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修订了“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等30项(含48个小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14日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业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远洋渔业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远洋渔业审批项目编码:17026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远洋渔业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远洋渔业审批项目。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颁布实施,2013年第四次修订)。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实施)。
4.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
4.4我国签订的双边渔业协议(协定)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渔业公约、协定或协议。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批准作业船数受我国签订的双边渔业协议(协定)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渔业公约、协定或协议规定的作业渔船限制。
8 申报条件
8.1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远洋)捕捞。
8.2拥有符合要求的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8.3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
8.4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8.5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或船长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列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
9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企业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原件一份),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10.2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情况等)。
10.3《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10.4 2名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0.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6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需成立合资或独资公司(中方控股51%及以上)并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需同时提供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复印件)、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复印件)。
10.7渔船有关材料
10.7.1 拟派渔船属制造、更新改造或购置的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属更新改造渔船,需同时提供原船《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及《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书》(复印件);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10.7.2 所有渔船需提供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际渔舶安全证书、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船位检测证明(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开具),总吨位400以上的渔船需提供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总吨位1000以上的渔船需提供渔业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险保证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由企业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远洋渔业审批》及相关材料(含同步网上申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1.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1.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11.4流程图
12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4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5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出具《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审批通知》。
不予许可的,出具《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审批办结通知书》。
16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寄送加盖农业农村部印章的《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正式文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7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7.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7.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17.3收到《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审批办结通知书》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19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0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远洋渔业审批项目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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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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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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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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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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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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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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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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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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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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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合作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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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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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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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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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捕捞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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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派出渔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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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获物销售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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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派出渔船船名 |
所有人 |
国籍 |
船舶类型 |
建造完工日期 |
船长(m) |
功率(kw) |
总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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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人员姓名 |
职务 |
学历 |
年龄 |
从事远洋渔业经营管理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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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上述情况真实有效,并代表本企业保证遵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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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渔船和人员情况表格不够用时可另加副页。
常见错误示例
1. 《申请远洋渔业审批项目基本情况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国籍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未在有效期内。
3. 新建、改造、进口、购置渔船首次申请远洋渔业审批应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证书办理情况”签章。
4. 仅提供纸质申请材料,未同步在网上申请。
常见问题解答
1. 何为远洋渔业?管理范围如何界定?
答: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2. 申请远洋渔业审批项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
答:请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政务服务”,在“办事指南”栏目中,详细了解农业农村部每项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
3. 办理远洋渔业审批项目收费吗?
答:不收费。
项目编码:17027 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项目编码:17027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颁布实施,2013年第四次修正)
4.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修订)
4.3《我国现阶段不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我国现阶段有条件地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我国现阶段可以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申请范围为符合国家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项。
8.2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9 禁止性要求
9.1申请人不得进口未经生态安全评估审查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水产苗种。
9.2申请人不得出口《我国现阶段不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水产种质资源。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10.2水产苗种进口需提供材料:
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10.2.2 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复印件)。科研单位提供科研任务合同(复印件)。
10.2.3 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2.4 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10.2.5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国内首次进口需提供)。
10.3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出口需提供材料: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10.3.2 对外提供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品种说明(出口种类(中文名、拉丁文名)、数量、规格、出口国家及出口交换条件等)。
10.3.3 对外提供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原因说明。
10.3.4 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复印件)。
10.3.5 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国内首次进口需送全国水产原种与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估),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12.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12.4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国内首次进口,专家评估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
1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农业农村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 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 仅作为种用物资证明 □ 作为进口免税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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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单位 |
××××××(全称) 注:“××××××”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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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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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
电话 |
×××××× |
进(出)口口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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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填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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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供种单位 |
××××××(与合同一致) |
进(出)口国家(地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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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代理单位 |
×××××× |
代理单位联系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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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品种)名称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使用(种植)地区 |
