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二、任务分工
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级监督抽检,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二是部级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部级监督抽检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检验2项活动,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承担,部级跟踪检验由中监所及符合要求的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部级风险监测由农业农村部购买服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疑似假兽药和检验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的跟踪抽样;负责对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的查处工作。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所在地监督抽检产品的检验工作。中监所负责组织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考核。
三、总体要求
(一)省级监督抽检。各省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明确抽样和检验责任,强化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各省组织监督抽检时,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各省承担的监督抽检任务数量见附录1。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比例;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附录2)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市)在进口兽药通关时加大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抽检力度。各地要将监督抽检结果按时报送中监所。
(二)部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1. 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重点抽检强制免疫用疫苗、近5年未被抽检的企业、未开展过监督检验的品种、涉嫌违法改变制苗用菌(毒)种以及上年度列入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抽样应覆盖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加强非洲猪瘟诊断试剂盒检验、猪用生物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和禽用活疫苗外源病毒检验等监督检验。进一步增加抽检品种,逐步做到所有兽用生物制品品种全覆盖。
2. 部级风险监测。农业农村部购买服务的兽药检验机构从兽药经营企业(包括互联网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买兽药产品开展风险监测,监测范围覆盖全国主要畜禽养殖大省。承担单位应保证抽样区域的覆盖性。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抽样区域不少于3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抽样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少于10个,如有互联网经营企业则相应减少被抽样单位数量。
3. 部级跟踪检验。中监所根据省级监督抽检结果、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结果、部级风险监测结果、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对疑似假兽药、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检验;同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部级跟踪检验应覆盖部分近3年产品未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购买服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分别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部级风险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中监所(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报送格式见附录3、附录4),在报告中应根据计划要求对抽样区域、抽样品种及比例、检验项目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20个指定品种应有抽样批数总结和不合格原因分析,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中监所应于每季度后20日内分别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部级非生物制品类兽药跟踪抽检结果和部级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中监所应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跟踪抽检不合格结果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在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风险监测中检测出产品中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为0时,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中监所。
(三)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被通报的假劣产品要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查处。
五、经费保障
各省开展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省财政预算。部级风险监测、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检验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强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向我部畜牧兽医局报告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查处信息,我部将定期发布查处结果通报。
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结果通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检打联动落实情况的通报,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假劣兽药查处等工作纳入2020年我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各地假劣兽药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抽检效果成效显著、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等情况予以通报表扬。
(六)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
各地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认等要求,加强与相关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张秀英
联系电话:010-59191430 010-59191652(传真)010-62103519 010-62103520(传真)
附件:1.2020年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计划
2.2020年兽药质量部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
2020年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计划
一、抽样要求
省级监督抽检按季度组织开展。各省根据本辖区抽样计划合理安排、均衡分配每季度抽样数量,不得集中抽取样品。
坚持抽样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在抽样同时对被抽样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列入我部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清单的产品、未经我部批准的产品、过期失效产品、近两年列入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产品,应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同时进行抽样检验,并记录相关产品信息,按季度报送中监所汇总(报送格式见附录5),由我部畜牧兽医局进行通报。
省级监督抽检活动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按照“双随机”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原则,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抽样。抽样活动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2001年第6号令),抽样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抽样程序应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核对产品贮存要求和实际贮存情况、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贮存条件和数量。抽样前应对抽取样品来源和购销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二维码追溯情况(能否查到生产企业信息、批准文号信息、入库/出库信息等)、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二、样品确认
各省在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加盖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公章或由使用者签名予以确认;在兽药生产企业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在抽样单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三、检验要求
(一)时限要求。当季抽取的样品原则上应当季完成检验。
