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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8日,江苏省首例因使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在泗洪县人民法院宣判。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洪泽湖渔民张某、刘某2人多次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捕捞水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拘役2个月、刘某拘役1个月,同时并处没收两人全部违法所得。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2年7月24日、29日,张某、刘某等人在洪泽湖龙集水域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时,被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支队针对案件情况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支队长王欣同志负责布置并督办,专职纪检员索维国同志担任专案组组长具体负责方案的处理。通过突击检查、政策攻心、外围排查、与公安机关联动、周密全面取证等措施调查核实,张某、刘某使用地笼网捕捞十余次,张某非法所得近2万元、刘某非法所得近1万元,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2012年8月2日,支队根据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泗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张某、刘某两人最终被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大在洪泽湖区打击地笼网等禁用渔具捕捞的宣传力度,达到以案说法的作用,江苏省洪泽湖渔政支队组织沿湖村组干部、捕捞渔民代表、河蚬协会会员20余人参加了该案的旁听。渔民代表郝树林在旁听结束后,深有感触地说:“洪泽湖渔政支队打击地笼网做的非常对,不仅要保证当代渔民有饭吃,还要子孙后代也有饭吃。”泗洪县龙集镇尚咀居委会支部书记祁召明说:“我们村干部回去一定要加强宣传,让村民再也不要下地笼网了。”
地笼网又名绝户网、迷魂笼,由多个方形笼子组成的笼壶类渔具,主要以底栖的鱼虾为捕捞对象,且网目稠密,渔获物主要是一些水生动物苗种和幼体,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是《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特别是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在使用地笼网的同时,使用“敌杀死”等药物捕捞鱼虾,导致贝类、甲壳类等动物灭绝,严重破坏湖泊水域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因地笼网使用方便、隐蔽性强,捕捞成本低,获利较高,执法部门查处困难,少数渔民受利益驱使,屡禁不止,在有些区域甚至形成集群违法的态势,严重破坏洪泽湖渔业资源与环境。湖区渔民群众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