最终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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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拉丁学名或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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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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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外汇额(美元) |
××××× |
折合人民币数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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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 口目的和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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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 口单位的基本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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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栏为申请进(出)口的苗种数量符合进(出)口单位实际生产能力需要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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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
农业农村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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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经 办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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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 章 ) |
年 月 日( 盖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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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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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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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 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监制
常见错误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 国内首次进口水产苗种申请报告内容不全面、数据不翔实。
3.《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
4. 进口合同或意向书为外文文本,未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常见问题解答
1. 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项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
答: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进入“政务服务”,在“行政许可”栏目中, 详细了解农业农村部每项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
2. 申请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可以不经过省里审核直接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请先向你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项目编码:17028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编码:17028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019年4月25日农业部农村令2019年第2号修订)。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申请范围为符合国家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
8.2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9 禁止性要求
9.1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9.2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9.3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10.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10.3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等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10.4因人工繁育需要捕捉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复印件)。
10.5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原件)。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评审),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12.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12.4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14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超过2个月)。
1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 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示范文本)
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或姓名:××市×××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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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项目 |
●猎捕 |
人工繁育 |
经营利用:包括出售、展览、表演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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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内容:申请×××(物种名称)捕捉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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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个人):王×× |
5.身份证号:××× |
|||||
6.申请单位地址:××市××× |
7.邮编:××× |
|||||
8.联系人:张×× |
9.联系电话:××× 传真:××× |
10.E-mail:××× |
||||
11.序号 |
12.物种学名 (中文名、拉丁学名) |
13.类型 |
14.数量或重量及单位 |
15.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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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鲟 Acipenser sinensis |
活体 |
××尾 |
野外捕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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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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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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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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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单位资质、理由、用途、方法、技术力量、效益、资金保证等) 一、单位资质: 二、用途:用于×××科研项目。 三、捕捉时间:××年××月××日。四、捕捉数量:××尾。 五、捕捉工具及方法:请详细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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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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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签发人: (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人填写部分请用电脑打印,并确认申请人名称、物种中文名、拉丁文名填写正确。
常见错误示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 申请捕捉物种的科学名称(学名和拉丁名)填写不标准。
3. 申请报告内容不够详细。
4.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过于简单,仅加盖部门公章,未填写意见、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或仅出具公函,未签署申请表上的相应内容。
5. 申请人填写部分未采用电脑打印。
6. 提供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缺少副本。
常见问题解答
1. 申请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项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
答: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行政许可”,在“办事指南”栏目中,详细了解农业农村部每项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
2. 申请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项目可以不经过省里审核直接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规定,“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农村部审批”。请先向您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3. 需跨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该先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规定,“需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转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4. 在《捕捉证》有效期内未完成捕捉的,可以申请对《捕捉证》进行延期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的有关规定,《捕捉证》为一次性有效。因此,不可以申请延期。
项目编码:17029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鱀豚等)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鱀豚等)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鱀豚等)
项目编码:17029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的审批(白鱀豚等)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白鱀豚等)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019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4.5国家林业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稳定。
8.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8.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8.4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9 禁止性要求
无。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10.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0.3 物种来源(复印件)。
10.4 固定经营利用场所使用证、协议、合同。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评审),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12.3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12.4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超过2个月)。
1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示范文本)
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或姓名:××市×××公司 |
||||||
2.申请项目 |
○猎捕 |
○ 人工繁育 |
● 经营利用:包括出售、展览、表演或其他 |
|||
3.申请内容:申请×××(物种名称)经营利用许可 |
||||||
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个人):王×× |
5.身份证号:××× |
|||||
6.申请单位地址:××市××× |
7.邮编:100××× |
|||||
8.联系人:张×× |
9.联系电话:××× 传真××× |
10.E-mail:××× |
||||
1.序号 |
12.物种学名(中文名、拉丁学名) |
13.类型 |
14.数量或重量及单位 |
15.来源 |
||
1 |
××红珊瑚Corallium spp. |
原材料(或制品) |
××公斤 |
台湾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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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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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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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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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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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单位资质、理由、用途、方法、技术力量、效益、资金保证等) 一、理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 二、用途:用于珠宝首饰及工艺品的销售等。 三、资金保证:注册资金×××万元。 四、效益:购买后可用于工艺品展示,或作为珠宝首饰佩戴等。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审批意见: |
|||||
审核人: (审核单位公章) |
签发人 (审批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申请人填写部分请用电脑打印,并确认申请人名称、物种中文名、拉丁文名填写正确。
常见错误示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 申请出售、购买、利用物种的科学名称(学名和拉丁名)填写不标准。
3. 申请报告内容不够详细。
4.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过于简单,仅加盖部门公章,未填写意见、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或仅出具公函,未签署申请表上的相应内容。
5. 申请人填写部分未采用电脑打印。
6. 提供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缺少副本。
7. 未提交固定经营利用场所使用材料。
常见问题解答
1. 申请办理红珊瑚经营利用许可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
答:红珊瑚经营利用许可证属于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白鱀豚等),您可以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行政许可”,在“办事指南”栏目中,详细了解农业农村部每项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
2. 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白鱀豚等)项目可以不经过省里审核直接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农村部审批”。请您先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3. 红珊瑚经营利用怎样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答: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因此,红珊瑚经营利用无需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4. 有效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上的内容需要进行变更怎么办?
