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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日期: 2019-03-20 17:43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厅(局、委),部畜牧兽医局:

    2019227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我部1项行政许可事项和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上述3项行政许可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后衔接落实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尽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加快推进相关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部畜牧兽医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于2019326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法规司备案,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311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农业农村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

农业农村部

《兽药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统筹做好进口生物制品类兽药的监管和服务工作。2.加强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跟踪掌握产品进口情况。3.严格实施进口生物制品类兽药批签发制度,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严禁上市销售。

2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要加大饲料管理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文件制定修订,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指导、督促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要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开发网上备案系统,方便企业办事。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3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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