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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8-06-20 08:59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和督促各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展情况,确保3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5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决定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及时收集整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展情况,汇总分析相关数据,定期报告工作动态,农业农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一)每月填报工作进度表。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18610日前,填报本省份截至531日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附件12)。自20187月起,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月5日前填报上个月的两张月报表,并及时报送本省份新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工作简报等材料。

(二)每季度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每年15日、45日、75日、105日前,报送本省份上季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总体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对策及下步工作安排等。

(三)每季度通报地方工作进展。农业农村部在汇总掌握各省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每季度向各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各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于连续两个季度部署和完成情况排名在后三位的省份,农业农村部将督导约谈。

二、有关要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实行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动态,定期汇总报告。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的各类信息应当逐项核实、准确无误,报送的工作情况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数据详实。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期将相关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gszcc@agri.gov.cn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王 刚 010-59191910

胡 辉 010-59191740 谢希 010-59192309

附件: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农业农村部

201864

附件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当月数

累计数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署情况

1

1.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数

2

 

 

其中:中央试点单位印发文件数

3

 

 

2.成立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机构数

4

 

 

其中:中央试点单位成立机构数

5

 

 

3.召开专题会议或培训次数

6

 

 

其中:中央试点单位召开会议或培训次数

7

 

 

4.参加专题会议或培训人数

8

 

 

其中:参加中央试点单位会议或培训人数

9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情况

10

1.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数

11

 

 

(1)组级

12

 

 

其中:中央试点单位完成数

13

 

 

(2)村级

14

 

 

其中:中央试点单位完成数

15

 

 

(3)乡镇级

16

 

 

其中:中央试点单位完成数

17

 

 

2.改革试点量化资产总额

18

万元

 

 

其中:中央试点单位量化资产总额

19

万元

 

 

3.确认成员身份数

20

 

 

其中:中央试点单位确认成员身份数

21

 

 

4.股金分红总额

22

万元

 

 

其中:中央试点单位股金分红

23

万元

 

 

三、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情况

24

1.省级财政安排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

25

万元

 

 

其中:清产核资工作经费

26

万元

 

 

2.地市级财政安排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

27

万元

 

 

其中:清产核资工作经费

28

万元

 

 

3.县级财政安排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

29

万元

 

 

其中:清产核资工作经费

30

万元

 

 

附报:中央试点单位共辖           个村民小组、           个村、           个乡镇。

备注:中央试点单位是指2017年及以后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县级和地市级试点单位。整省试点在相关指标中填列。

附件2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当月数

累计数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部署情况

1

1.印发清产核资实施文件数

2

 

 

(1)省级

3

 

 

(2)地市级

4

 

 

(3)县级

5

 

 

2.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数

6

 

 

(1)省级

7

 

 

(2)地市级

8

 

 

(3)县级

9

 

 

3.召开清产核资动员部署会议或培训次数

10

 

 

(1)省级

11

 

 

(2)地市级

12

 

 

(3)县级

13

 

 

4.参加清产核资动员部署会议或培训人数

14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

15

1.完成清产核资单位数

16

 

 

(1)乡镇级

17

 

 

(2)村级

18

 

 

(3)组级

19

 

 

2.完成清产核资单位清查结果

20

(1)账面资产总额

21

万元

 

 

其中:经营性资产总额

22

万元

 

 

(2)核实资产总额

23

万元

 

 

其中:经营性资产总额

24

万元

 

 

(3)集体土地总面积

25

万亩

 

 

其中:农用地总面积

26

万亩

 

 

3.整县完成清产核资数

27

 

 

备注:1.完成清产核资单位数,是指按照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本地区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实、清产核资报表填报等工作的乡镇、村、组个数。

2.账面资产总额、核实资产总额、集体土地总面积,是指按照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以20171231日为清查登记试点的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实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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