答:除重新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白鱀豚)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交回我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原件),并提供需要变更内容方面的附件材料,例如企业法人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变更后的证明材料等。
项目编码:17030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
项目编码:17030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4.5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8.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8.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8.4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9 禁止性要求
无。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10.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0.3物种来源(复印件)。
10.4固定繁育场所使用证、协议、合同。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评审),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12.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12.4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超过2个月)。
1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示范文本)
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或姓名:××市×××公司 |
||||
2.申请项目 |
○猎捕 |
● 人工繁育 |
○ 经营利用:包括出售、展览、表演或其他 |
|
3.申请内容:申请×××(物种名称)人工繁育许可 |
||||
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个人):王×× |
5.身份证号:××× |
|||
6.申请单位地址:××市××× |
7.邮编:××× |
|||
8.联系人:张×× |
9.联系电话:××× 传真:××× |
10.E-mail:××× |
||
11.序号 |
12.物种学名(中文名、拉丁学名) |
13.类型 |
14.数量或重量及单位 |
15.来源 |
1 |
中华鲟 |
活体 |
××尾 |
子二代 |
Acipenser sinensis |
||||
2 |
|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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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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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17. 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单位资质、理由、用途、方法、技术力量、效益、资金保证等) 一、用途:用于人工养殖后进行销售。 二、技术力量:养殖人员××人,技术顾问××人。 三、资金保证:注册资金××万元。 四、效益:每年销售额可达××万元。 |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审批意见: |
|||
审核人: (审核单位公章) |
签发人: |
|||
年 月 日 |
(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人填写部分请用电脑打印,并确认申请人名称、物种中文名、拉丁文名填写正确。
常见错误示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 申请人工繁育物种的科学名称(学名和拉丁名)填写不标准。
3. 申请报告内容不够详细。
4.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过于简单,仅加盖部门公章,未填写意见、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或仅出具公函,未签署申请表上的相应内容。
5. 申请人填写部分未采用电脑打印。
6. 提供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缺少副本。
7. 未提交人工繁育场所地点使用材料。
常见问题解答
1. 申请办理中华鲟人工繁育许可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
答: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行政许可”,在“办事指南”栏目中,详细了解农业农村部每项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
2. 有效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上的内容需要进行变更怎么办?
