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加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监管,规范和引导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农渔发〔2015〕1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17〕5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吴珊珊;
联系电话:010-59191934;
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8日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监管,规范和引导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的年度评价及复查工作。
第三条 职能分工 农业农村部主管示范区工作,组织开展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工作。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年度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示范区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工作。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示范区年度监测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公开透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时间安排 年度评价和年度监测工作从示范区正式公布后的第3年开始开展,以后每年开展一次。复查和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工作从示范区正式公布后的第5年开始开展,以后每5年开展一次。如示范区当年需要开展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工作的,当年不必再开展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年度评价
第六条 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内容包括指标评价和工作评价。指标评价主要是对生态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量化指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工作评价主要对海洋牧场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七条 评价等级划分 年度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好,75~89分为较好,60~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八条 总体程序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每年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年度监测,并自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2),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予以公示和通报。
第九条 评价方法 示范区年度评价应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在参考示范区年度监测和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监测情况的基础上,对照年度评价内容,采用书面评价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 示范区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见附件3),开展海洋牧场资源养护和环境修复等生态效果的在线观测。农业农村部建立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示范区年度评价网上办理,并接入各示范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对示范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十一条 年度监测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开展一次年度监测,对海洋牧场有关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进行科学调查,并形成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监测技术报告(年度监测方法和技术报告撰写要求见附件4)。具体监测工作应委托具有海洋牧场研究工作基础的技术依托单位开展。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提交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在总结梳理本年度海洋牧场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参考示范区年度监测结果和日常监测情况,自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报告相关材料(见附件5)报送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组织评价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前组织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示范区年度工作进行打分。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现场评价 对年度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严重缺失或存在疑问,以及其他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工作组开展现场考评并打分。现场评价工作组要求5人以上,由渔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通报程序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区考评结果、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对示范区的年度评价结果予以通报。通报前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
第十六条 督促整改 农业农村部对评价结果为差的示范区,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包括整改落实措施以及整改成效等内容)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示范区整改落实情况认真核实,并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第三章 复 查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 复查内容包括示范区工作开展、海洋牧场构建、综合效益以及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复查指标体系见附件6)。
第十八条 复查等级划分 复查评分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较好、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为较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总体程序 每年3月份农业农村部下发文件启动复查工作,明确当年需要进行复查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需要复查的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及时开展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效果评价结束后,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示范区复查工作,对示范区进行评分。复查评分结果由农业农村部予以公示和通报。