(二)检验项目要求。对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鉴别、细菌内毒素和含量测定项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进行上述项目的测定。各兽药检验机构可根据产品情况重点关注和适当增加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注射剂的可见异物、片剂的溶出度等项目。兽药检验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抽检产品进行非法添加其他药物筛查。
(三)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检验。应先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快速筛查法(液相色谱-二级管阵列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测定。对于没有补充检查方法的,可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附录6)自行建立补充检查方法。采用补充检查方法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兽药检验机构认定兽药质量的依据。
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兽药检验机构要第一时间报告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中监所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补充检查方法制定和复核工作。
(四)结果判定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含量无法测定等情形的样品,判定为不合格;改变处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情形的样品,判定为假兽药。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四、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报送
(一)报告送达。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时报送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
(二)检验结果确认和复检要求。被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兽药检验机构或者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同时书面报告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原兽药检验机构应及时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应为抽样留存样品),并将复检报告报送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申请不予以受理:国家兽药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如微生物限度检查中检出控制菌或其他致病菌的,可见异物检查中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纤维和块状物等明显可见异物项等;重(装)量差异、最低装量、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不宜复检的项目;样品明显不均匀的;样品不够复检需要量的;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复检的。
(三)检验结果报送。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按季度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报本辖区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时报送中监所(附录3)。
五、监督检验结果处理
(一)被抽样单位的处理。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应及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抽样的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实施处罚。对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二)查处结果的上报。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省级重点监控。各省份可参照部级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和处罚措施(见附件2),探索建立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制度,将严重违反兽药GMP、兽药GSP的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列为省级重点监控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兽药经营企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附件2
2020年兽药质量部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一、抽样要求
(一)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中监所按《兽药监督抽样规定》要求,对相关兽用生物制品进行抽样,被抽样单位应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
(二)部级风险监测。承担部级风险监测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按季度均衡分配每季度抽样数量,采取直接购买方式从兽药经营企业(含互联网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样,每个样品抽取两份,一份检测,一份留样。购买样品需留存原始购买发票等凭证。
风险监测抽取的每个样品均填写1份部级风险监测抽样单(见附录7),抽样单无需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标称生产企业确认,由承担部级风险监测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保存备查。
(三)部级跟踪检验。我部畜牧兽医局原则上根据上季度省级监督抽检、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部级风险监测结果,结合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对近几年产品未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监管要求,组织开展部级跟踪抽检。抽调非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兽药检验机构人员,对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抽样,生产企业需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
跟踪抽样时应抽取该企业成品库中同品种同批次产品,如无同批次或同品种产品,可抽取其他批次或其他品种产品,同时核查该批次或该品种产品入库/出库追溯记录。如抽取其他批次或其他品种产品,需一并报送该批次或该品种产品入库/出库追溯记录核查情况;如核查中发现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生产检验记录不完整或存在造假行为、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追溯记录等情况,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有关要求进行处罚,并将核查及处罚情况及时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抽取的样品以邮政快递或其他方式寄送至跟踪检验单位。
抽样单位在抽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部畜牧兽医局提交抽样工作报告电子稿,主要内容包括样品抽取情况(是否抽取指定兽药产品)、被抽样产品的生产检验记录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的入库/出库追溯记录核查情况,同时一并报送核查中发现的生产检验记录、入库/出库追溯记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样品确认
(一)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样品,需在抽样单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或由使用者签字;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抽取的兽药样品,需在抽样单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二)部级风险监测。部级风险监测样品无需被抽样单位确认。
(三)部级跟踪检验。跟踪检验样品需要在抽样单上加盖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三、检验要求
(一)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原则上应在抽样当季完成检验,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可在抽样后的下季度完成检验。
(二)部级风险监测及部级跟踪检验。原则上应在抽样当季完成检验。相关兽药检验机构应先进行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检验,再对无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产品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对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鉴别、细菌内毒素和含量测定项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进行上述项目的测定。相关兽药检验机构可根据兽药产品情况,对其中20%的产品适当增加其他检测项目,如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注射剂的可见异物、片剂的溶出度等项目。
四、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报送
(一)报告送达。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部级跟踪检验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以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验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部级风险监测检验任务承担单位不需发送检验报告,但应留存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检验结果确认和复检要求。非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结果确认和复检要求同省级监督抽检。兽用生物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申请不予以受理:检验结果无法再现或重现性较差的项目,如无菌检验、细菌内毒素、外源病毒检验、安全检验、效力检验(动物法);样品不够复检需要量的;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复检的。