答:除重新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交回我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原件),并提供需要变更内容方面的有关材料,例如企业法人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变更后的相关材料等。
项目编码:1703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审批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审批
项目编码:17031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和含水生野生动物成分的产品中物种原料的来源清楚。
8.2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是合法取得。
8.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8.4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充足,适宜出口。
8.5符合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定。
9 禁止性要求
9.1进口的目的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9.2不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可能生存必须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的。
9.3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可能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有破坏作用的。
9.4可能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审批申请表》(原件)。
10.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0.3涉外合同(其中进口事项中凡应当提供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10.4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10.5属于贸易型进出口活动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10.6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复印件)。
10.7出口CITES公约规定需进行商业注册的活体及其制品的,按照公约具体条款执行。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申请人报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评审),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12.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12.4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14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1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证件(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流水号: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审批申请表
1a.发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
2a.收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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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发货口岸(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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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发货国家(地区)(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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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到达口岸(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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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到达国家(地区)(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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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
4.货物类型(中英文) |
5.公约级别 |
6.我国保护级别 |
7.目的 |
8.来源 |
9.数量及单位 |
10.规格及含量 |
11.单价 |
12.货物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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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申请单位邮政编码: |
14.联系人: |
15. 附件 :营业执照涉外合同 |
濒危证或原产地证明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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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电话: 传真: |
《经营利用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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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单位资质、进出口利用、用途、方法、技术力量、效益、保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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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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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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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常见错误示例
1. 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 申请进出口物种的科学名称(学名和拉丁名)及保护级别填写不准确。
3. 未提交申请报告或者申请报告内容不够详细。
4. 申请人填写部分未采用电脑打印。
5. 提供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缺少副本。
7. 濒危物种中明书证明书过期。
8. 复印件不清晰。
常见问题解答
1. 我公司计划从进口CITES附录Ⅱ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
答: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行政许可”,在“办事指南”栏目中,详细了解农业农村部每项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
2. 请问出口鱼子酱项目办理时限是多久?有没有加急办理方式?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在办事指南详细说明了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您可以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行政许可”,在“办事指南”栏目中,详细了解农业农村部每项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目前,我部行政审批还没有加急办理方式。
3. 首次进口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
答:首次进口并办理由我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您可以按照规定同时递交申请材料。
4. 申请出口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否还需要向农业农村部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规定,您申请的出口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需报我部审批。
项目编码:17032 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 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
项目编码:17032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申请范围为符合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
9 禁止性要求
9.1进口的目的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9.2不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可能生存必须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的。
9.3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可能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有破坏作用的。
9.4可能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申请表》(原件)。
10.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0.3涉外合同(其中凡应当提供原产地证明书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10.4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10.5属于贸易型进出口活动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10.6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复印件)。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申请人报送的《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评审),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12.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12.4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14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超过2个月)。
1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证件(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 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
流水号:
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申请表
1a.发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
2a.收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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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发货口岸 (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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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发货国家(地区) (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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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到达口岸 (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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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到达国家 (地区) (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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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 名) |
4.货物类型 (中英文) |
5. 公约级别 |
6.我国保护级别 |
7.目的 |
8.来源 |
9.数量及单位 |
10.规格及含量 |
11.单价 |
12.货物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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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申请单位邮政编码: 14.联系人:
电话: 详细地址: 传真: |
15. 附 件 : 营业执照 涉外合同 濒危证或原产地证明 《经营利用证》 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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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单位资质、进出口利用、用途、方法、技术力量、效益、保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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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签发人: (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常见错误示例
1. 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 申请引进物种的科学名称(学名和拉丁名)及保护级别填写不准确。
3. 未提交申请报告或者申请报告内容不够详
4. 申请人填写部分未采用电脑打印。
5. 提供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缺少副本。
6. 未提供物种原产地证明书。
7. 复印件不清晰。
常见问题解答
1.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
答: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行政许可”,在“办事指南”栏目中,详细了解农业农村部每项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
2. 首次引进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
答:首次引进并办理由我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您可以按照规定同时递交申请材料。
3. 申请引进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否还需要向农业农村部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规定,您申请的出口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需报我部审批。
4. 申请表格如何获取?