第二十条 效果评价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于复查当年10月底前开展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工作,对示范区建设运行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科学评估,并形成效果评价技术报告。效果评价工作应委托具有海洋牧场研究工作基础的技术依托单位承担。效果评价方法和技术报告撰写要求参照《SC/T 9417-2015 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复查方法 效果评价结束后,农业农村部组成检查工作组对示范区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示范区进行评分。工作组要求5人以上,由渔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评分方法 示范区复查评分应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在参考示范区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和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监测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历年年度评价情况,对照复查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 通报程序 农业农村部将于次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示范区的复查结果予以通报。通报前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结果运用 农业农村部对复查结果较好的示范区将在政策支持和项目安排方面予以倾斜,对连续3年年度评价结果均为差或复查结果不合格的示范区将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五条 工作要求 年度评价及复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核把关工作,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应如实报告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材料。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评价或复查等级确定为差,并由农业农村部通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和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对年度评价、复查结果和处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书面申诉,农业农村部将依法依规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指标体系
2.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模板
3.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智能监测平台(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
4.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监测方法和技术报告撰写要求
5.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相关材料
6.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复查指标体系
附件1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生态效益指标(26) |
海水水质标准 |
达到海水一类标准(依据《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8分,达到海水二类标准5分,达到海水三类标准3分,达到海水四类标准不得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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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生物资源量 |
主要增殖或养护对象生物量达到6级标准(依据《SC/T 9417-2015 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10分,达到5级标准8分,达到4级标准6分,达到3级标准4分,达到2级标准2分,达到1级标准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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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指数 |
人工鱼礁区域内生物多样性指数达到高水平标准(依据《SC/T9417-2015 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8分,达到中高水平标准6分,达到中低水平标准4分,处于低水平标准不得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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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10) |
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人数 |
1.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示范区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人数50人以上10分,就业人数20-50人8分,就业人数10-20人6分,就业人数1-10人4分,未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不得分。 2.养护型海洋牧场示范区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人数15人以上10分,就业人数8-15人8分,就业人数3-7人6分,就业人数1-2人4分,未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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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维护情况(30) |
人工鱼礁建设 |
本年度承担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项目按计划进度开展得1分,未按计划进度开展不得分。严格执行各项项目管理政策法规和规范要求得2分,发生违规行为或未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要求不得分。各单项工程完成质量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或规范得2分,有一项不符合不得分。本年度未承担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但自行开展人工鱼礁投放得5分。本年度未开展人工鱼礁投放,且经专家论证示范区内人工鱼礁投放密度已达到正常标准以上得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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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鱼礁维护 |
近三年来利用多波束测深仪或侧扫声呐开展人工鱼礁检查2分,利用其它方式开展人工鱼礁检查1分,未开展人工鱼礁检查不得分。已建成人工鱼礁未发生滑移、倾覆、沉陷和掩埋现象1分,发生不明显的滑移、倾覆、沉陷和掩埋现象不得分。已建成人工鱼礁未发生解体、降解等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1分,发生以上情况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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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藻场和海草床移植栽培 |
