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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11-30 16:54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质检机构:

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强监管推进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总体部署,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重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国“菜篮子”大县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地区,我部制定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附件1),明确了抽查省份、重点区域、承担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确定了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品种上以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参数上以禁用农药、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为重点;对象上以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为重点。原则上附件1中已指定的重点区域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60%。

(一)种植业产品

1. 蔬菜。重点产品为芹菜、韭菜、豇豆、菜薹、叶用莴苣、油麦菜、菠菜、芫荽(香菜)、蕹菜(空心菜)、普通白菜、大白菜、葱、山药、番茄、辣椒、茄子、黄瓜。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70%。

2. 水果。重点产品为苹果、梨、桃、葡萄、柑橘、甜橙、金柑。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二)畜禽产品

1. 家畜类产品。包括牛肉、羊肉、猪肉、猪肝。

2. 家禽类产品。包括鸡蛋、鸭蛋、鹌鹑蛋、鸡肉(包括乌鸡肉)、鸭肉、鸽肉。禽蛋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50%。

(三)养殖水产品

重点产品为大黄鱼、鲆类(包括大菱鲆和牙鲆)、鲈鱼、鳜鱼、鳊鱼、鲤鱼、鲫鱼、鳙鱼、乌鳢、鲶鱼、草鱼、对虾。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二、做好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相关任务承担单位开展监督抽查样品检测、监督抽样过程和开展飞行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本地生产主体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负责样品的抽取和后续执法查处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名录,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择抽样对象,确定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监督样品的抽取过程,并负责后续样品检测、复检,飞行检查等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主动与被抽查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衔接与沟通,科学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抽查任务。

(一)抽查时间及频次

各任务承担单位请于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监督抽查、飞行检查工作。按照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同一生产主体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二)抽样检测及判定

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

(三)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

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样品检测,每次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四)开展飞行检查

我部将在监督抽查工作期间,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并探索开展常规农药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方案和结果报送

(一)抽查方案报送

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于2020年8月21日前将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二)检测结果报送

检测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任务承担单位及时将每次抽样及检测情况报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0年11月22日前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及结果汇总表报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三)查处结果报送

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次开展执法查处后,及时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

监督抽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关键手段之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重点抽查“菜篮子”大县中问题突出的产品,找准问题、精准打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到位。监督抽查过程中,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如存在不认真配合、选择性抽样、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的,将在部延伸绩效考核中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同时,我部将适时公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开展后续执法查处工作的跟踪评价。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完成任务,报送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以及下属执法机构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力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对不合格产品,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等行为。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针对问题,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等质量安全管理,严禁禁用农药、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用于蔬菜、水果、畜禽、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指导农民严格按照推荐剂量用药,上市农产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部根据具体情况可对年度抽查任务进行调整。如有组织实施问题请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联系,检测技术、数据报送问题请与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联系电话:010-59192694

真:010-59193157

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

话:010-59198558

真:010-59198560

箱:aqscjdc@126.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话:010-82106551

真:010-82106517

箱:zbzx@caas.cn

附件: 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2.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种类

序号

省份

重点区域

样品(个)

承担单位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种植业产品

 

蔬菜

水果

 

蔬菜: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

检测方法:详见《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依据:GB2763-2019

1

北京

顺义区、大兴区、平谷区

60

20

黑龙江农垦科学院测试化验中心

2

河北

沧州市、张家口市、石家庄市、廊坊市、邯郸市、衡水市

80

30

3

吉林

松原市、长春市、四平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通化市

120

20

4

陕西

西安市、咸阳市、延安市、安康市、榆林市

100

30

5

上海

青浦区、嘉定区

80

0

农业农村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6

福建

福州市、南平市、莆田市

90

30

7

广东

广州市、佛山市、梅州市、珠海市

110

30

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8

四川

成都市、宜宾市、南充市

110

30

9

云南

昆明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临沧市、大理白族自治州

110

20

10

天津

西青区、宝坻区、北辰区

70

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连)