答: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行政许可”,在“办事指南”栏目中的相应申请项目中点击下载,或者登陆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下载。
项目编码:17035 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
项目编码:17035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外国公民和组织。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颁布实施,2013年第四次修正)。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实施;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不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的执行。
8.2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和海洋海洋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8.3申请的船舶数量、作业类型和渔获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资源状况。
9 禁止性要求
无。
10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一式5份)
10.1涉外海洋生物资源调查项目临时申请书。
10.2调查船舶国籍证书及基本情况
10.3调查研究计划及海上船只活动计划(包括调查时间、路线、内容、方法、站位及使用的调查渔具等事项)。
10.4 中方陪同人员或合作单位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人员名单),其中中外合作调查的,还需提供合作调查协议。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传真:010-59191808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外方申请人(外方单独调查方式)通过外交途径或中方申请人(中外合作调查方式)递交的《涉外海洋生物资源调查项目临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
12.3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技术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12.4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12.5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1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许可批文。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的海域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临时申请书
(示范文本)
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或姓名:××或×××公司 |
|||
2.申请项目 |
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个人):××× |
4.护照号:××× |
||
5.申请单位地址: ××× |
6.邮编:×××××× |
||
7.联系人:××× |
8.联系电话:××× 传真:××× |
9.E-mail:××× |
|
10. 申请报告(包括调查单位名单、调查时间、路线、内容、方法、站位及使用的调查渔具等) 一、调查单位名单:外方,中方(如联合调查,请提供中方单位信息) 二、时间、路线 三、调查内容、方法 四、使用渔具 |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签发人:(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常见错误示例
1. 《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的海域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临时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 申报材料不齐。
常见问题解答
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如何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
答: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行政许可”,在“办事指南”栏目中,详细了解农业农村部每项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
项目编码:17037 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17037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事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项目。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事业单位。
3 审批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颁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申请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8.2经该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9 禁止性要求
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受理有关机构申请。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10.2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10.3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复印件)。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1/591918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传真:010-59191508
网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12.3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12.4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5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14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批准的,发放证书并公开行政审批结果;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起10个日内,向通过考核的申请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05/59192342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室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书示范文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首次£复查£扩项£ 申 请 单 位: 农业农村部 ××××××××××(盖章) 申 请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 |
填表须知
1. 挂靠单位为质检机构的法人单位。
2. 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3. 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需签字栏目必须手签。
4. 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一、 概况
机构名称 |
农业农村部×××××××××× |
||||||||||
挂靠单位名称 |
即所属法人单位,如被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可不用填写 |
||||||||||
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
挂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法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
||||||||||
机构地址 |
××省××市××路××号 |
||||||||||
联系电话 |
为评审相关具体事务联系人电话 |
传真 |
为评审相关具体事务联系人传真 |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件 |
为评审相关具体事务联系人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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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总人数 |
为检测中心总人数 |
占总人数比例(%) |
||||||||
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职称 |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 |
×× |
||||||||
中级职称 |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 |
×× |
|||||||||
初级职称 |
具有初级职称的人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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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姓 名 |
性别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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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男 |
主任 |
研究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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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
女 |
副主任、技术负责人 |
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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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女 |
副主任 |
研究员 |
|
|
||||||
孙×× |
男 |
质量负责人 |
研究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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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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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备固定资产(万元) |
×× |
实验室面积 |
恒温 |
恒温实验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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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总台数(台、套) |
5万元以上仪器数目 |
(m2) |
非恒温 |