本年度或之前开展海藻场或海草床建设,并且海藻或海草在海洋牧场区域已移植栽培成活得5分。本年度开展海藻场或海草床建设的,但未移植栽培成活得2分。经专家论证本海洋牧场区域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该项得4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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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播和增殖放流 |
1.增殖型海洋牧场本年度增殖放流或底播数量达到10万尾以上得3分,1-10万尾2分,1万尾以下1分,未开展增殖放流但目标生物资源量在5级以上得3分,未开展增殖放流且目标生物资源量低于5级或增殖放流物种不是本海域原生物种不得分。有证据表明增殖放流目标生物在本海域已建立自繁殖种群2分。 2.休闲型和养护型海洋牧场本年度增殖放流或底播数量1万尾以上得2分,1万尾以下得1分,未开展增殖放流但目标生物资源量在5级以上得2分,未开展增殖放流且目标生物资源量低于5级或增殖放流物种不是本海域原生物种不得分。有证据表明增殖放流目标生物在本海域已建立自繁殖种群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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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护设施建设 |
1.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配套管理船只5艘以上2分,1-4艘1分。 2.养护型海洋牧场配套管理船只2艘以上2分,1艘1分。 3.建有专用海上管理维护平台,平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以及平台功能单一,稳定性差的不得分,平台面积50-400平方米,且平台功能和稳定性尚可得1分,平台面积大于400平方米,且功能齐全、稳定性强得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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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 |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有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得1分。可以对水环境(1分)、水动力(1分)、生物资源(2分)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可以在线观测1分。已接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信息系统得1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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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运行情况(36) |
管理维护机构和人员 |
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1分,管理维护单位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2分,2人以上1分。管理维护单位有固定的工作经费来源,每年工作经费20万元以上2分,5-20万元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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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及档案管理 |
已制定本海洋牧场具体管理制度2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分。建有完善档案,投礁、管护、增殖及采捕等示范区运行管理等重要事项有详细记录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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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管护 |
在所在海域设置必要的海洋牧场边界标识及有关设施1分,按照《关于公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标示牌和石碑式样的函》(农渔资环便〔2017〕280号)在所在海域附近陆地显著位置对示范区信息进行规范标识2分。开展常态化海洋牧场巡查活动,维护本海洋牧场毗邻海域的生态环境、生物资源和设施设备不受损害,每周开展一次以上2分,每月开展一次以上1分。本年度未发生或及时处置非法捕捞以及破坏海洋牧场相关设施设备行为的2分,未及时处置且造成损失不得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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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科学管理 |
增殖生物不依赖人工投饵,以天然饵料为主1分。采用生物控制技术,开展增殖生物驯化和行为控制工作2分。本年度开展捕捞生产作业,采用合规的采捕方式或工具进行选择性捕捞1分,增殖生物采捕量设置合理,实现可持续利用1分,或本年度未开展捕捞生产作业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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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监测 |
具有海洋牧场研究工作基础的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1分。每年开展海洋牧场生物资源和水域环境监测活动两次以上2分,一次以上1分。按时提交监测技术报告1分。报告内容和数据科学完整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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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宣传 |
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出1次加2分,在省部级媒体刊登或播出1次加1分,在地方媒体刊登或播出1次加0.5分,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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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教育和示范推广 |
1.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建有海洋或渔业博物馆(展示厅),可以开展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活动1分。每年举办1次以上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主题活动1分。本年度接待考察学习人员50-100人次1分,100人次以上2分。本年度示范推广1项以上海洋牧场先进技术或设备,并且有3个以上相关企业学习使用,该项得1分。 2.养护型海洋牧场建有海洋或渔业博物馆(展示厅),可以开展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活动1分。每年举办1次以上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主题活动1分。本年度接待考察学习人员10-30人次以上1分,30人次以上2分。本年度示范1项以上海洋牧场先进技术或设备,该项得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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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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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20) |