(三)检验结果送达。承担部级风险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按季度将部级风险监测结果报送中监所(附录4)。承担部级跟踪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按季度将检验结果报送中监所(附录3)。中监所应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结果第一时间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五、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检验结果处理
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检验结果处理同省级监督抽检。部级跟踪检验结果依据检验结果的不同情形对生产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一)企业产品跟踪检验不合格的处罚措施。跟踪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和召回的产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和处罚措施
1.判定原则。省级监督抽检中从兽药生产企业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结果、部级跟踪检验的结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将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列入本年度部级重点监控企业。
(1)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被检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2)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中药产品的鉴别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成分未检出;
(3)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
(4)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含80%)或高于120%(含120%)累计2批次以上的;
(5)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批次超过10%(含10%)的;
(6)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2批次以上(含2批次)不合格的。
此外,省级监督抽检中从兽药经营企业抽取的样品,检验结果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将标称生产企业列为本年度部级重点监控企业。
2.处罚措施。对2019年度被通报为部级重点监控的兽药生产企业,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抽检频次。我部将适时细化重点监控企业行政处罚措施,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处罚。
(三)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对生产企业予以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以及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处罚。
附录:1.2020年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
2.2020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产品品种
3.2020年第X季度兽药监督抽检/跟踪检验结果汇总表
4.2020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部级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
5.2020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
6.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
7.兽药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
附录1
2020年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承担省份和抽检数量
序号 |
任务承担单位 |
监督抽检数量(批次) |
1 |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
150 |
2 |
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
150 |
3 |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
400 |
4 |
山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200 |
5 |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
200 |
6 |
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400 |
7 |
吉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200 |
8 |
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300 |
9 |
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
150 |
10 |
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
300 |
11 |
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170 |
12 |
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170 |
13 |
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150 |
14 |
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170 |
15 |
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 |
550 |
16 |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
460 |
17 |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
200 |
18 |
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200 |
19 |
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
200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
200 |
21 |
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130 |
22 |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
180 |
23 |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
200 |
24 |
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150 |
25 |
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
150 |
26 |
陕西省兽药监测所 |
200 |
27 |
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150 |
28 |
青海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150 |
29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
150 |
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
200 |
3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饲料监察所 |
120 |
合计 |
6700 |
附录2
2020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产品品种
序号 |
产品名称 |
1 |
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
2 |
白头翁散 |
3 |
板青颗粒 |
4 |
板蓝根注射液 |
5 |
柴胡注射液 |
6 |
阿苯达唑伊维菌素预混剂 |
7 |
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粉 |
8 |
阿苯达唑片 |
9 |
扶正解毒散 |
10 |
氟苯尼考注射液 |
11 |
氟苯尼考粉 |
12 |
安痛定注射液 |
13 |
安乃近注射液 |
14 |
白头翁口服液 |
15 |
博落回注射液 |
16 |
柴辛注射液 |
17 |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 |
18 |
恩诺沙星片 |
19 |
鸡痢灵散 |
20 |
苯扎溴铵溶液 |
附录3
2020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检验结果汇总表
一、 监督抽检/跟踪检验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序号 |
抽检 环节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兽药 类别 |
用药 类别 |
标称生产企业 |
生产地址 |
产品批准文号 |
生产批号 |
检验 项目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 单位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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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抽检/跟踪检验合格产品汇总表
序号 |
抽检 环节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兽药 类别 |
用药 类别 |
标称生产企业 |
生产地址 |
产品批准文号 |
生产批号 |
检验 项目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 单位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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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抽检环节: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