11

山东

枣庄市、日照市、聊城市、泰安市、济南市

100

30

12

广西

桂林市、南宁市、玉林市、柳州市

100

3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宁波)

13

安徽

淮北市、安庆市、合肥市、滁州市

75

2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14

湖北

咸宁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孝感市、武汉市

80

20

15

浙江

湖州市、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宁波市

60

20

农业农村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水果: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

16

西藏

日喀则地区、昌都地区、林芝地区、拉萨市

60

0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17

新疆

塔城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

60

30

18

江苏

扬州市、徐州市、盐城市、常州市、泰州市

60

20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19

海南

万宁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三亚市、琼海市、海口市

165

30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

20

内蒙古

赤峰市、呼伦贝尔市、呼和浩特市、阿拉善盟、兴安盟

100

0

农业农村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21

辽宁

沈阳市、葫芦岛市、盘锦市、本溪市、锦州市

100

20

22

黑龙江

大庆市、双鸭山市、哈尔滨市

70

0

23

山西

吕梁市、运城市、太原市、长治市

90

20

农业农村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24

重庆

长寿区、九龙坡区、江津区

100

20

25

甘肃

白银市、庆阳市、嘉峪关市

90

20

26

青海

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市

100

20

27

宁夏

固原市、银川市

90

20

28

河南

许昌市、商丘市、三门峡市、信阳市

100

20

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及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29

江西

吉安市、萍乡市、鹰潭市、景德镇市、宜春市

90

20

农业农村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30

湖南

邵阳市、郴州市、张家界市、株洲市

70

20

31

贵州

贵阳市、铜仁市、六盘水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90

20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合计

3390

畜禽产品

 

 

家畜类

家禽类

 

家畜类:克罗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

禽肉:硝基呋喃类(包括代谢物AOZ、AMOZ、AHD、SEM)、氯霉素、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

禽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包括氟苯尼考胺)、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

检测方法:详见《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判定依据:GB31650-2019,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60号。

1

重庆

江北区、綦江区、长寿区、渝北区

40

50

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2

云南

曲靖市、迪庆藏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昆明市

30

40

3

河北

唐山市、邢台市

30

4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4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阿拉善盟、乌兰察布市

40

20

5

辽宁

沈阳市、朝阳市、丹东市、大连市

40

30

6

陕西

宝鸡市、商洛市、延安市、西安市

0

3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7

青海

海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西宁市

40

30

8

宁夏

中卫市、石嘴山市、吴忠市

0

30

9

山东

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菏泽市、济南市

40

5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10

江西

上饶市、景德镇市、赣州市

45

35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宁波)

11

广西

百色市、南宁市、贺州市、柳州市

60

60

12

四川

乐山市、巴中市、成都市

30

3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

13

吉林

吉林市、通化市、长春市

30

30

农业农村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14

黑龙江

七台河市、哈尔滨市、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

40

40

15

浙江

丽水市、湖州市、宁波市

40

30

农业农村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16

安徽

宿州市、合肥市

45

35

17

西藏

拉萨市

0

30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18

新疆

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乌鲁木齐市

40

30

19

天津

武清区、西青区、蓟县

40

30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20

江苏

南通市、南京市、镇江市、泰州市

45

35

21

海南

澄迈县、儋州市、琼海市

30

20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

22

上海

闵行区、浦东新区、松江区

0

20

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及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23

河南

新乡市、安阳市、驻马店市

50

50

24

湖南

郴州市、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长沙市

50

50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25

贵州

贵阳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遵义市

50

50

合计

1750

养殖水产品

1

广东

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

90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包括代谢物AOZ、AMOZ、AHD、SEM)、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地西泮

检测方法:详见《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依据:GB31650-2019,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