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
与上一年度相比海水水质标准提高一级加2分,提高二级以上加4分(需提供上一年度证明材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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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有效改善 |
与上一年度相比主要增殖或恢复对象生物量标准提高一级加1分,提高二级以上加2分(需提供上一年度证明材料)。与上一年度相比多样性指数标准提高一级加1分,提高二级以上加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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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人数增多 |
与示范区创建时相比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人数新增30人以上4分,新增10-30人2分,新增2-10人1分。养护型海洋牧场对应指标减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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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 |
创新应用成效良好的海洋牧场发展新模式加2分(需提供新发展模式详细介绍及相应成效证明材料)。研发试验人工鱼礁新结构、新材料、新布局,海藻场(海草床)新品种、新技术加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技术创新加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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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藻场和海草床移植栽培 |
海藻场或海草床移植栽培(非筏式养殖)成活面积占海洋牧场投礁总面积1/5以上4分,海藻场或海草床移植栽培成活面积占海洋牧场投礁总面积1/20-1/5以上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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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20) |
人工鱼礁损毁或造成不良影响 |
已投放的人工鱼礁发生明显的滑移、倾覆、沉陷和掩埋现象扣2分。人工鱼礁区域发生局部缺氧、泥沙堆积等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扣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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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不当 |
发生生产安全、水域污染和生态灾害事故扣2分。运行管理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舆论导向扣2分。未按时开展或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年度监测的扣2分。占用示范区从事港口建设、航道疏浚、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工程建设的,未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或未采取相应的替代及补偿措施扣2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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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情况 |
示范区发生侵占渔民权益,损害渔民利益事件的扣2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或擅自改变海洋牧场范围和功能类型扣2分。偏离示范主题,示范功能弱化的扣2分。发生围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扣2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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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模板
一、示范区概况
包括示范区海域位置、功能区划、面积及礁体规模,示范区建设过程,以及管理维护工作机制。
二、示范区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一)海洋牧场建设维护
1.年度建设投入资金及经费来源(包括该示范区总体规划建设情况,本年度海洋牧场建设投入资金数额,经费来源以及主要建设内容等);
2.人工鱼礁建设和维护情况(包括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布局情况,本年度人工鱼礁投放类型、规模和区域,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开展人工鱼礁检查情况);
3.海藻场和海草床移植栽培情况(包括海洋牧场区域海藻场和海草床规划建设情况,本年度海藻场和海草床移植栽培种类、规模和区域,以及海藻场和海草床移植栽培);
4.底播和增殖放流工作情况(包括本年度增殖放流物种种类、规模、区域和亲本来源,以及增殖放流成效情况);
5.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建设情况(包括海洋牧场配套工作管理船只购置使用情况,海上管理维护平台建设情况以及常态化环境水文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6.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主要监测内容和指标,数据传输和处理情况等)。
(二)海洋牧场管理运行
1.管理维护机构和人员情况(包括管理维护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组成和专职人员情况,以及工作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等);
2.规章制度及档案建立情况(包括管理维护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情况,是否明确双方职责和权益情况;海洋牧场具体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投礁、管护、增殖及采捕等示范区运行管理相关事项档案记录情况);
3.巡查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海洋牧场边界标识及有关设施设置情况,海洋牧场常态化巡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破坏海洋牧场设施设备、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等相关活动查处情况等);
4.海洋工程建设报告处置情况(包括示范区内海洋工程建设活动报告和解决情况,海洋牧场区域外工程建设活动报告及解决情况等);
5.渔业资源科学管理情况(包括增殖生物饵料来源情况,增殖生物驯化和行为控制技术应用情况,增殖生物选择性捕捞和合理采捕情况等);
6.信息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在各级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出情况);
7.科普教育和示范推广工作情况(包括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接待考察学习人员情况,示范推广先进理念、技术或设备情况以及海洋或渔业博物馆和展示厅建设情况等);
