搬迁)攻坚行动。

  一是咬定目标。总体目标是在2017年8月10日前,对县境内7条主要河流【新宁河(含长田河)、明月江(白岩河)、新盛河、南河(拔妙河)、蕉溪河(含澄溪河)、天师河(含骑龙河)、桐子河】两侧5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进行关闭(搬迁);对宝石桥水库和明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对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及场镇规划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关闭(搬迁)。

  二是分工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政策法规宣传,督促养殖业主进行自行关闭(搬迁),并做好辖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搬迁)、补偿及维稳等工作。县畜牧食品局牵头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清理锁定关闭(搬迁)养殖场(户),配合核实补偿资金,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查处不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的违法行为收集并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清理锁定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拒不签订《关闭(搬迁)协议》和拒不落实关闭(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关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县住建局负责查处未办理建设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养殖场关闭(搬迁)的补偿资金及关闭(搬迁)工作经费。县公安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碍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县级相关部门依法履职,配合做好关闭(搬迁)养殖场(户)工作,形成攻坚合力。

  三是强化保障。一是成立由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开江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并明确联系各乡镇的县级领导负责督促辖区重点区域重点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二是县财政局根据《开江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补偿标准,加强资金筹措,及时兑付补偿资金,确保攻坚行动顺利推进。三是县委目督办、县政府督查室加强了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不落实、关闭搬迁不到位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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