2.兽药类别:化学药品、兽用抗生素、原料药、中兽药、其他兽药。
3.用药类别:畜禽用兽药、 水产用兽药、蚕用兽药、蜂用兽药。
4.消毒剂兽药、进口兽药请在备注中标明。
5.本表适用于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检结果汇总。
附录4
2020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部级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
一、 部级风险监测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序号 |
抽检 环节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兽药 类别 |
用药 类别 |
标称生产企业 |
生产地址 |
产品批准文号 |
生产批号 |
检验 项目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 单位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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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部级风险监测合格产品汇总表
序号 |
抽检 环节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兽药 类别 |
用药 类别 |
标称生产企业 |
生产地址 |
产品批准文号 |
生产批号 |
检验 项目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 单位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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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 抽检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
2. 兽药类别:化学药品、兽用抗生素、原料药、中兽药、其他兽药。
3. 用药类别:畜禽用兽药、 水产用兽药、蚕用兽药、蜂用兽药。
4. 消毒剂兽药、进口兽药请在备注中标明。
附录5
2020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
序号 |
抽检环节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兽药类别 |
用药类别 |
标称生产企业 |
产品批准文号 |
生产批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备注 |
一 |
假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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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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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未赋二维码兽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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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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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二维码无法识读兽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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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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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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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查询不到追溯信息兽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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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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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6
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
无适用的已发布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时使用本标准,本标准执行前应进行耐用性验证,仅限用于建立方法的实验室,其他实验室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耐用性验证。本标准执行时,应同时进行试剂空白和样品空白与阳性对照试验,检验报告应给出检出限。
第一法 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法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根据可疑添加物性质,参照药品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或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条件自建。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目标对照品适量,用甲醇或其他适宜溶剂配制成每1ml中含对照品10μg至50μg的溶液。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固体制剂需研细,称取细粉适量(如约相当于一头动物一次用量);用甲醇或其他适宜溶剂(超声)定量溶解,滤过,即得;液体制剂直接精密量取或称取适量,稀释,即得。对于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盐和乳化剂等存在强烈的基质效应辅料的产品,应适当增加前处理步骤。
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上述两种溶液适量注入液相色谱仪,同时记录色谱图与光谱图;通过与对照品液相色谱图保留时间、光谱图的比对,确定供试品溶液中是否含有可疑添加物。
结果判定 在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浓度接近的情况下,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如出现与对照品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差异不大于±5%);在一定的波长范围内,两者光谱图无明显差异;最大吸收波长一致(差异不大于±2nm),判为检出非法添加物。
第二法 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液质联用条件 根据可疑添加物性质自建,采用全扫描方式采集一级质谱和二级质谱信息。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目标对照品适量,用甲醇或其他适宜溶剂配制成每1ml中含对照品50ng至500ng的溶液。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同第一法。
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上述两种溶液适量注入液相色谱仪-串联质谱仪,记录液相色谱图及一级质谱图与二级质谱图;通过与对照品溶液色谱图保留时间、质谱图的对比,确定供试品溶液中是否含有可疑添加物。
结果判定 方法1:供试品色谱图中如出现与对照品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对偏差不大于2.5%);供试品质谱图应与对照品质谱图一致(包括分子离子和至少一个碎片离子,质量数差异小于等于5ppm),判为检出非法添加物。方法2 :供试品与对照品分子离子峰的质量数偏差不大于5ppm,且二级质谱图与对照品的二级质谱图一致,判为检出非法添加物。
第三法 液相色谱法-串联质谱法
液质联用条件 根据可疑添加物性质自建,采用离子扫描(SRM)或多反应监测(MRM)。定性离子对选用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中的定性离子对或者符合至少4个(非禁用药3个)识别点数的要求。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同第二法。
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上述两种溶液适量注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记录特征离子质量色谱图;通过与对照品溶液色谱图保留时间、离子丰度比的对比,确定供试品溶液中是否含有可疑添加物。
结果判定 供试品色谱图中如出现与对照品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差异不大于±2.5%);供试品离子丰度比应与对照品的一致,容许偏差符合表1的要求,判为检出非法添加物。
表1 离子丰度比的允许偏差范围
相对丰度(%) |
允许偏差(%) |
>50 |
±20 |
>20~50 |
±25 |
>10~20 |
±30 |
≤10 |
±50 |
第四法 显微鉴别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含矿物药的中兽药散剂中非法添加组方外化学成分的检查。
显微操作 照兽药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操作,共制样片5片,置显微镜下观察。
结果判定 每片均检出非处方晶片,且多见,判为不符合规定。
附录7
兽药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
抽样编号: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检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
兽药名称: 商 品 名:
兽药类别:化学药品□兽用抗生素□ 中兽药□ 其他兽药□
用药类别:畜禽用兽药□ 水产用兽药□ 蚕用兽药□ 蜂用兽药□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生产批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备注:消毒剂兽药□ 进口兽药□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
(盖章)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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