8.其他工作情况。
(三)海洋牧场开发利用
1.水产品捕捞产出情况(包括年度水产品总产出规模和总产值,单位面积产出规模和产值,以及主要产出种类和规格等);
2.休闲渔业活动开展情况(包括休闲渔业年产值,单位面积产值,已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主要类型,休闲渔业主题活动开展情况,海洋牧场年接待游客人次等);
3.其他开发利用工作情况。
三、示范区年度监测情况
(一)年度监测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包括委托开展年度监测的科研机构,年度监测时间,工作经费及来源。
(二)年度监测相关结果
1.开展礁体检查情况。投放礁体是否移动或沉降。
2.海洋牧场渔业资源变动情况。海洋牧场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变动情况(与上一年度或对照区比较),特别是海洋牧场建设主要增殖或恢复对象资源变动情况。
3.海洋牧场水域环境变化情况。海洋牧场水域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与上一年度或对照区比较)。
4.海藻场和海草床生长状况。
四、示范区综合效益情况
(一)生态效益
1.海洋牧场区域水域生态环境改善情况;
2.海洋牧场区域渔业资源有效改善情况。
(二)社会效益
1.海洋牧场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情况;
2.海洋牧场对周边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的影响。
(三)经济效益
1.海洋牧场水产品产出规模和效益情况;
2.海洋牧场休闲渔业发展规模和效益情况;
3.其他。
五、示范区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六、示范区下一步工作打算
附件3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智能监测平台(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智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建设遵循“统筹兼顾,生态优先”原则,通过构建海洋牧场实时监测和智能管理系统,实现对海洋牧场生态环境和资源状况的跟踪监测,以及海洋牧场运行维护的智能管理。监测平台一般包括信息采集系统、系统搭载平台、信息传输系统、供电系统、智能管理系统、岸基控制展示系统等六部分。建设内容分为标准配置和选择配置两大类,标准配置是监测平台建设中必备的内容,选择配置是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增加的内容。
一、监测内容与指标
(一)实时监测内容
1.水质:pH、溶解氧、浊度、叶绿素、营养盐等;
2.水文:流速、流向、水温、盐度、水深等;
3.气象: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速、风向、降雨量等;
4.生物:生物种类、数量、行为等;
5.其他。
(二)智能管理内容
1.实时监测信息的控制与展示;
2.环境因子变化及预警;
3.生物资源变化与评估;
4.渔业资源科学管理与利用;
5.安全管理系统(水面观察系统等);
6.其他。
二、监测平台建设标准配置(基本要求)
(一)系统搭载平台
系统搭载平台是海洋牧场信息采集系统设施设备的安装载体,可以搭载监测和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要求防护等级高,抗风浪抗腐蚀能力强,结构稳定,维护成本低,部署方便,扩展性强。目前主要包括海底系统搭载平台和水面系统搭载平台两种类型。
(二)供电系统
供电系统为海洋牧场信息采集系统所有用电设备提供电源,保障电源稳定、持续供给、运行安全可靠。系统建设要求成本低,易维护,部署方便,扩展性强。包括太阳能发电系统、风力发电系统、风光互补发电系统、海底电缆供电系统、发电机发电系统以及应急电源等类型。
(三)信息传输系统
信息传输系统实现海洋牧场信息采集系统与岸基控制系统之间的数据通信,确保监测数据及控制信息的稳定传输。系统针对示范区离岸距离远近,采用网桥、海底电缆、海底光缆、数传电台、微波等不同的信息传输解决方案。
(四)岸基控制展示系统
实现海洋牧场信息采集系统和智能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实时展示和音视频集中管控,并将相关采集数据实时上传至互联网,为海洋牧场智能化集中管理和数据归集上传提供保障。系统应配置60吋以上高清显示屏等设备,并兼容扩展海洋牧场信息化系统的选配功能。
(五)信息采集系统
信息采集系统是海洋牧场智能监测平台的基础,主要由传感器设备及传感设备控制器构成。
1.传感设备控制器。负责传感器设备的集中管控和观测数据的集成,并通过信息传输系统实现控制器和岸基控制系统之间的观测数据及控制指令的交换。要求具有标准化接口和通讯协议;传感器设备管理模块化,能够全面实现传感器设备的独立在线控制及状态监测,具备设备故障隔离和报警能力。
2.水质水文监测传感器。采用水下定点监测等方式,实时采集海洋牧场内的温度、盐度、深度、溶解氧、叶绿素等环境指标,掌握海洋牧场内水质水文变化情况,为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参考。
3.人工鱼礁视频监测系统。采用水下高清摄像头,监控海洋牧场水下鱼礁情况和鱼类行为,并配备水下LED光源,保证在夜间、浑浊水体等情况下的视频效果。在常年浑浊海域可选用声学监测设备进行辅助。
三、监测平台建设选择配置(升级要求)
(一)信息采集系统
1.流速传感器。实时观测海洋牧场的不同水深剖面的流速、流向等参数,掌握海洋牧场内流场变化情况,为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参考。
2.水质传感器(选配)。实时监测海洋牧场水域的pH、浊度和营养盐等水质参数,掌握海洋牧场水域的水质变换情况,为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参考。
3.气象监测系统。对海洋牧场内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速、风向、降雨量等气象指标进行实时采集,掌握海洋牧场的气候情况,为海洋牧场运行管理提供参考。
4.渔业资源声学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海洋牧场渔业资源的变动情况,同时获取水深变化及鱼体大小等指标,为分析评估海洋牧场内渔业资源提供依据。
5.水下防生物附着系统。根据不同海域海底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水下防生物附着设备,防止传感器探头等关键部位的生物附着。
(二)智能管理系统
1.海上视频监控系统。采用高清摄像头,实时监控海洋牧场海上作业和生产管理情况以及周边水域环境,建立音视频监控系统,为海洋牧场生产及安全管理提供保障。
2.鱼类行为驯化系统。利用水声学原理对鱼类行为进行驯化和控制,一般应实现系统驯化时间、频率、投饵量等参数实时远程可调,运行状态自动检测,驯化效果实时可视。通过该系统建设,结合海洋牧场内人工鱼礁对鱼类的诱集作用,实现对海洋牧场内主要鱼类资源的动态、科学管理。
3.雷达实时监控系统。对海洋牧场进行全方位雷达在线实时精确管控,应用目标分析功能,实现目标主动探测,并持续自动跟踪、报警、记录。同时可与视频安防系统联动,防止外来船只在海洋牧场内进行非法行为,实现海洋牧场的智能安全管理。
4.人员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日常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安全定位、电子点名功能、非法闯入闯出报警、紧急人员搜救等功能,为海洋牧场生产管理提供服务。
5.海洋牧场数据分析中心。包括实时数据处理系统、辅助决策信息系统和生态大数据系统等。实时数据处理系统实时采集海洋牧场相关数据,实现数据的存储、汇总、分析、展示、预警,并实时传输到云服务器,与国家和地方海洋牧场信息管理中心对接,需具备较强的系统扩展性。辅助决策信息系统根据长期积累的海洋生态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海洋生态预测模型,形成辅助决策信息。生态大数据系统根据实时采集量化数据并结合定期实地调查数据,构建海洋牧场生态因子库,支持混合云部署,并实现数据、分析策略、业务信息物理隔离。
(三)岸基控制展示系统
配备室内或室外高清显示系统,实现监测系统在线显示、海洋牧场实物展示、多媒体、VR场景模拟、海洋牧场宣传片展示、安全管理规范说明等多种展示形式。
附件4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监测方法和技术报告撰写要求
一、年度监测方法
(一)年度监测从示范区正式公布后的第3年开始开展,以后每年开展一次。年度监测应于每年10月底前开展。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文、水体化学、地形地貌等环境要素和叶绿素、底栖动物、游泳动物、海藻(草)等生物要素,相应的监测指标及监测方法见下表。具备条件的可依据《SC/T 9417-2015 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全面监测。