非恒温实验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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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试验或养殖区面积(m2) |
田间实验室面积,若没有此项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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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复查、扩项填写) |
(201×)农(质监认)字FC第×××号 |
考核合格证书截至日期(复查、扩项填写) |
201×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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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
×××××××V |
计量认证证书截至日期 |
201×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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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意见 |
填写是否同意相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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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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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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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填写是否同意相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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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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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二、申请考核检测项目
申请考核检测项目一览表
序号 |
检测产品/类别 |
检测项目/参数 |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 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
限制范围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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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
一 |
农产品 |
|||||
(一) |
蔬菜 |
1 |
葱蒜类蔬菜 |
方法1 方法2 方法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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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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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二) |
水果 |
4 |
枸杞 |
NY 5248—2004无公害食品枸杞 |
|
|
5 |
菠萝 |
NY 5177—2002无公害食品菠萝 |
|
|||
(三) |
粮食作物 |
6 |
大豆 |
GB 1352—1986大豆 |
|
|
(四) |
畜禽产品 |
7 |
猪肉 |
GB 9959.1—2001鲜冻片猪肉 |
|
|
(五) |
水产品 |
8 |
鲜带鱼 |
鲜带鱼SC/T 3102—1984 |
|
|
二 |
农业投入品 |
|||||
(一)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9 |
饲料用大豆粕 |
GB/T 19541—2004饲料用大豆粕 |
|
|
(二) |
肥料 |
10 |
氯化钾 |
GB 6549—1996氯化钾 |
|
|
三 |
农业环境 |
|||||
(一) |
产地环境 |
11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
|
四 |
转基因产品 |
|||||
(一) |
转基因大豆及其产品 |
12 |
调控元件 |
GB/T 19495.4—2004 转基因产品检测核酸定性PCR方法 |
|
|
13 |
标记基因 |
|||||
14 |
目的基因 |
|||||
15 |
构建序列 |
|||||
16 |
转化事件 |
|||||
17 |
外源蛋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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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转基因玉米及其产品 |
18 |
调控元件 |
GB/T 19495.4—2004 转基因产品检测核酸定性PCR方法 |
|
|
19 |
标记基因 |
|||||
20 |
目的基因 |
|||||
21 |
构建序列 |
|||||
22 |
转化事件 |
|||||
23 |
外源蛋白 |
|||||
五 |
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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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农药残留 |
1 |
毒死蜱 |
NY/T 761.1—2004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 |
|
|
2 |
…… |
…… |
|
|||
(二) |
兽药残留及违禁添加物 |
3 |
青霉素 |
GB/T 4789.27—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鲜乳中抗生素残留量检验 |
限对农产品 |
|
4 |
…… |
…… |
|
|||
(三) |
理化指标 |
5 |
蛋白质 |
GB 5009.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
限对农产品 |
|
(四) |
微生物指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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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检测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具备检测产品全部参数能力的,不必注明所检参数;只具备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在“说明”中注明能检或不能检的参数名称;
③申请考核的检测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明”中予以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说明”指对采用的标准、方法、量程、客户等的限制。
三、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职称 |
所学专业 |
从事本技术领域年限 |
现在部门岗位 |
本岗位年限 |
备注 |
1 |
张×× |
男 |
59 |
大学 |
研究员 |
水产加工 |
34 |
中心主任 |
15 |
|
2 |
李×× |
女 |
51 |
大学 |
研究员 |
水产加工 |
30 |
中心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兼) |
18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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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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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第1页,共×页
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
序号 |
检测产品/ 类别 |
检测项目/参数 |
标准条款/ 检测细则编号 |
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
技术指标 |
溯源方式 |
有效截止日期 |
备注 |
||
测量范围 |
准确度等级 /不确定度 |
|||||||||
序号 |
名称 |
|||||||||
一 |
营养成分参数 |
11 |
维生素C、 (异)抗坏血酸钠 |
蔬菜、水果及其制品中总抗坏血酸的测定(荧光法和2,4—二硝基苯肼法) GB/T 5009.86-2003 |
可见分光光度计722(YQ036) |
325〜1000nm |
波长示值误差 1.5nm,重复性 0.0nm,透射比示值误差0.4% |
检定 |
2015-11- 26 |
|
二 |
常规理化参数 |
21 |
硝酸盐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3—2010 |
可见分光光度计723(YQ137) |
325〜1000nm |
波长示值误差 1.5nm,重复性 0.0nm,透射比示值误差0.4% |
检定 |
2015-11- 26 |
|
三 |
常规理化参数 |
25 |
pH |
土壤中pH值的测定NY/T 1377—2007 |
pH计MA130 |
0〜14 |
电计示值误差0.00 |
检定 |
2015-11- 2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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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申请时,该表的前五列与申请检测项目一览表对应,为了简化此表的填写,参数相同的不重复填写。序号可以不连续。
②溯源方式填写:检定、校准、自校准等。
附件: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2)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3) 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若有扩项则包括一份所扩项目的检验报告)。
常见错误示例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 申请书封面、挂靠单位意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未加盖公章。
3.《申请考核检测项目一览表》中检测产品分类按产品大类、产品小类、小类具体项目参数排列,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有误、如涉及扩项,限制范围或说明里未标明扩项产品或参数。
4. 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仅提供了一份,检验报告上未加盖CATL章或盖章不规范。
常见问题解答
1.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到期后可以直接续证吗?
答:不可以。应根据发证时的农业农村部公告提示信息,到期后重新申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3. 证书有效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内容要进行变更怎么办?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场所变更的;
(四)检测项目增加的。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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