2

陕西

宝鸡市、西安市、延安市

5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3

青海

西宁市

40

4

宁夏

银川市

60

5

江苏

南京市、常州市、无锡市、盐城市、连云港市

7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6

山东

东营市、菏泽市、青岛市、济南市

70

7

河南

鹤壁市、安阳市、郑州市

3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8

广西

崇左市、钦州市、桂林市

50

9

四川

成都市、眉山市

60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

10

贵州

铜仁市、安顺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贵阳市

30

11

福建

莆田市、三明市、福州市、厦门市

70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

12

江西

新余市、吉安市、南昌市、赣州市、景德镇市

70

13

海南

澄迈县、海口市、琼海市、定安县

40

14

天津

西青区

55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15

河北

张家口市、邯郸市、唐山市、邢台市

50

16

辽宁

本溪市、阜新市、大连市、沈阳市

55

17

黑龙江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

40

18

湖北

荆州市、黄冈市、武汉市

60

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19

湖南

邵阳市、长沙市、张家界市

60

20

重庆

渝中区、沙坪坝区

30

21

上海

嘉定区、宝山区

30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22

浙江

舟山市、湖州市、金华市、杭州市

60

23

安徽

淮南市、淮北市、马鞍山市、铜陵市

50

24

云南

昆明市、迪庆藏族自治州

20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

合计

1240

总计

6380

 

附件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相关工作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抽样要求

(一)抽检分离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填写抽样单(附件2-1)。检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遴选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承担。

(二)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附件2-2)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2-3)。复检样品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2-4),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三、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检测工作结束后,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传真和邮寄给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2-5)传真和邮寄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合格检测结果告知

检测结果合格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三)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农村部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四)复检要求

复检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农村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附件:2-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2-2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2-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2-4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2-5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附件2-1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被抽查

单位信息

单位地址

省(区) 市(州) 县(区) 乡(镇) 村(组)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电 话

 

样品

信息

抽样地点

省(区) 市(州) 县(区) 乡(镇) 村(组)

样品名称/编号

样品来源

抽样

数量

抽样基数

生产日期

 

□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自产;

□其他:

 

 

 

 

□自产;

□其他:

 

 

 

 

□自产;

□其他:

 

 

 

 

□自产;

□其他:

 

 

 

抽样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市(州) 县(区) 街道 号

联 系 人

 

电话

 

备 注

 

被抽查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抽查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名):

抽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验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任务下达部门。

附件2-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样品封签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被抽查单位(公章):

被抽查单位经手人: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位经手人:

抽样日期: 抽样单编号:

附件2-3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样品件数

(含备用样品)

 

样品抽样单编号

 

文书检查记录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 □与样品不符

样品检查记录

封 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 □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 □异常

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接收   £拒收

拒收理由: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附件2-4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被抽查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产品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抽样

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任务下达部门,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附件2-5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编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按照农业农村部《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要求,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

附件3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启动核查处置日期

 

负责核查处置部门

 

处置状态(未启动/已部署/已采取处置措施/处置完毕)

 

处置完毕日期(未处置完毕可暂不填)

 

产品控制情况

1.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农产品、农业投入品:_____(填是或否);

封存不合格或问题产品:     (填是或否);

召回不合格或问题产品:_____(填是或否)。

2.生产   公斤,货值   元;已销售   公斤,货值   元。

3.封存   公斤,货值   元;召回   公斤,货值    元。

排查整改复查

1.排查原因:   (填是或否);

问题原因:                                                  

2.责令整改:_____(填是或否),整改时间:    (开始)至     (结束);

整改措施:                                                  

3.复查:    (填是或否),复查结果         (填合格或不合格);

如复查不合格又采取了哪些处置措施:                          

行政处罚情况

1.立案:  (填是或否),作出行政处罚:   (填是或否),结案:  (填是或否); 

移送司法机关:    (填是或否,并注明具体机关名称);

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填是或否,并注明具体机关名称);

2.立案日期:            

3.处罚决定书编号:            ,下达日期:               

警告:                (填是或否);

没收非法所得:    元;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     (填是或否),共计   公斤, 货值    元;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填是或否),     (填具体没收物品),罚款:       元;

责令停产停业:    (填是或否);(注意不是责令改正,是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填是或否),         (填具体吊销许可证名称), 吊销:       (填是或否),             (填具体吊销证照名称)。

4.结案日期:                 

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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