(二)监测指标的分析和评价方法参照《SC/T 9417-2015 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执行。重点评估示范区海水水质标准、目标生物资源量以及生物多样性指数等生态指标,海藻场(海藻床)规模及生长状况,以及人工鱼礁稳定性等。
二、技术报告主要内容
(一)海洋牧场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工鱼礁、海藻(草)场等建设情况;
(二)年度监测工作基本情况,包括监测时间、机构、站点设置等;
(三)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方法;
(四)年度监测结果。包括水文、水体化学、鱼礁勘探、海洋生物、海藻(草)场等项目的监测数据;海水水质标准、目标生物资源量以及生物多样性指数等生态指标,海藻场(海藻床)规模及生长状况以及人工鱼礁稳定性等分析评价结果。
项目 |
监测内容 |
采样、测定或分析要求 |
站位布设 |
监测频次 |
监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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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要素 |
水文 |
水深、水温、盐度、透明度 |
按照GB/T 12763.2的规定执行 |
在示范区的人工鱼礁区边界角点和礁区中心各设1个以上调查站位;在海藻(草)场设1个以上调查站位;对照区设置1个以上调查站位 |
每年1次 |
时间与本底调查时间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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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化学 |
溶解氧、pH、活性磷酸盐、亚硝酸盐、硝酸盐、铵盐、总氮、总磷 |
按照GB/T 12763.4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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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按照GB/T 17378.4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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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地貌 |
侧扫声呐或多波束勘测 |
根据仪器设备操作规范进行,每3-5年进行一次,检查礁体是否移动或沉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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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要素 |
叶绿素、底栖生物 |
按照GB/T 12763.6的规定执行 |
同上 |
每年1次 |
时间与本底调查时间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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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动物 |
根据各地不同特点,采用适宜的捕捞方法(例如刺网、钓具、笼壶、定置网、拖网等)以及水下观测等方式进行调查;所有渔获均需进行鉴定,对主要渔获种类按GB/T12763.6的规定进行个体长度、重量等生物学的测定 |
刺网、钓具、笼壶、定置网、拖网等 |
按渔民生产方式进行,并分别参照《SC/T 9417-2015》附录A、附录B、附录C记录相关参数 |
在礁区和对比区各设1个以上调查站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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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观测 |
采用水下摄影和潜水调查等方式,选择在风浪较小、水质清晰时进行 |
在礁区设1个以上调查站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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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藻(草) |
测量海藻(草)场面积,每站采集海藻(草)面积0.3m×0.3m、3个平行样,测定海藻(草)长度、海藻(草)重量;分析海藻(草)生物量。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侧扫等声学方法进行探测和评估。 |
在海藻(草)场设1个以上调查站位 |
每年1次 |
附件5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相关材料
一、年度监测技术报告
证明示范区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渔业资源有效养护以及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人数增多等情形,需提供上一年度监测技术报告和综合效益评估报告。
二、有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与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维护合同或授权委托文件,已制定的海洋牧场示范区具体管理制度。
三、有关图片和影像资料
包括反映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成效的相关图片和水下影像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1.海洋牧场区域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专家论证证明材料;
2.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在相关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出的证明材料;
3.创新应用成效良好的海洋牧场发展新模式的详细介绍及相应成效证明材料;研发试验人工鱼礁新结构、新材料、新布局,海草床或海藻场新品种、新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技术创新的证明材料。
附件6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复查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示范区工作开展(25) |
年度评价 |
该项得分按历年年度评价平均分*(10/100)折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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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评价 |
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海洋牧场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工作得2分,调查方式不全面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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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维护机构 |
有明确的具体管理维护单位1分。管理维护单位有专职工作人员得1分;管理维护单位有固定的工作经费来源得2分。建有完善档案,海洋牧场建设及运行管理等相关事项有详细记录得1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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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管护 |
在所在海域设置必要的海洋牧场边界标识及有关设施1分,按照《关于公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标示牌和石碑式样的函》(农渔资环便〔2017〕280号)在所在海域附近陆地显著位置对示范区信息进行规范标识2分。开展常态化海洋牧场巡查活动,维护本海洋牧场毗邻海域的生态环境、生物资源和设施设备不受损害,每周开展一次以上2分,每月开展一次以上1分。 |
5 |
|
|
运行管理机制 |
建立海洋牧场建设长效投入机制1分,缺乏有效的投入机制不得分。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建立渔区渔民参与及受益机制得2分,未吸纳渔民参与管护不得分。养护型海洋牧场建立有效监管和惠益分享机制得2分,未建立有效监管机制不得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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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牧场构建(25) |
人工鱼礁建设 |
近3年来利用多波束测深仪或侧扫声呐开展人工鱼礁检查2分,未开展人工鱼礁检查不得分。已建成人工鱼礁未发生滑移、倾覆、沉陷、掩埋、降解、解体现象2分,发生不明显的滑移、倾覆、沉陷和掩埋现象不得分,发生解体、降解等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不得分。有证据表明人工鱼礁礁体选型设计和投放布局科学合理得2分,选型设计和投放布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得1分,存在明显问题不得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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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藻场(海草床)移植栽培 |
已开展海底海藻场(海草床)建设,并且海藻或海草在海洋牧场区域已移植栽培成活得3分。未开展海藻场(海草床)建设的,但海洋牧场区域有一定规模的原生海藻场(海草床)得3分。海洋牧场区域不具备相当规模的原生海藻场(海草床),且未开展海藻场(海草床)建设不得分,但经专家论证本海洋牧场区域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该项得2分。 |
3 |
|
|
底播和增殖放流 |
海洋牧场有明确的增殖或养护主要生物对象得1分。常态化开展增殖放流得2分,曾开展增殖放流或目标生物资源量平均在5级以上得1分。有证据表明增殖放流目标生物在本海域已建立自繁殖种群1分。未开展增殖放流且目标生物资源量平均在5级以下或增殖放流物种不是本海域原生物种不得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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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科学管理 |
采用生物控制技术,开展增殖生物驯化和行为控制工作2分。捕捞生产作业采用合规的采捕方式和工具进行选择性捕捞1分,采捕量设置合理,实现可持续利用1分,或不开展除游钓以外的捕捞生产作业2分。 |
4 |
|
|
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 |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有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得1分。可以对水环境(1分)、水动力(1分)、生物资源(1分)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已接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信息系统得1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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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护设施建设 |
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配套管理船只2艘以上1分。养护型海洋牧场配套管理船只1艘以上1分。建有专用海上管理维护平台,平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以及平台功能单一,稳定性差的均不得分。平台面积50-400平方米,且平台功能和稳定性尚可得1分。平台面积大于400平方米,且功能齐全、稳定性强得2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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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25) |
海水水质标准 |
达到海水一类标准(依据《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5分,达到海水二类标准4分,达到海水三类标准2分,达到海水四类标准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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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
达到海洋沉积物第一类标准(依据《GB 18668-2002 海洋沉积物质量》)4分,达到第二类标准2分,达到第三类标准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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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生物资源量 |
主要增殖或养护对象生物量达到6级标准(依据《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SC/T9417-2015)7分,达到5级标准6分,达到4级标准4分,达到3级标准3分,达到2级标准2分,达到1级标准不得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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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指数 |
人工鱼礁区域内生物多样性指数达到高水平标准(依据《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SC/T9417-2015)5分,达到中高水平标准4分,达到中低水平标准2分,处于低水平标准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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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
根据相关调查表明通过示范区建设,海洋牧场周边海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渔业资源显著增加(资源量增加50%以上)得4分,生态环境有所改善,渔业资源有所增加(资源量增加10%-50%)得2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变化不大(资源量增加在10%以下)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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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15) |
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人数 |
1.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示范区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人数50人以上7分,就业人数20-50人6分,就业人数10-20人5分,就业人数1-10人3分,未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不得分。 2.养护型海洋牧场示范区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人数15人以上7分,就业人数8-15人6分,就业人数3-7人5分,就业人数1-2人3分,未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不得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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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生产方式的影响 |
根据相关调查表明通过示范区建设,促使海洋牧场周边区域主要渔业生产方式发生较大转变,捕捞渔民基本转产得4分,主要渔业生产方式发生明显变化,捕捞渔民明显减少,作业水域范围明显缩小得3分,主要渔业生产方式有所变化,捕捞渔民有所减少得2分,主要渔业生产方式和捕捞渔民数量变化不大不得分。 |
4 |
|
|
对地区产业发展的影响 |
根据相关调查表明通过示范区建设,有效带动养殖(水产苗种繁育)、加工、休闲等相关产业发展,大力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得2分。初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得1分。未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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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众满意度 |
海洋牧场所在乡镇社会公众对示范区知晓率在80%以上得1分。海洋牧场所在乡镇社会公众对示范区建设和运行满意度80%以上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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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10) |
信息宣传 |
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出1次加1分,在省部级媒体刊登或播出1次加0.5分,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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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 |
1.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建有海洋或渔业博物馆(展示厅),可以开展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活动1分。累计举办5次以上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主题活动1分。累计接待考察学习人员500-1000人次1分,1000人次以上2分。 2.养护型海洋牧场建有海洋或渔业博物馆(展示厅),可以开展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活动2分。累计举办5次以上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主题活动2分;举办1次以上主题活动1分。 |
4 |
|
|
技术示范 |
1.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示范1项以上海洋牧场先进技术或设备,并取得显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得2分,取得一定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得1分,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不明显不得分。 2.养护型海洋牧场示范1项以上海洋牧场先进技术或设备,并取得一定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得2分,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不明显得1分,未开展先进技术或设备示范不得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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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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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20) |
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
与示范区创建或本底调查时相比海水水质标准提高一级加1分,提高二级以上加2分。与示范区创建或本底调查时相比海底沉积物标准提高一级加1分,提高二级以上加2分。 |
4 |
|
渔业资源有效改善 |
与示范区创建或本底调查时相比主要增殖或恢复对象生物量标准提高一级加1分,提高二级以上加2分。与示范区创建或本底调查时相比多样性指数标准提高一级加1分,提高二级以上加2分。 |
4 |
|
|
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人数增多 |
与示范区创建时相比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人数新增30人以上4分,新增10-30人2分,新增2-10人1分。养护型海洋牧场对应指标减半。 |
4 |
|
|
发展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 |
与其他科研院校合作建有海洋牧场研究院1分。创新海洋牧场发展新模式取得良好成效加2分,取得一定成效加1分(需提供新发展模式详细介绍及相应成效证明材料)。研发试验人工鱼礁新结构、新材料、新布局,海草床(海藻场)新品种、新技术并取得明显成效加1分,或其他相关技术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加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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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牧场技术构建 |
海藻场或海草床移植栽培(非筏式养殖)成活面积占海洋牧场投礁总面积1/5以上加2分,海藻场或海草床移植栽培成活面积占海洋牧场投礁总面积1/20-1/5加1分。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具备渔业资源声学探测功能加1分,具备雷达实时监控等安全管理、生产管理等功能加1分。 |
4 |
|
|
扣分项(20) |
人工鱼礁损毁或造成不良影响 |
已投放的人工鱼礁发生明显的滑移、倾覆、沉陷和掩埋现象扣2分。人工鱼礁区域发生局部缺氧、泥沙堆积等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扣2分。 |
-4 |
|
运行管理不当 |
发生生产安全、水域污染和生态灾害事故扣2分。运行管理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舆论导向扣2分。未按时开展或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资源养护效果评价的扣2分。占用示范区从事港口建设、航道疏浚、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工程建设的,未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或未采取相应的替代及补偿措施扣2分。 |
-8 |
|
|
违法违规情况 |
示范区发生侵占渔民权益,损害渔民利益事件的扣2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或擅自改变海洋牧场范围和功能类型扣2分。偏离示范主题,示范功能弱化的扣2分。发生围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扣2分。 |
-8 |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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